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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材質與顏色,不是本案立體商標的保護要素

包裝材質與顏色, 不是本案立體商標的保護要素

黃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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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某酒廠涉案“六合人”白酒是否侵犯古井貢酒廠第13254955號、第13254956號“古井貢酒 十年陳釀”注冊商標專用權,

關鍵在於第13254955號、第13254956號立體商標的顯著特徵在哪, 涉案“六合人”白酒所使用的包裝標識與前述立體商標的顯著特徵之間有無近似甚至雷同, 是否容易導致市場混淆?

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 商標的顯著特徵, 是指商標應當具備的足以使相關公眾區分商品來源的特徵。 判斷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徵, 應當綜合考慮構成商標的標誌本身的含義、呼叫和外觀構成, 商標指定使用商品, 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 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所屬行業的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

相較於平面標誌, 三維標誌通常情況下會讓相關公眾將其識別為商品本身的形狀或者包裝, 而不會使相關公眾將其作為標示商品來源的商標來認知, 更難獲得顯著性。 行業通用或常用的商品自身立體形狀, 以及行業通用或常用包裝物的立體形狀, 是不能起到區分商品來源作用的, 缺乏顯著特徵。 在雀巢方形瓶三維標誌商標爭議一案【(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269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甚至認為, 因爭議商標易被相關公眾認知為核定使用商品的包裝物, 無法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 故爭議商標不具有商標所要求的固有顯著性。

圓柱瓶體、長方盒體, 是白酒、葡萄酒等酒類商品常用的包裝。 採用細高圓柱瓶體包裝的葡萄酒、枸杞果酒也很普遍。 所以, 第13254955號、第13254956號注冊商標中, 其細高圓柱瓶體及瓶蓋、長方盒體的三維標誌部分, 均不具有商標的固有顯著特徵。 古井貢酒廠也不太可能證明其已通過長期使用, 讓相關公眾看到細高圓柱瓶體及瓶蓋、長方盒體的酒類商品就會認知為古井貢酒廠的白酒。 因此, 細高圓柱瓶體及瓶蓋、長方盒體的三維標誌部分,

均不屬於第13254955號、第13254956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範圍。 經查第13254955號、第13254956號注冊商標, 均未為指定其保護顏色, 也未指定其瓶體等包裝材質。 實際上, 我國《商標法》也尚未將三維標誌的制造材質, 明確列為可申請商標註冊的構成要素。 顯然, 細高圓柱瓶體及瓶蓋、通體白色磨砂玻璃材質、長方盒體、盒體以紅色基調搭配黃色及黑色, 均不屬於第13254955號、第13254956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範圍, 不能列入本案商標近似比對的要素。 即使涉案“六合人”白酒包裝, 與古井貢酒廠“古井貢酒 十年陳釀”白酒實際使用的瓶體形狀材質、盒子形狀色彩接近, 也不會因此判定涉案“六合人”白酒包裝與第13254955號、第13254956號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更不能因此認定為商標侵權。

實際上, 第13254955號、第13254956號注冊商標具備顯著特徵的部分, 是其平面標誌中的“古井貢酒”字樣、圈內古人頭像、圈內松樹圖形、麥穗外框加“10”的圓形紋章、一正一反連成一體的兩個長柱瓶形邊框飾紋, 以及前述要素的排列方式, 但不包括顏色特徵;其中,最具顯著性、知名度和識別力的部分是“古井貢酒”字樣,圈內古人頭像、圈內松樹圖形的顯著性、識別力次之,麥穗外框加“10”的圓形紋章、兩個連成一體的長柱瓶形邊框飾紋因更易讓相關公眾認為是商品裝潢而顯著性、識別力更差。

涉案“六合人”白酒包裝,雖然也使用了圈內古人頭像、外框齒輪狀加“20”的圓形紋章、外方內圓加“20”的圓形紋章、一個正向的長柱形邊框飾紋,但與第13254955號、第13254956號注冊商標的對應要素及其排列方式相比還是有較大差異,且未使用任何與“古井貢酒”相同或近似字樣。除非古井貢酒廠能夠證明其第13254955號、第13254956號注冊商標中的圈內古人頭像、圈內松樹圖形、麥穗外框加“10”的圓形紋章、一正一反連成一體的兩個長柱瓶形邊框飾紋,以及前述圖形要素的排列方式(不包括顏色特徵),通過長期使用,已經獨立于“古井貢酒”字樣之外具備了較高的知名度,相關公眾僅看到這些平面圖形要素,就會認知為古井貢酒廠的白酒,否則,不能認定涉案“六合人”白酒包裝與第13254955號、第13254956號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不過,如果“古井貢酒 十年陳釀”白酒實際使用的圈內古人頭像、圓形紋章、長柱瓶形邊框飾紋及其排列方式,雖然尚未取得獨立于“古井貢酒”字樣之外的較高知名度,但古井貢酒廠能夠證明前述圖形標誌,加上“通體白色磨砂玻璃材質的細高圓柱瓶體及瓶蓋、紅色搭配黃色及黑色”的包裝裝潢風格,通過長期使用,從整體上已經獨立于“古井貢酒”字樣之外具備較高知名度,足以認定為知名而特有的商品包裝裝潢的,那麼,涉案“六合人”白酒就有可能侵害古井貢酒廠知名而特有的商品包裝裝潢權益,從而需要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予以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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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包括顏色特徵;其中,最具顯著性、知名度和識別力的部分是“古井貢酒”字樣,圈內古人頭像、圈內松樹圖形的顯著性、識別力次之,麥穗外框加“10”的圓形紋章、兩個連成一體的長柱瓶形邊框飾紋因更易讓相關公眾認為是商品裝潢而顯著性、識別力更差。

涉案“六合人”白酒包裝,雖然也使用了圈內古人頭像、外框齒輪狀加“20”的圓形紋章、外方內圓加“20”的圓形紋章、一個正向的長柱形邊框飾紋,但與第13254955號、第13254956號注冊商標的對應要素及其排列方式相比還是有較大差異,且未使用任何與“古井貢酒”相同或近似字樣。除非古井貢酒廠能夠證明其第13254955號、第13254956號注冊商標中的圈內古人頭像、圈內松樹圖形、麥穗外框加“10”的圓形紋章、一正一反連成一體的兩個長柱瓶形邊框飾紋,以及前述圖形要素的排列方式(不包括顏色特徵),通過長期使用,已經獨立于“古井貢酒”字樣之外具備了較高的知名度,相關公眾僅看到這些平面圖形要素,就會認知為古井貢酒廠的白酒,否則,不能認定涉案“六合人”白酒包裝與第13254955號、第13254956號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不過,如果“古井貢酒 十年陳釀”白酒實際使用的圈內古人頭像、圓形紋章、長柱瓶形邊框飾紋及其排列方式,雖然尚未取得獨立于“古井貢酒”字樣之外的較高知名度,但古井貢酒廠能夠證明前述圖形標誌,加上“通體白色磨砂玻璃材質的細高圓柱瓶體及瓶蓋、紅色搭配黃色及黑色”的包裝裝潢風格,通過長期使用,從整體上已經獨立于“古井貢酒”字樣之外具備較高知名度,足以認定為知名而特有的商品包裝裝潢的,那麼,涉案“六合人”白酒就有可能侵害古井貢酒廠知名而特有的商品包裝裝潢權益,從而需要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予以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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