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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美女銀行行長如何騙有錢人30億,銀行內鬼專“殺熟”

這段時間, 150戶北京的“有錢人”家庭正飽受煎熬。

他們去年在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太橋支行購買的“理財產品”, 現在被指是涉嫌偽造產品,

30多億資金下落不明, 不知誰該負責。 曾經被該行捧在手裡的“私人銀行高淨值客戶”如今成了“討債者”。

根據財新、21世界經濟報導的報導, 民生銀行北京管理部(分行)航太橋支行行長張穎涉嫌向該行“鯨鑽高爾夫球俱樂部”的高淨值客戶和普通客戶兜售“非凡資產管理保本”理財產品, 共涉及資金30多億, 而據查, 民生銀行並沒有該產品。

這30多億沒有進入民生銀行的託管帳戶, 而是進入了張穎控制的個人帳戶。 目前, 相關涉案人員已經被控制, 案件正在查辦中。 民生銀行也組成了工作組。

在媒體中, 這是“飛單”行為, 所謂“飛單”是指銀行工作人員利用投資者對銀行的信任, 賣不屬於銀行自己的理財產品, 從中獲得高額的傭金提成的行為。

但是本次事件, 張穎和同夥們賣的根本不是其他機構的理財產品, 而是他們偽造的合同, 將投資者的錢倒騰到個人帳戶。

應該是蓄意偽造合同的“非法騙資”。 不管多有錢, 遇到這種糟心事, 也要把錢追討回來。 那麼, 錢能要得回來嗎?向誰要呢?

貓哥就以此為案例, 說說如何避免“踩雷”。 雖然你現在可能還不是“高淨值客戶”, 但是提高理財風險意識也是有備無患嘛。

被盯上的有錢人

能賺到億萬身價的人, 都很聰明, 不會輕易上當, 並且也不是那麼容易接近, 所以, 你先得有機會接近, 還需要一個身份。

2011年, 張穎從中國人民大學畢業後, 到民生銀行航太橋支行工作, 一直做到支行行長。 該支行有個重要的資源, 那就是鯨鑽高爾夫球俱樂部。

在本案中, 絕大部分受害者都是民生銀行航太橋支行鯨鑽高爾夫球俱樂部的成員。

根據貓哥獲得的一份民生銀行北京航太橋支行的《貴賓服務手冊》顯示, “鯨鑽高爾夫俱樂部成立於2008年10月26日, 由中國民生銀行北京 航太橋支行宣導成立, 隸屬于中國民生銀行非凡財富高爾夫俱樂部。 鯨鑽高爾夫俱樂部旨在為會員提供更多、更細心的增值服務, 以中國民生銀行全面的金融服務為依託, 利用豐富的俱樂部資源優勢, 定期 舉辦高爾夫會員活動, 使大家在交流球技的同時, 增進相互瞭解, 拓展更大的事業發展空間, 共用快樂, 共用財富, 共創未來。 ”

根據上述手冊, 2010年入會標準是:

由此可見, 都是金融機構眼中的“高淨值人群”。

目前, 鯨鑽高爾夫球俱樂部是為該支行個人金融資產1000萬元以上的私人銀行客戶。

貓哥瞭解到, 業界評價張穎的“能力很強”, 能完成100億存款, 年收入兩三百萬沒問題, 在北京也可以過上上層中產的生活了。

民生銀行之前的宣傳材料上也提及, 她在短短3年間, 就把“該支行金融資產在全國排名第一”, 沒父親病重都沒有“誤工”。

張穎在民生航太橋支行經營5年, 跟該俱樂部的會員已經很熟悉了, 已經獲得高淨值客戶的信任, 完成銀行的KPI考核沒問題, 又是“明星行長”, 本應該順風順水。

偽造產品

獲得有錢人的信任後, 如果只向他們銷售本行的理財產品, 僅僅是完成KPI拿獎金, 張穎就“另闢蹊徑”, 私下吸收資金。

經過近10年的經營, 鯨鑽高爾夫球會員已經高度信任民生銀行的牌子, 不少人在民生銀行投資理財超過10年。 這些人成了張穎的“搖錢樹”。

據《21世紀經濟報導》報導, 根據投資者提供的理財產品轉讓協定顯示, 受讓的理財產品名稱為“非凡資產管理保本第172期私銀款”, 受讓金額為100萬元,轉讓方為自然人。

根據公開信息,民生銀行的理財產品以“非凡理財”為品牌,“是根據客戶及市場需求,民生銀行利用金融市場上豐富的投資工具為個人客戶設計、提供投資理財產品,每月向客戶推出,使客戶持有的本外幣資金獲得較高的投資收益,產品類型豐富,期限靈活。”

所以,當張穎向他們推銷相關產品時,他們並沒有懷疑。你想啊,服務你多年的銀行行長,向你推薦產品時,你還有什麼懷疑的?

更何況,人家說“這款產品是千辛萬苦才從總行爭取到的,只給鯨鑽高球俱樂部的大客戶,保本保息。”

你會懷疑?懷疑的話,人家除了拿出產品轉讓協定,還以付款方為甲方、收款方為乙方、民生銀行為丙方的方式,簽訂了一份《交易資金監管協定》。約定民生銀行對產品轉讓方,即收款方的帳戶進行監管凍結,確保該產品到期後本金及收益劃轉給付款方。最後還加蓋公章。

這下沒什麼可懷疑了吧?

在銀行辦公室簽的“假合同”

本來,如果購買的是銀行的理財產品,資金會進入相關的專戶,受嚴格監督。但是在這次事件裡,投資者的資金卻是打入個人帳戶。

這也是張穎們騙局的關鍵。

根據投資者向《21世紀經濟報導》的講述,當時航太橋支行工作人員的解釋是,“很多大客戶買了定期理財產品後,急需用錢,因為不到期不能贖回,就會犧牲一定的收益將產品轉讓出去。”

人家急需錢,將產品轉讓而已嘛。

於是,投資者們獲得了一份《中國民生銀行理財產品轉讓協定》,協定轉讓方為自然人,轉讓份額是300萬,轉讓標的名稱“非凡資產管理保本第176期私銀款”。

根據協定,轉讓款由“新投資者”直接打給“原投資者”的個人帳戶。轉讓協議中,除了轉讓方、受讓方分別簽字外,還蓋有“中國民生銀行航太橋支行儲蓄業務”的公章。

就是不知道這枚公章是不是真的。

為獲得投資者的信任,除產品轉讓協定,該行還以付款方為甲方、收款方為乙方、民生銀行為丙方的方式,簽訂了一份《交易資金監管協定》。約定民生銀行對產品轉讓方,即收款方的帳戶進行監管凍結,確保該產品到期後本金及收益劃轉給付款方。

至於資金是轉到個人帳戶的問題,相關理財經理的說法是,“資金由民生銀行負責監管,不用擔心安全問題。”

那些轉讓人的開戶行,均是民生銀行航太橋支行。

為了讓投資者們更信任,張穎們是在航太橋支行的辦公室裡跟投資者們簽合同,並且流程更到位的是,在購買“轉讓理財產品”時,銷售人員會詢問投資者,是否知道這款理財產品,知道其中的風險,購買者需要按要求回答知道,並對這個過程錄音、錄影。符合“雙錄”的規範。

轉帳也是在櫃檯,據投資人陳述,“當時領我到一個小房間裡把合同簽了以後,後來到櫃檯辦的轉帳。”

可以說,張穎動用了整個支行的資源去做這事情,做到看上去天衣無縫,符合流程,讓客戶們完成察覺不到其中有詐。

錢都哪去了?

經過5年蟄伏,張穎一次性收割了30多億,真是煞費苦心。

拿到錢之後,用來幹嘛呢?

可以肯定的是,這30-40億是沒有購買民生銀行的理財產品,張穎和同夥是偽造了合同,讓投資者誤以為購買的是民生銀行的理財產品,錢都進入了張穎控制的帳戶裡。

至於錢的流向,有媒體報導,以表外放貸,掩蓋約30億元的票據造假窟窿,也有報導稱是張穎將獲得的資金用於銀行外部投資,範圍從放貸、投資地產基金、投資藝術品不等。

真相還有待公安機關證實。

連行長都騙人,銀行還能不能信任?

很顯然,這並非是簡單的“飛單”行為,而是蓄意偽造合同的“非法騙資”。

民生航太橋支行的高端客戶跟張穎打交道多年,沒想到張穎卻利用他們的信任,“人家跟你談交情,看的卻是你的錢”。

其實呢,相關的案例早就有了,並且很多。從2014年至2015年6月,媒體曝光的類似案件,有18起涉及金額超過46億元,包括興業銀行涉嫌非法集資的“卷款潛逃”事件中的30億元。

2015年期間,興業銀行北海分行也曾發生過類似的事情。當時該分行員工蘇瑜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間,利用“幫辦銀行過橋業務賺取高額利息”為由,誘騙興業銀行多名大客戶共約30億元(報案額11.6億元),2015年5月辭職後,人間蒸發。

當時,興業銀行方面稱,事件性質屬於離職員工“個人非法集資”,該行仍將全力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據該案的受害者稱,是在興業銀行北海分行的辦公室裡與涉案人簽訂的借款合同。

2015年5月15日,有媒體報導稱“河北女老闆1080萬工行存款僅剩124元”,隨後,河北有幾十名工商銀行儲戶向媒體表示,他們在中國工商銀行石家莊建南支行的存款莫名“失蹤”,初步統計,涉及金額達數千萬元人民幣。

一位受害者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從2014年初開始,這家工商銀行營業網點(建南支行)的一名負責人梁某就開始向我推薦,說是工商銀行有一項高息攬儲業務,一年的定期存款可以拿到10%的年息。我根本沒有意向存款,但梁某不僅三番五次地勸說,還給我的公司介紹客戶。”

經不起梁某的軟磨硬泡,考慮到對方是工行正式員工的身份,該受害者最終同意辦理這項業務。

而這些案件的都是銀行員工向客戶推薦,並且合同無一例外都是在銀行辦公場所簽下的。

但比起上述案例,民生銀行航太橋支行的該案件,更惡劣的是,張穎向投資者許諾的回報率並不是很高,並且偽造合同,讓該行的高淨值客戶誤以為購買的是該行的產品。

這不是“非法集資”,而是“騙資”。

向誰追回血汗錢?向銀行施壓!

那麼,上當的投資者們,錢就白白沒了,誰該承擔責任?

對此,4月18日晚間,民生銀行在上交所發佈公告稱:“近日,本公司發現北京分行航太橋支行行長張穎有涉嫌違法行為,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目前,張穎正在接受公安部門調查,本公司已成立工作組,積極協助公安部門偵辦。”

針對媒體報導的涉案金額及具體案情正在調查過程中,民生銀行表示,力爭儘快查明事實,最大限度保護客戶資金安全,妥善解決各方訴求,並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妥善解決各方訴求,並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到底能不能把投資者的錢要回來呢?

此前,針對“飛單”情況,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接受《中國經濟週刊》採訪時表示,倘若是銀行的在職員工和儲戶簽訂合同,這種情況銀行肯定是要買單的。

在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如果由於行為人在銀行工作時間、工作範圍之內,以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和消費者簽訂的合同,原則上就視為銀行的攬儲行為,銀行應該還本付息。“舉證責任方銀行要想免責,就要自證清白,證明該員工的攬儲行為是個人行為。”

如果是“員工個人行為”,就能免責了嗎?

其實也不然。

讓我們用《券商中國》整理的一個案例看看銀行是如何處理類似問題的。

2012年,華夏銀行東單支行理財經理李鳴向X先生推薦一款產品,年化收益率11%,稱產品是華夏銀行託管,由華夏銀行保本保息,產品已在華夏銀行多個支行進行過路演,東單支行行長武文生也特別在晨會上專門安排客戶經理們客戶推薦這個產品。

基於對華夏銀行的信任,X先生陸續購買了君業軍投基金公司產品500萬元、大觀言基金產品1500萬、江蘇宜興星皓基金產品800萬,共2800萬元。

2013年12月,三筆基金陸續到期,理財經理李鳴向X先生告知均不能兌付。在漫長的追討過程中,時任華夏銀行北京分行負責解決客戶兌付問題的部門經理何志專、何小鵬,以及分行行長樊燕明,副行長吳江濤都向X先生承諾了幾種解決方式:

一是,要求X先生配合華夏銀行先向基金公司追討,如追討不成,華夏銀行會以其它方式為其解決兌付;二是,要求X先生為華夏銀行尋找介紹可以貸款的大客戶,通過擠壓息差的方式為來解決兌付問題;三是,由X本人的公司向華夏銀行貸款,再由華夏銀行做成壞賬的方式解決兌付問題。

2014年年末,華夏銀行北京分行先後分三次向X先生兌付了大觀言及江蘇宜興的本金,未兌付任何收益。期間,華夏銀行客戶經理就兌付金額,多次與X先生討價還價,並脅迫X先生,如果想獲得以上兩家的本金兌付,必須簽署不再向銀行追討君業軍投基金公司投資款的免責聲明。

X先生為了能儘快獲得部分本金兌付,被迫簽署了該聲明。

此後,華夏銀行開除了客戶經理李鳴,並把當時負責兌付問題的當事人何志專,何小鵬調離了北京分行,至今X先生仍然有300萬本金沒有追回。

那麼,本案最後的結局也一定是如此嗎?

目前尚不知道張穎把30多億拿去幹嘛了,如果是拿去炒北京的房子,那還真不一定虧本,畢竟北京的房價去年暴漲。如果是挪作他用,那麼銀行就需要和警方一起去追討,追回多少再說。

至於銀行人士的責任。,除了張穎的鐵定會判刑外,民生銀行的高管也會收到相應的處理。貓哥瞭解到,類似案件,如果移交司法,監管機構一般不會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職責,但是因為涉及內控問題的,會追究相關管理層的責任。

所以,投資者們給銀行更大的壓力才是王道了。

———————————————————

防騙小貼士:

❶如何識別假理財產品:

根據2014年,銀監會下發《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2014年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39號文)規定,銀行發售普通個人客戶理財產品時,需在宣傳銷售文本中公佈所售產品在“全國銀行業理財產品登記系統”的登記編碼

客戶可依據該編碼在“中國理財網”查詢產品資訊,未在理財系統登記的銀行理財產品一律不得銷售。

❷保留證據

在購買巨額理財產品時,除了要瞭解相關流程,按流程走之外,自己最好也錄音、錄影,留下相關證據。

這些可能都將成為日後重要的證據。

❸多瞭解情況

在本案中,暴露是非常偶然的。

根據21世紀經濟報導,4月12日,一位元民生銀行私人銀行客戶拍了一張該理財產品的照片,發給他在民生銀行北京分行的熟人,詢問這款又保本收益又高的理財產品,為什麼只有航太橋支行在賣,其他支行或管道能否買到。

民生銀行北京分行經查詢發現,該行並未發行過這款理財產品,相關領導找到張穎,詢問情況後,決定上報總行,最終由民生銀行總行向公安機關報案。

如果有銀行理財經理跟你推薦高收益的理財產品,不妨多打聽。

受讓金額為100萬元,轉讓方為自然人。

根據公開信息,民生銀行的理財產品以“非凡理財”為品牌,“是根據客戶及市場需求,民生銀行利用金融市場上豐富的投資工具為個人客戶設計、提供投資理財產品,每月向客戶推出,使客戶持有的本外幣資金獲得較高的投資收益,產品類型豐富,期限靈活。”

所以,當張穎向他們推銷相關產品時,他們並沒有懷疑。你想啊,服務你多年的銀行行長,向你推薦產品時,你還有什麼懷疑的?

更何況,人家說“這款產品是千辛萬苦才從總行爭取到的,只給鯨鑽高球俱樂部的大客戶,保本保息。”

你會懷疑?懷疑的話,人家除了拿出產品轉讓協定,還以付款方為甲方、收款方為乙方、民生銀行為丙方的方式,簽訂了一份《交易資金監管協定》。約定民生銀行對產品轉讓方,即收款方的帳戶進行監管凍結,確保該產品到期後本金及收益劃轉給付款方。最後還加蓋公章。

這下沒什麼可懷疑了吧?

在銀行辦公室簽的“假合同”

本來,如果購買的是銀行的理財產品,資金會進入相關的專戶,受嚴格監督。但是在這次事件裡,投資者的資金卻是打入個人帳戶。

這也是張穎們騙局的關鍵。

根據投資者向《21世紀經濟報導》的講述,當時航太橋支行工作人員的解釋是,“很多大客戶買了定期理財產品後,急需用錢,因為不到期不能贖回,就會犧牲一定的收益將產品轉讓出去。”

人家急需錢,將產品轉讓而已嘛。

於是,投資者們獲得了一份《中國民生銀行理財產品轉讓協定》,協定轉讓方為自然人,轉讓份額是300萬,轉讓標的名稱“非凡資產管理保本第176期私銀款”。

根據協定,轉讓款由“新投資者”直接打給“原投資者”的個人帳戶。轉讓協議中,除了轉讓方、受讓方分別簽字外,還蓋有“中國民生銀行航太橋支行儲蓄業務”的公章。

就是不知道這枚公章是不是真的。

為獲得投資者的信任,除產品轉讓協定,該行還以付款方為甲方、收款方為乙方、民生銀行為丙方的方式,簽訂了一份《交易資金監管協定》。約定民生銀行對產品轉讓方,即收款方的帳戶進行監管凍結,確保該產品到期後本金及收益劃轉給付款方。

至於資金是轉到個人帳戶的問題,相關理財經理的說法是,“資金由民生銀行負責監管,不用擔心安全問題。”

那些轉讓人的開戶行,均是民生銀行航太橋支行。

為了讓投資者們更信任,張穎們是在航太橋支行的辦公室裡跟投資者們簽合同,並且流程更到位的是,在購買“轉讓理財產品”時,銷售人員會詢問投資者,是否知道這款理財產品,知道其中的風險,購買者需要按要求回答知道,並對這個過程錄音、錄影。符合“雙錄”的規範。

轉帳也是在櫃檯,據投資人陳述,“當時領我到一個小房間裡把合同簽了以後,後來到櫃檯辦的轉帳。”

可以說,張穎動用了整個支行的資源去做這事情,做到看上去天衣無縫,符合流程,讓客戶們完成察覺不到其中有詐。

錢都哪去了?

經過5年蟄伏,張穎一次性收割了30多億,真是煞費苦心。

拿到錢之後,用來幹嘛呢?

可以肯定的是,這30-40億是沒有購買民生銀行的理財產品,張穎和同夥是偽造了合同,讓投資者誤以為購買的是民生銀行的理財產品,錢都進入了張穎控制的帳戶裡。

至於錢的流向,有媒體報導,以表外放貸,掩蓋約30億元的票據造假窟窿,也有報導稱是張穎將獲得的資金用於銀行外部投資,範圍從放貸、投資地產基金、投資藝術品不等。

真相還有待公安機關證實。

連行長都騙人,銀行還能不能信任?

很顯然,這並非是簡單的“飛單”行為,而是蓄意偽造合同的“非法騙資”。

民生航太橋支行的高端客戶跟張穎打交道多年,沒想到張穎卻利用他們的信任,“人家跟你談交情,看的卻是你的錢”。

其實呢,相關的案例早就有了,並且很多。從2014年至2015年6月,媒體曝光的類似案件,有18起涉及金額超過46億元,包括興業銀行涉嫌非法集資的“卷款潛逃”事件中的30億元。

2015年期間,興業銀行北海分行也曾發生過類似的事情。當時該分行員工蘇瑜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間,利用“幫辦銀行過橋業務賺取高額利息”為由,誘騙興業銀行多名大客戶共約30億元(報案額11.6億元),2015年5月辭職後,人間蒸發。

當時,興業銀行方面稱,事件性質屬於離職員工“個人非法集資”,該行仍將全力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據該案的受害者稱,是在興業銀行北海分行的辦公室裡與涉案人簽訂的借款合同。

2015年5月15日,有媒體報導稱“河北女老闆1080萬工行存款僅剩124元”,隨後,河北有幾十名工商銀行儲戶向媒體表示,他們在中國工商銀行石家莊建南支行的存款莫名“失蹤”,初步統計,涉及金額達數千萬元人民幣。

一位受害者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從2014年初開始,這家工商銀行營業網點(建南支行)的一名負責人梁某就開始向我推薦,說是工商銀行有一項高息攬儲業務,一年的定期存款可以拿到10%的年息。我根本沒有意向存款,但梁某不僅三番五次地勸說,還給我的公司介紹客戶。”

經不起梁某的軟磨硬泡,考慮到對方是工行正式員工的身份,該受害者最終同意辦理這項業務。

而這些案件的都是銀行員工向客戶推薦,並且合同無一例外都是在銀行辦公場所簽下的。

但比起上述案例,民生銀行航太橋支行的該案件,更惡劣的是,張穎向投資者許諾的回報率並不是很高,並且偽造合同,讓該行的高淨值客戶誤以為購買的是該行的產品。

這不是“非法集資”,而是“騙資”。

向誰追回血汗錢?向銀行施壓!

那麼,上當的投資者們,錢就白白沒了,誰該承擔責任?

對此,4月18日晚間,民生銀行在上交所發佈公告稱:“近日,本公司發現北京分行航太橋支行行長張穎有涉嫌違法行為,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目前,張穎正在接受公安部門調查,本公司已成立工作組,積極協助公安部門偵辦。”

針對媒體報導的涉案金額及具體案情正在調查過程中,民生銀行表示,力爭儘快查明事實,最大限度保護客戶資金安全,妥善解決各方訴求,並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妥善解決各方訴求,並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到底能不能把投資者的錢要回來呢?

此前,針對“飛單”情況,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接受《中國經濟週刊》採訪時表示,倘若是銀行的在職員工和儲戶簽訂合同,這種情況銀行肯定是要買單的。

在勞動合同關係存續期間,如果由於行為人在銀行工作時間、工作範圍之內,以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和消費者簽訂的合同,原則上就視為銀行的攬儲行為,銀行應該還本付息。“舉證責任方銀行要想免責,就要自證清白,證明該員工的攬儲行為是個人行為。”

如果是“員工個人行為”,就能免責了嗎?

其實也不然。

讓我們用《券商中國》整理的一個案例看看銀行是如何處理類似問題的。

2012年,華夏銀行東單支行理財經理李鳴向X先生推薦一款產品,年化收益率11%,稱產品是華夏銀行託管,由華夏銀行保本保息,產品已在華夏銀行多個支行進行過路演,東單支行行長武文生也特別在晨會上專門安排客戶經理們客戶推薦這個產品。

基於對華夏銀行的信任,X先生陸續購買了君業軍投基金公司產品500萬元、大觀言基金產品1500萬、江蘇宜興星皓基金產品800萬,共2800萬元。

2013年12月,三筆基金陸續到期,理財經理李鳴向X先生告知均不能兌付。在漫長的追討過程中,時任華夏銀行北京分行負責解決客戶兌付問題的部門經理何志專、何小鵬,以及分行行長樊燕明,副行長吳江濤都向X先生承諾了幾種解決方式:

一是,要求X先生配合華夏銀行先向基金公司追討,如追討不成,華夏銀行會以其它方式為其解決兌付;二是,要求X先生為華夏銀行尋找介紹可以貸款的大客戶,通過擠壓息差的方式為來解決兌付問題;三是,由X本人的公司向華夏銀行貸款,再由華夏銀行做成壞賬的方式解決兌付問題。

2014年年末,華夏銀行北京分行先後分三次向X先生兌付了大觀言及江蘇宜興的本金,未兌付任何收益。期間,華夏銀行客戶經理就兌付金額,多次與X先生討價還價,並脅迫X先生,如果想獲得以上兩家的本金兌付,必須簽署不再向銀行追討君業軍投基金公司投資款的免責聲明。

X先生為了能儘快獲得部分本金兌付,被迫簽署了該聲明。

此後,華夏銀行開除了客戶經理李鳴,並把當時負責兌付問題的當事人何志專,何小鵬調離了北京分行,至今X先生仍然有300萬本金沒有追回。

那麼,本案最後的結局也一定是如此嗎?

目前尚不知道張穎把30多億拿去幹嘛了,如果是拿去炒北京的房子,那還真不一定虧本,畢竟北京的房價去年暴漲。如果是挪作他用,那麼銀行就需要和警方一起去追討,追回多少再說。

至於銀行人士的責任。,除了張穎的鐵定會判刑外,民生銀行的高管也會收到相應的處理。貓哥瞭解到,類似案件,如果移交司法,監管機構一般不會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職責,但是因為涉及內控問題的,會追究相關管理層的責任。

所以,投資者們給銀行更大的壓力才是王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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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騙小貼士:

❶如何識別假理財產品:

根據2014年,銀監會下發《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2014年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39號文)規定,銀行發售普通個人客戶理財產品時,需在宣傳銷售文本中公佈所售產品在“全國銀行業理財產品登記系統”的登記編碼

客戶可依據該編碼在“中國理財網”查詢產品資訊,未在理財系統登記的銀行理財產品一律不得銷售。

❷保留證據

在購買巨額理財產品時,除了要瞭解相關流程,按流程走之外,自己最好也錄音、錄影,留下相關證據。

這些可能都將成為日後重要的證據。

❸多瞭解情況

在本案中,暴露是非常偶然的。

根據21世紀經濟報導,4月12日,一位元民生銀行私人銀行客戶拍了一張該理財產品的照片,發給他在民生銀行北京分行的熟人,詢問這款又保本收益又高的理財產品,為什麼只有航太橋支行在賣,其他支行或管道能否買到。

民生銀行北京分行經查詢發現,該行並未發行過這款理財產品,相關領導找到張穎,詢問情況後,決定上報總行,最終由民生銀行總行向公安機關報案。

如果有銀行理財經理跟你推薦高收益的理財產品,不妨多打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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