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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未來三年分紅回報規劃(2017年-2019年)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未來三年分紅回報規劃(2017 年-2019 年)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

的通知》、《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3 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證監會公告

[2013]43 號)、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指引》、《股票上市規則》

等法律法規要求, 為明確公司對股東的合理投資回報, 進一步細化《公司章程》

中有關利潤分配政策的條款, 增加利潤分配決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便於股東對

公司利潤分配進行監督。

《未來三年分紅回報規劃(2017年-2019年)》具體內容如下:

一、制定分紅回報規劃考慮的因素

公司著眼于長遠和可持續的發展, 在綜合分析企業經營發展實際、股東要求

和意願、社會資金成本、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的基礎上, 充分考慮公司目前及未

來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發展所處階段、項目投資資金需求、銀行信貸及債

權融資環境等情況, 建立對投資者持續、穩定、科學的回報規劃與機制, 從而對

利潤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二、分紅回報規劃的制定原則

公司實施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 重視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 公司的

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範圍, 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 公司董

事會、 監事會和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政策的決策和論證過程中充分考慮獨立董

事和公 眾投資者的意見。

三、公司未來三年(2017年-2019年)的具體股東分紅回報規劃

(一)利潤分配形式

在公司當年盈利, 且年度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為正數的情況下, 可以採取現金、

股票或現金與股票想結合的方式進行分配利潤。 在具備現金分紅條件時, 優先采

用現金分紅的利潤分配方式。

(二)分紅的條件

1、現金分紅的具體條件

當公司當年盈利且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數, 公司現金流能夠滿足公司持續經

營和長期發展的需求, 同時公司無重大投資計畫或重大現金支出等事項(募集資

金投資項目除外)發生時, 公司應採取現金分紅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2、發放股票股利的具體條件

董事會認為股票價格與公司股本規模不匹配、發放股票股利有利於公司全體

股東整體利益時, 可以在滿足上述現金分紅的條件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預案。

(三)現金分紅的比例和時間間隔

1、現金分紅最低金額或比例

在滿足現金分紅的具體條件下, 公司未來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

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

2、現金分紅的時間間隔

在滿足利潤分紅條件的前提下, 未來三年公司每年度將進行一次年度現金分

紅,現金分紅的金額不低於當年實現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十;同時公司亦可根據

盈利情況和資金需求狀況進行中期利潤分配。

(四)利潤分配方案的決策機制與程式

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由董事會制定並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批准。 獨立董事

可以在徵集中小股東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利潤分配方案, 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

董事會在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潤分配方案時應充分考慮獨立董事、監事會和公

眾投資者的意見, 根據公司發展階段、資金需求、盈利規模和現金流量狀況等具

體情況, 認真研究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

其決策程式要求等事宜。 董事會在審議利潤分配預案時, 需經出席會議的董事過

半數表決通過, 獨立董事應對利潤分配預案發表獨立意見。

股東大會審議利潤分配方案需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進行審議前, 公司應通過電話、

傳真、郵件、信函、網路平臺等多種管道, 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 及

時答覆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公司具備現金分紅條件, 公司董事會未作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 應當在定

期報告中披露未分紅的原因, 獨立董事應對此發表獨立意見。

四、股東分紅回報規劃制定週期及相關機制

公司董事會根據利潤分配政策及公司實際情況, 結合獨立董事、監事會及股

東的意見制定股東分紅回報規劃, 至少每三年重新審議一次股東分紅回報規劃。

如果公司因生產經營、投資規劃、發展戰略的需要或因外部經營環境或自身

經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而需要調整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 可以調整利潤分配政策。

調整後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制訂和修改由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出,董事會提出的利

潤分配政策需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獨立董事通過,獨立董事

發表明確獨立意見;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制訂或修改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時,必須

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五、本規劃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及《公司章程》 規

定執行。

六、本規劃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20 日

可以調整利潤分配政策。

調整後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制訂和修改由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出,董事會提出的利

潤分配政策需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獨立董事通過,獨立董事

發表明確獨立意見;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制訂或修改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時,必須

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五、本規劃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及《公司章程》 規

定執行。

六、本規劃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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