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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羋月傳》小說抄劇本 作者出版銷售均被告

法制晚報訊 因認為《羋月傳》小說抄襲《羋月傳》電視劇本, 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兒影視公司)以侵犯著作權將《羋月傳》小說作者兼《羋月傳》電視劇編劇蔣勝男、《羋月傳》小說出版商和銷售商訴至法院索賠2050萬餘元。 今天上午, 此案在海澱法院開庭審理。

事件 影視公司起訴作者小說抄襲劇本

2009年6月16日和2010年7月1日, 蔣勝男在網路發表《大秦太后》小說的序章和《天命》等三章共7000字左右的小說。 2012年8月, 花兒影視公司與蔣勝男簽訂了《電視劇劇本創作合同》, 約定蔣勝男為編劇委託創作電視劇《羋月傳》劇本,

蔣勝男是《羋月傳》原著《大秦太后》創意人, 擁有原著創意版權。

此後, 蔣勝男向製片人曹平提交了劇本。 原告花兒影視公司訴稱, 原告已經向被告一蔣勝男支付了編劇全部稿酬, 後發現被告二浙江文藝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發行了署名“蔣勝男著”的《羋月傳》小說全六冊。 原告發現蔣勝男發表的《羋月傳》小說並非是其原著《大秦太后》, 與原告委託其創作的《羋月傳》電視劇分集大綱、人物小傳和劇本高度一致, 部分章節內容與《羋月傳》電視劇劇本內容完全一致。

花兒影視公司稱, 在委託蔣勝男創作劇本之初, 蔣勝男就明確表示《大秦太后》未完成, 在其創作劇本過程中, 因其不具備大型電視劇編劇經驗, 導演、製片人等都對劇本提出大量意見和建議,

《羋月傳》劇本是集體智慧成果, 大量情節具有獨創性, 構成原創作品, 而不是蔣勝男未完成小說《大秦太后》的改編作品。

蔣勝男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 擅自將其享有著作權的《羋月傳》電視劇分集大綱、人物小傳和劇本作品的內容改編為《羋月傳》小說, 且抄襲劇本作品的部分內容, 並單獨以小說作者的名義許可浙江文藝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發行小說《羋月傳》, 在被告三北京中關村圖書大廈等地銷售。

花兒影視公司認為, 三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羋月傳》電視劇分集大綱、人物小傳和劇本作品享有的著作權。 故訴至法院, 請求法院判令蔣勝男和浙江文藝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發行《羋月傳》小說,

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萬元;北京中關村圖書大廈立即停止銷售《羋月傳》小說;三被告共同承擔合理支出共計50萬餘元。

庭審 三方均辯稱未侵權

上午雙方均由代理律師出庭。

蔣勝男方認為, 蔣勝男首先完成的小說, 小說在前, 劇本在後。 當初雙方簽約時, 為了保證《羋月傳》電視劇的收視率, 除了蔣勝男已經發表的7000字, 小說不能再在網路發表, 需要在電視劇播出後同步發表。 律師認為, 《羋月傳》的官方海報上就明確了該劇是根據同名小說《羋月傳》改編。 “事實是劇本根據小說改編完成, 而不是小說根據劇本, 原告對於自己在先就認可的事實矢口否認, 本身就是自相矛盾, 混淆視聽。 ”

被告二浙江文藝出版社有限公司答辯稱,

同意蔣勝男的答辯意見, 且公司是按照正常手續流程出版, 出版行為沒有過錯, 也沒有共同侵權的意思。 出版社認為, 蔣勝男根據自己小說寫劇本, 無論怎麼改編, 故事大綱等肯定是相似的, 如果大相徑庭, 反而讓人無法想像。 其提出, 原告改劇本是為改而改, 蔣勝男的原著本是反映女性性格中的正能量, 而電視劇最後顯示出的女性成功是建立在男性之上的, 面對這些優劣對比, 蔣勝男的作品更加優秀, 沒有理由抄襲。

中關村圖書大廈表示, 其銷售的涉案圖書來源合法, 其不應承擔責任, “我們銷售產品數以萬計, 不可能對方方面面都審查到, 且涉案圖書銷售很少, 利潤微薄。 訴訟後, 我們也沒有再銷售涉案圖書。

截至記者發稿時, 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文/記者 唐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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