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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兩年辦不下房產證 開發商被判承擔1%違約金

開發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為業主辦理好房產證, 但是兩年多過去了也沒辦下來。 4月17日記者從長安區法院獲悉, 航太法庭日前對兩起開發商遲延為業主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案進行了宣判, 責令開發商在一定期限內協助業主辦理完畢房屋所有權證, 並承擔業主已付房價款1%的違約金。

王小強、劉小龍與陝西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分別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 雙方約定該公司應於交付房屋後360個工作日內將房屋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 並在一定期限內為二人辦理完畢;若逾期辦理, 應承擔二人已付房價款1%的違約金。

此後, 二人交付了房款, 2013年底該公司交付了房屋。 時間轉眼到了2015年底, 該公司並未為二人辦理完畢房屋所有權證。 二人多次催促, 對方亦不斷承諾儘快辦理, 但一直沒有結果。 無奈, 二人遂向長安區法院起訴要求該公司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長安區法院日前開庭審理該兩起案件。 庭審中, 開發商堅持認為辦證並非其法定義務, 也不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原告請求應予以駁回。 法庭確認了被告遲延辦證的事實, 並向雙方解釋相關法律規定。 開發商希望能用物業管理費相抵, 不願現金支付;王小強、劉小龍認為對方已經長時間違約, 不但應儘快為其辦理好房屋所有權證, 還應當以現金形式承擔違約責任,

不能以其他非金錢形式沖抵。 4月17日記者獲悉, 航太法庭作出宣判, 責令被告在兩個月內協助原告辦理好房屋所有權證, 在十日內向原告支付已付房價款1%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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