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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革新進口食品安全法規

美國國會於2008年修訂消費品安全法例, 今年轉移目標, 致力革新食品安全法規。 很可能矛頭直指中國內地的食品生產商與出口商。

今年6月17日, 該法案要求所有在美國營運的食品設施和所有食品、藥物及醫療器材進口商, 每年向食品及藥物管理局註冊及繳付註冊費。 註冊食品廠並須向食品及藥物管理局繳付關於重新檢查和食品回收的費用。 處理食品進口事宜的報關行亦須向該局註冊, 但毋需繳付註冊費。

法案另一個重要規定, 是定期巡視本土和外地食品廠。 高風險設施必須至少每6至12個月巡視一次,

低風險設施每18個月至3年巡視一次。 食品倉庫至少每3至5年巡視一次。 委員會加入了一項條文, 允許食品及藥物管理局調整某些生產商的巡視時間表。 假如某個國家的營運商或政府當局阻延巡視工作或拒絕巡視人員入境, 食品及藥物管理局有權禁止在該國任何工廠或倉庫生產、加工、包裝或存放的食品進入美國。

原產地標籤方面, 所有加工食品必須附有標籤, 顯示進行最後加工的國家名稱;所有非加工食品必須附有標籤, 顯示原產地。 法案也包括多項執法措施。 例如, 刑事罰款方面, 個人提高至最多100,000美元, 機構500,000美元。 法案新設民事罰款, 針對不符合安全規定的食品設施, 並允許就違規情況持續的每一天徵收最高罰款。

食品及藥物管理局獲得多項新權力或加強現有權力, 包括強制回收污染食品、扣留不安全食品、限制或禁止來自某個地區的不安全食品流通, 及就可能違規情況索取有關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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