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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讀經典」儒家之“名”的三重內涵

儒家之“名”的三重內涵

作者:

苟東鋒

內容摘要:如果我們一方面秉持胡適所謂先秦各家皆有一套名學的洞見, 另一方面又懸置其僅從邏輯學和知識論角度考察名學的成見,

就會發現儒家的名學是一個亟待重新探討的領域。 以孔子正名思想為中心, 儒家的名有三重內涵:名言義、名分義和名聲義。 其中, 名分義至為重要, 因為在儒家看來, 名分承載和呈現了人的意義世界。 但是, 一方面, 由於名分需要名言作為重要的表達方式, 所以名言義所展現的對名分界限的澄清和對名分之義的辯說就成為意義生成的重要前提, 否則就會導致意義的消解;另一方面, 由於名分常以名聲作為重要的確認方式, 所以對名聲義的局限性給予充分的考慮也成為意義安頓的重要前提, 否則就會導致意義的外化。

胡適於1919年出版的《中國哲學史大綱》(卷上)之所以成為中國哲學史學科的開山之作,

他後來曾做過這樣的扼要概述:“我這本書的特別立場是要抓住每一位或每一個學派的‘名學方法’(邏輯方法, 即知識思考的方法), 認為這是哲學史的中心問題。 ”胡適很早就發現, 先秦各家都有其治學的方法, 具體表現為各有一套“名學”。 可以說, 正是這個敏銳的洞見開創了中國哲學史的新紀元, 然而由於胡適熱衷於從知識論和邏輯學的視角理解名學, 這就限制以至阻礙了中國哲學的進一步發展。 實際上, 承認每一學派皆有以“名”為表現的哲學方法是一回事;將各家的名學認定為一種認識論或邏輯學又是另一回事。 胡適將二者混為一談, 這就使得他所理解的中國哲學必然丟掉了一些重要的東西。
有見於此, 梁啟超很早就對胡適這本書下過一個斷語:“凡關於知識論方面, 到處發現石破天驚的偉論, 凡關於宇宙觀人生觀方面, 什有九很淺薄或謬誤。 ”目前來看, 梁啟超的這個評判, 依然很準確。 所以今天我們研究中國哲學史, 仍可以沿著胡適開創的方向推進, 只是我們必須吸取胡適的教訓, 不再以知識論或邏輯學的先入之見來關照名學, 而應進入各家名學的內部, 深究其本意, 探索其理路, 從而把握各家學說的要義, 進而呈現中國哲學的特質。

按照這種思路, 儒家名學自然是最值得重新探討的一個領域, 其中孔子正名思想又可以看作該領域的核心。 孔子因對名採取一種正面肯定乃至權變利用的態度,

從而在與諸子的較量中建立了儒家的立場。 由於對名的重視, 儒家的教義在漢代以後更獲得了一個新的叫法——名教。 因此, 古代儒者向來都將名的考察納入其思考的範圍, 提出了一些重要見解, 這些見解大致有三種偏向:一是從名言文字的層面理解名, 如鄭玄說:“正名, 謂正書字也。 古者曰名, 今世曰字。 ……孔子見時教不行, 故欲正文字之誤。 ”這可以稱作名言義。 二是從人倫名分的層面理解名, 如蔡邕說:“君臣父子, 名教之本也。 ”如袁宏說:“君臣父子, 名教之本也。 ”(《後漢紀》卷二十六)這可以稱作名分義。 三是從名譽名聲的層面理解名, 如范仲淹說:“人不愛名, 則聖人之權去矣。 ”(《上晏元獻書》)這可以稱作名聲義。 總的來說, 這些見解雖然從不從側面展示了儒家名學的豐富內涵,
卻有兩個缺失:其一、失之於淺顯, 即雖然指出了名的某項內涵, 卻沒有對其進行深入的理論挖掘;其二、失之於籠統, 即只是籠統地談名, 沒有對名的各項涵義加以明確界定, 因而也沒有探討各種名之間的關係。 這兩個缺失出現在古人那裡尚情有可原, 但實際情況是近代以來的儒家名學研究也未能完全避免這兩個問題。 究其原因, 就在於或多或少受到了胡適開創的名學研究範式的禁錮。 所以, 今天我們重新探討儒家名學, 首要的任務就是區分儒家所論之名的三重內涵, 發掘每一重內涵的理論意義, 構建三種內涵之間的邏輯關係, 使儒家的名學變得更為明確和系統。

三種名的邏輯關係

縱觀學術史,胡適第一個試圖從整體角度建構三種名的邏輯關係,他將孔子的正名思想稱為“正名主義”,認為正名主義不僅是“孔子學說的中心問題”,而且是“儒家公有的中心問題”。而正名的方法就體現在《春秋》中,分“正名字”、“定名分”和“寓褒貶”三層。三者之間是一種遞進關係,因此有人形象地說:“這種先‘正名字’,再‘定名分’,最後‘寓褒貶’的態度,正是孔子推行正名思想的三部曲。”在這個體系中,“正名字”最為重要,“定名分”和“寓褒貶”都附屬於它,因而胡適認為“《春秋》的第一義,是文法學言語學的事業。”由此可知,胡適對三種名的理解是以名言義統攝名分義和名聲義,“正名”主要就是正名言,名分義與名聲義中的“名”隱而不見,這與經學家的立場沒有本質區別。問題在於如果僅從“正名字”出發,如何能夠“定名分”,進而“寓褒貶”?就是說名言就其本身來講並無價值意味,如何通過名言的辨別而規定價值意義下的名分和名聲?這中間顯然存在邏輯跳躍。筆者認為,為了避免胡適這個解釋中的紕漏,關鍵在於不能從名言義出發去貫徹三種名的關係,而應從名分義出發去統攝三種名的關係。這可以通過兩個方面加以說明:

其一、從文字考據看,名在前孔子時代最重要的用法是名分義。孔子正名說並非無源之水,在孔子之前,人們已經在廣泛地使用“名”字,名在後來的所有內涵那時已經都有了。主要包括:姓名之名,如:“策名委質”(《僖公二十三年》)“名有五,有信,有義,有象,有假,有類。”(《桓公六年》)名聲之名,如:“有溫德以成其名譽。”(《晉語九》)“吾先人以善事君,成名於諸侯。”(《楚語下》)名義之名,如:“欲弭諸侯之兵以為名。”(《襄公二十七年》)“享一名於此,不如死。”(《晉語五》)名言之名,如:“少皞氏鳥名官,何故也?”(《昭公十七年》)“名言茲在茲。”(《襄公二十一年》)但是最為常見的還是名分之名,比如:“言懼而名禮,其庶乎。”(《莊公十一年》)“天子凶服降名,禮也。”(《僖公二十四年》)這是指天子或國君的自稱(“孤”或“不穀”)所顯示的名分。“王命諸侯,名位不同,禮亦異數,不以禮假人。”(《莊公十八年》)“信於名,則上下不幹。”(《晉語四》)“以名器請糴于齊。”(《魯語上》)“父不可棄,名不可廢。”(《昭公二十年》)“吾有卿之名,而無其實。”(《晉語八》)這些都屬於名分、名位、名器之名。名分義之所以重要還在於其突破了一般語詞之限,成為重要的思想。如晉文公重耳在其施政綱領中提到的“正名育類”思想,認為:“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隸食職,官宰食加。政平民阜,財用不匱。”(《晉語四》)這是從名分入手來治理社會。單穆公諫周景王鑄大鐘時提到了一套更為複雜的名學:“口內味而耳內聲,聲味生氣。氣在口為言,在目為明。言以信名,明以時動。名以成政,動以殖生。政成生殖,樂之至也。”(《周語下》)這裡的名顯然與“信於名”一脈相承,因此也是名分義。

名分義以及名分的思想不僅為前孔子時代的思想者所重視,也被孔子繼承下來。孔子去世後,魯哀公致辭曰:“俾屏餘一人以在位,煢煢餘在疚。”子貢批評說:“夫子之言曰:‘禮失則昏,名失則愆。’失志為昏,失所為愆。生不能用,死而誄之,非禮也。稱一人,非名也。君兩失之。”(《哀公十六年》)按照子貢“失所為愆”的解釋,哀公使用天子的專稱“一人”,這顯然是沒擺正自己所在的位置,所以犯了“失名”之失。可見孔子所說的“名”不言而喻地指名分而言。此外,在《論語》正名章之外還能找到一段孔子的名論:“唯器與名,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也。名以出信,信以守器,器以藏禮,禮以行義,義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節也。若以假人,與人政也。政亡,則國家從之,弗可止也已。”(《成公二年》)新築大夫于奚,因為救孫桓子有功,於是要求使用衛國象徵諸侯之禮的一種禮器,衛人竟然應允,因此孔子發出“唯器與名,不可以假人”之歎,並對名做了上述理論闡發。這裡的“名”是就禮器所代表的名分和名位來說的,孔子主要闡述了“名”與“信”的關係,進而將名看作“政之大節”。可以發現,這與單穆公的見解一致,都與“信於名”的傳統有關。

其二、從義理分析看,只有從名分義出發,才既可以解釋名言義與名分義的關係,又能解釋名分義與名聲義的關係,從而使三種名構成邏輯自洽的體系。質言之,名言是表達名分的一種最常見的形式,名聲則是確認名分的一種最常見的形式。

就前者來說,只需指出兩點事實就可以了。其一:每一名言的背後皆可以有一名分。例如《論語》“邦君之妻”一章,不同人在不同場合對“邦君之妻”有不同的稱呼,一些漢學家將對這些名稱、名詞的規定就看作正名。實際上,“夫人”、“小童”、“君夫人”、“寡小君”、“君夫人”這些不同名稱的背後象徵著不同的名分,如果沒有這些名分的決定,這種名言層面的劃分也是沒有意義的。又如“觚不觚,觚哉!觚哉!”很難想像,“觚”的背後如果不意味著某種正當的名分,這句話還有什麼意義!其二:每一名分卻未必一定對應一名言。例如:“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子曰:‘賜也!爾愛其羊,我愛其禮。’”在孔子看來,“告朔之餼羊”象徵魯君作為一個正當的國君的名分,所以名分義在此不是通過名言,而是通過去不去羊的行為表達的。此外,《鄉黨》篇所記孔子諸多合禮的行為也都表達某種應當的名分。這兩點事實使我們清楚地看到,名言只是名分表達自身的一種常見方式。那麼,名分要表達什麼呢?我們知道,名分義是在禮樂制度的背景下產生的,其用意在於區分不同的人在不同情境中的不同角色,從而建立穩定合理的社會秩序。根據範無宇的說法,先王制禮作樂的要義之一就是“辯之以名”(《楚語上》),荀子也指出禮就是一種“度量分界”(《禮論》),並強調“分莫大於禮。”(《非相》)因此,名分要表達的首先是一種“分”。然而,名分本身卻不能表達“分”的意思,所以需要借助某種的形式才能表達,在禮樂制度的背景下,這些形式包括俸祿、服飾、音樂、儀仗、車馬工具、器物、稱謂,以至行為等,語言文字只是眾多形式中的一種,儘管是比較常見的形式。

就後者來看,我們也需要從兩個方面來看:一方面,名分的落實與否被認為應當匹配一定的名聲。名分的要義不僅在於確定一種“分”,更在於將此“分”落實為行動。實際上,一定的行為匹配一定的名聲,這種思想淵源已久,《逸周書·諡法》曰:“大行受大名,細行受細名。行出於己,名生於人。”這種名聲與名分相隨的思想也被孔子繼承下來。比如:“君子疾沒世而名不稱焉。”(《衛靈公》司馬遷認為這是夫子自道,孔子認為自己名列君子之中,就當有君子之行,因而作《春秋》。(《史記•孔子世家》)又如:“君子去仁,惡乎成名?”這當然是說,只有做到“仁”之實,才能享有君子之名。此外,孔子讚歎堯:“民無能名焉”(《泰伯》),這是說堯的行為實在太偉大,以至無法找到合適的名詞形容,所謂“無名”說到底也屬名聲義。另一方面,與名分所匹配的卻不一定是名聲。比如:“原思為之宰,與之粟九百,辭。子曰:‘毋!以與爾鄰里鄉黨乎。’”(《雍也》)這時“宰”之名分的落實所收穫的是純粹的物質財富。不過,有時名分的落實收穫的雖是物質財富,卻不那麼純粹,比如孔子招收弟子說:“自行束脩以上,吾未嘗無誨焉。”(《述而》)一般認為,“束脩”就是見面的薄禮,可見老師名分的落實並不在於收穫一種物質財富,更多的具有禮儀的性質。又如:“君賜生,必畜之。”(《鄉黨》)很明顯,國君賞賜的小動物已經超越了生物本身,是一種名分的確認,更是一種名譽的體現。《中庸》曰:“大德必得其位,必得其祿,必得其名,必得其壽。”可見,名聲只是確認名分的方式之一。

總的說來,對於孔子正名思想以至儒家名學的研究,首先、應該區分出三種名的涵義,不能混淆來談。其次、應該從名分入手來把握三種名的關係,即名言是表達名分的一種最常見的形式,名聲則是確認名分的一種最常見的形式,只有這樣才既能理解名言的意義,又能理解名聲的根據。既然如此,下面自然有兩個問題:其一、名分是如何在名言中表達自身的?其二、名分又是如何在名聲中確認自身的?

名言與名分的表達

名分大體涉及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以今語言之,即本分、職分或角色。“名分”一詞雖然後出,但這個觀念古已有之。《左傳》引太史克之言曰:“舜臣堯,……舉八元,使布五教于四方,父義、母慈、兄友、弟共、子孝,內平外成。……故《虞書》數舜之功,曰‘慎徽五典,五典克從’,無違教也。”(《文公十八年》)所謂“五教”就是父、母、兄、弟、子五種名分,對它們的強調可以追溯到舜的時代。此外,孟子也說:“……聖人有憂之,使契為司徒,教以人倫: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滕文公上》)這裡提到了十種名,合為五大關係,後世遂以“五倫”見稱。我們有理由相信,孟子所據材料可能就是古《虞書》,所稱聖人乃舜,雖然“人倫”與“五教”有所不同,但至少可以肯定其間有某種淵源關係。如果我們將眼光放開,就會發現在前孔子時代的禮樂傳統中,還可以找到很多強調名分的內容。孔子的特別之處在於,前此所談的名分主要是各種具體的身份或職分,孔子則將這些具體的名分注入君子之名,從而將具體名分統一起來。也就是說,名分的問題不僅是某個具體的君臣父子應當如何的問題,更是一個君子應當如何的問題。正是在此意義下,我們可以說孔子因對禮樂傳統中所注重的名分採取一種肯定的態度,才建立了儒家的立場,同時因對名分的整體思考而顯示出儒家的創新意義。

進一步來看,孔子之所以為名分引入君子的維度,是想借此討論人之為人的問題。我們知道,“君子”在孔子這裡是理想人格的一般表達,所以關於君子內涵的種種討論也是人之為人內涵的呈現。在《論語》中,“人”字除了指一般的他人、人類以外,還有一項特別用法,如:“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為政》)“人而不仁,如禮何?人而不仁,如樂何?”(《八佾》)“人能弘道,非道弘人。”(《衛靈公》)將這些句子中的“人”改為“君子”,意思也不會變。由此可知,孔子將具體名分的問題引入到一個更普遍的問題,即將人“應該做什麼”擴展為人“應該成為什麼人”,或者說將倫理問題引入道德問題,而後者意味著探索人的意義問題的開始。在孔子看來,意義的獲得就是在成就他人中成就自己,而這個過程就體現在名分的落實中。比如“子”之名要求之“孝”,提倡子女對父母的關愛;“弟”之名要求之“悌”,提倡弟弟對哥哥的尊重;“臣”之名要求的“忠”,提倡臣下對君上的盡心;“友”之名要求的“信”,提倡自己對朋友的信義。如果說作為理想人格的君子也對應一種要求,那就是仁,而“仁之方”則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所以無需贅言,通過名分的方式而呈現的意義世界恰如《中庸》所言,是一個“成己”與“成物”的過程。

儒家名分思想的上述內涵還是很清楚的,問題在於名分之所以能夠“成物”而“成己”,從而呈現人的意義,其根據何在?這就需要追溯到名分的重要表達形式——名言。名言涉及從語言層面為萬事萬物命名的問題,東漢馬融最早注意到了名分的名言形式,提出孔子的正名即“正百事之名”。考諸古籍,《尚書·呂刑》說:“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禮記·祭法》更有“黃帝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財”的講法,“名”在此有確定名字或命名之義,馬說蓋本乎此。那麼名言起於何也?徐複觀先生為我們梳理了三條理論:其一、許慎之說,認為“名,自命也。從口夕。夕者,冥不相見,故以口自名。”(《說文》)其二、董仲舒之說,認為“名生於真,非其真,弗以為名。名者,聖人之所以真物也。名之為言真也。”(《春秋繁露·深察名號》)其三、荀子之說,認為“名無固宜,約之以命,約定俗成謂之宜,異於約則謂之不宜。”(《荀子·正名》)徐氏指出,許慎之說只是一種字源學討論,這與名的起源是兩個問題,且這種說法是否得造字之原義也很難斷定。董仲舒之說則把名的制定說得太理想化了,事實上名並非出於聖人,即使聖人制名,也無法使名恰如其真。而荀子之說“不僅把名的神秘性完全打破了,並且認為名對實物而言,只是一種符號,這在現代的語言學中,依然有其重大意義。”以此來看,名言說到底是一種符號象徵意義的“名約”。荀子又言:“實不喻,然後命,命不喻,然後期,期不喻,然後說,說不喻,然後辨。”(《正名》)就是說“名”是對人們都能把握到的“實”的一種約定,因而若約之不成,就要期之、說之、辨之,直到達成了一致的認可。

從“名約”的角度看待名言,也就能夠理解以之為表達形式的名分的兩個特點:其一、名分需要學習。名分的學習一方面表現為學禮,“不學禮,無以立”(《季氏》)。禮可以看作確立名分,從而彰顯秩序的重要方式,而人之所以要學禮,是因為禮往往代表了天下之通約,所以面對宰我欲以一年之喪代替三年之喪的情況,孔子強調“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陽貨》)另一方面還體現在對名分之義的反復討論上。結合荀子的命、期、說、辯之論,不難發現,孔門學人之所以不斷地對孝、悌、忠、信、仁等名分之義進行辯難言說,就是對名的內涵進行澄清和宣示,從而使名得到更加廣泛和有效的約定。其二、名分需要承認。在孔子看來,一個人的名分只有得到某種形式的承認,才是一種正當的名分。根據司馬遷提供的背景,孔子之所以提出正名說,是針對衛國國君蒯輒之父蒯聵長期流亡在外而言的,當時國際上紛紛責怪衛國當局使蒯聵流亡在外在而不得為君的做法。(《史記·孔子世家》)也就是說蒯輒的國君之位來歷不正,不能被廣泛承認,因此其名不正。在這個解釋中,正名的主要涵義是名分是否被承認,如果承認,就是名正,反之,則是名不正。由此我們也能理解孔子憑什麼可以對名不正的僭越現象提出批評,原因就在於以名正為根據,而名之所以正就在於得到了某種程度和形式的承認,因而具有了一定的合法性。

既然名分以名言為主要表達形式,而名言的實質內涵是一種“名約”,那麼通過名分而呈現的人的意義問題也可以通過名約來理解。從正面來看,“名約”的過程也就是制禮作樂從而安排名分的過程,它體現了整個社會的一種通則、通約,是人的社會性的一種展現。這表明儒家所尋覓的人的意義是在處理人與社會的關係中生成的,換言之,只有在對人的社會性有充分認識的前提下認可名分、承認名分,人的意義才能得以成立。這一思想通過反面來看,或許更加清楚。《論語》有意記載了一些隱者,比如子路問津,遇長沮、桀溺,他們告訴子路:“滔滔者天下皆是也,而誰以易之?且而與其從辟人之士也,豈若從辟世之士哉!”孔子聽到後的反應是“鳥獸不可與同群,吾非斯人之徒與而誰與?”長沮和桀溺自稱“辟世之士”,其特質就在於摒棄人的社會性,孔子完全不贊同這種看法,認為“鳥獸不可與同群”,亦即人的社會性是天生的,無可逃避的。又如子路遇荷蓧丈人,這位丈人對孔子岌岌乎救世的行為有所揶揄,於是子路申述孔子之意說:“不仕無義。長幼之節,不可廢也;君臣之義,如之何其廢之?欲潔其身,而亂大倫。君子之仕也,行其義也。道之不行,已知之矣。”丈人“見其二子”的行為說明其並不反對“長幼之節”這種名分,但在孔子看來,“君臣之義”的名分又如何能放棄呢?君臣之名相比於長幼之名更具社會性,而孔子之所以重視君臣之名,一言以蔽之曰“行其義也”,這種“義”既體現了君子的使命,也指示了君子的人生意義和價值。總之,在孔子看來,人的意義是在承認並踐行名分的過程中生成的,如果對人所應當的名分拒不承認或者有意淡化,就會導致意義的消解,儒者與隱者,進而與道家的區分就在這裡。

名聲與名分的確認

綜上所述,以名言為最重要的表達形式,名分首先涉及語言的問題,這既包括對名分之界限的承認,也包括對名分之內涵的宣示,就其實質而言是一個“名約”的問題。但是名分在更根本的層面還是一個行動的問題,因此,孔子這樣總結其正名思想:“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無所苟而已矣。”(《子路》)如果我們從名分入手來理解這裡的“名”,這句話就是說,如果一個君子被賦予了一定的名分,就一定對這個名分之義能夠言說,更一定會按照說的去做。既然名分一方面是一個“名約”問題,另一方面又是一個行動問題,這樣一來,就有一個行為是否合乎“名約”的問題,此即名聲問題。人們很早就注意到名聲的現象,並將其與力行、德行或功勞的多少,總之與行動是否貫徹了名分之義聯繫起來,比如:“用力甚少而名聲章明。”(《越語下》)“無功而受名,臣不敢。”(《成公二年》)“二君不務德,而力爭諸侯,民何罪焉?我請退,以為子名,務德而安民。”(《哀公十年》)“失德滅名,流走死亡。”(《越語下》)而我們知道,孔子對名聲亦作如是觀,所謂“君子去仁,惡乎成名?”“君子疾沒世而名不稱焉。”都可以理解為君子之名聲的問題一定與其自身的仁德或功勞相關。所以,名聲說到底是以名言(名約)為標準而對名分(踐行)的檢驗,名分與名言符合得越好,則名聲越好,否則,名聲越差。

名聲作為外界對自我的一種瞭解和評價,直接涉及自我意義的問題,如果一個人的名聲得到了恰如其分的彰顯,那麼這個名聲對此人來說就意味著自我意義的一種安頓。因此,對名聲的追求向來都是人們追尋意義進而確認意義的重要方式。追求美名,摒棄惡名,在前孔子時代就是人們的普遍觀念,如:“其有美名也,唯其施令德於遠近,而小大安之也。”(《楚語上》)“昔吾先王昭王、穆王,世法文、武遠績以成名……”(《齊語》)“事未可知,只成惡名,止也。”(《襄公二十七年》)人們也充分認識到名聲與道德的關係,因而子產說:“夫令名,德之輿也。德,國家之基也。有基無壞,無亦是務乎!有德則樂,樂則能久。”(《襄公二十四年》)就是說,德代表了人們對意義的追尋,而美好的名聲(令名)則是這種意義的安載之處。在此背景下,孔子對於名聲亦給予積極的肯定。夾穀之會,孔子這樣勸說齊國放棄享禮:“……用秕稗,君辱;棄禮,名惡。子盍圖之!”(《定公十年》)達巷黨人稱孔子“博學而無所成名”,說孔子無以一藝成名,從孔子“吾執禦矣”的回答來看,他並不排斥盛名。總的來看,孔子雖然對名聲對自我的安頓意義未予明說,但我們還是能從《論語》中找到一些痕跡。如孔子常言:“不患人之不己知,患不知人也。”(《學而》)“不患莫己知,求為可知也。”(《裡仁》)“不患人之不己知,患其不能也。”(《憲問》)“君子病無能焉,不病人之不己知也。”(《衛靈公》)所謂“己知”指別人對自己的瞭解,因而與名聲有關。孔子承認尋求他人的理解是人之常情,不過此事不能操之過急,我們應當首先瞭解別人,並通過努力使人瞭解自己。那麼,如何看待作為意義安頓方式的名聲呢?確切而言,孔子對名聲的作用持一種相對肯定的態度:

從政治教化角度看,名聲的作用值得肯定。就社會關係而言,好的名聲往往會造成一種榮譽感,壞的名聲則常常形成一種恥辱感。在禮樂的傳統中,一個人是否做到了禮的要求難免遭受議論,這就產生了名聲的問題,進而會生成一種恥感。孔子認為這種恥感很重要,因而一方面提倡知恥,他認為士的標準是“行己有恥,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可謂士矣。”(《子路》)又言為友之道需“忠告而善道之,不可則止,毋自辱焉。”(《顏淵》)有子也說:“恭近於禮,遠恥辱也。”(《學而》)另一方面反對無恥,他說:“巧言,令色,足恭,左丘明恥之,丘亦恥之……”(《公冶長》)“君子恥其言而過其行。”(《憲問》)“邦有道,穀;邦無道,穀,恥也。”(《憲問》)當然,這裡的“恥”是以在禮樂制度中是否合乎名分、合于君子之道而言的,所以這種“恥”不同於世俗所謂的“恥”。對於世俗的恥,孔子恰恰主張一種“無恥”,因而他表彰了子路“衣敝溫袍,與衣狐貉者立而不恥”(《子罕》)的做法,聲稱“士志於道,而恥惡衣惡食者,未足與議也。”(《裡仁》)並贊許孔文子“敏而好學,不恥下問,是以謂之‘文’也。”(《公冶長》)

孔子重視由名聲所生髮的恥感進一步表現在兩方面:其一、以議論名聲的方式來制衡統治者。孔子一生看到當政者名分僭越的現象,總是毫不留情地予以批評,他認為“天下有道,則庶人不議”(《季氏》),將議論當政治者看作人們的基本權利,因此像季氏“八佾舞於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八佾》)之類的批評很多。這種議論之所以有效,就在於營造了一種寓褒貶于其中的名聲,促使統治者產生恥感,從而對其行為進行約束。這方面的思想後來就發展為《春秋》之學,所以孟子說“孔子作《春秋》而亂臣賊子懼。”(《滕文公下》 )其二、利用名聲的恥感效應使人們(百姓)過上文明的生活。孔子提倡禮治,最重要的初衷就在這裡,他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為政》)相對于刑罰治國,孔子之所以贊同禮樂治國,就在於禮樂既能使人有恥,從而以文明的方式相處,又能夠自覺地擁護統治者,從而便於社會治理。而禮樂之所以能使人知恥,進而別於野人,是由於禮的根本是謙讓,而謙讓則常以褒揚名聲的形式表現出來。孔子這方面的思想後來發展為名教,名教思想在漢代得到了明確和落實,雖然也產生了種種問題,但在清醒的儒者看來,仍有不可抹滅的作用,顧炎武引《舊唐書》:“故名勝於利,則小人之道消,利勝於名,則貪暴之風扇。”進而總結道:“故昔人之言曰名教、曰名節、曰功名,不能使天下之人以義為利,而猶使人以名為利,雖非純王之風,亦可以救積洿之俗矣。”這是認為名教雖然並非至道,但卻利於救世。

從道德存養角度看,名聲的作用值得懷疑。就道德境界而言,孔子明確提出了上下兩種成德之路,所謂“古之學者為己,今之學者為人。”(《憲問》)顯然,“為己”之學是一種上德,“為人”之學是一種下德。按照朱熹引程子的解釋:“為己,欲得之於己也。為人,欲見知於人也。”“為己”與“為人”以是否以名聲的追求為第一要義進行劃分,“為己”是以道德行為純乎發自內心而言,“為人”則以道德行為迫於別人對自己的評價為出發點。這一判分在與子張的“達聞之辯”中得到了進一步詮釋。“子張問:‘士何如斯可謂之達矣?’子曰:‘何哉,爾所謂達者?’子張對曰:‘在邦必聞,在家必聞。’子曰:‘是聞也,非達也。夫達也者,質直而好義,察言而觀色,慮以下人。在邦必達,在家必達。夫聞也者,色取仁而行違,居之不疑。在邦必聞,在家必聞。’”(《顏淵》)子張所說的“達”僅僅是一種名聲或聲聞,因而被孔子界定為“聞”。孔子所說的“達”則發自內在的“質直而好義”,在此基礎上“察言觀色”、“慮以下人”,也可以得到一種聲聞,這種聲聞已經不同於“色取仁而行違”的單純聲聞,因而孔子稱之為“達”。就此而言,如果說孔子仁學的精髓就在於“為己”、“由己”、“正己”或“求諸己”的主體精神或自律哲學,那麼對於名聲的懷疑和反思就是通達孔子仁學的一條必由之路,因為只有對名聲在成就自我方面的局限性有所認識,才能發展出仁學。從這個角度看,在講究名分和名聲的禮樂傳統中,孔子的這一致思方向早已孕育其中了,《逸周書·諡法》所言“行出於己,名生於人”即為明證,因為這裡已經初步運用名聲劃定了人己之分。

既然名聲不能作為道德的落腳點,那麼道德最終將安於何處?如果我們將他人對自己的理解看作名聲的應有之義的話,那麼對這種理解的尋求正如孟子所言是一種“求之有道,得之有命”的“求在外者”的行為,而非“求則得之,舍則失之”的“求在我者”的行為。因此,面對眾弟子“不吾知”的煩惱,孔子總是一方面警告:你是否做好了使別人瞭解的準備?另一方面提醒:你是否做到了主動去瞭解別人?孔子自己同樣面臨“莫己知”的困惑,《論語》記載:有一荷蕢者從“硜硜”的擊磬聲中聽出了孔子“莫己知也”的心聲,並提出了“斯已而已矣,深則厲,淺則揭”的建議,孔子表示贊同。(《憲問》)這是說,對於不被理解的現象,無需過多煩惱,不被理解就不被理解,就像過河一樣,該如何就如何。總之,對理解的尋求,正確的做法就是放棄“求則得之”的心態。然而,人對自己的所作所為總是發自內心地需要一種理解,對此,孔子有兩個解決之道:其一、托之于信念。別人不理解自己,這是很平常的事情,重要的是調整心態,做到“人不知而不慍”(《學而》),同時相信“德不孤,必有鄰。”(《裡仁》)。其二、托之於天命。即使所有的人都不理解,還是可以找到一個知己,那就是“天”。“子曰:‘莫我知也夫!’子貢曰:‘何為其莫知子也?’子曰:‘不怨天,不尤人,下學而上達。知我者其天乎!’”(《憲問》)所謂“不怨天,不尤人”就是不去外求,這樣的向內求索將達到一種通天的境界。所以孔子偶爾會說“予欲無言”,理由是“天何言哉?”(《陽貨》)這當然是苦於言而無用而言的,所以才引天以為同類。不過,天說到底只不過是一種假託,如何能夠安頓人的生命意義呢?所以從根本上來說,這裡所反映的是孔子樂天知命的生命情懷。

最後需要提醒,名聲對於名分的確認只有相對意義,於是就要防止以絕對的立場來看待名聲的作用。從相對立場看,名聲的作用不僅表現在可以從一定程度安頓自我的價值,而且可以就此生髮恥感,於是儒家對其加以權變,欲使人們過上相對文明的禮讓生活。這種名教思想,如果將其限定於政治教化的領域,有利於社會的進步,因而有積極意義。但是如果將其無限制地進行推廣,以至於侵入道德存養的領域,就會發生嚴重的問題。漢代的名教政策大致就犯了這樣的過失,漢人所說的名教之“名”,表面上指名分,如袁宏所言“君臣父子,名教之本也。”但就其實質而言則是通過對名聲的強調而達到名分的落實,顏之推即一針見血地指出“聖人以名為教”的原理就在於“勸也,勸其立名,則獲其實。”(《顏氏家訓·名實》)因此我們看到,漢代統治者不僅樹立道德楷模,使忠孝成俗,而且舉孝廉、茂材、賢良方正為官,實際上是將名聲的作用推廣到了更廣的領域。於是問題就產生了,人們對道德的理解不再是“求在我者”,而是“求在外者”。如所周知,漢代名教的這一問題到了漢末魏晉,以名教與自然之辯的方式被加以反省,人們試圖從道家自然的觀念為名分的落實尋找安頓之處。從某種程度來講,這就是要在政治教化之外尋找道德存養的層面,認為從道德存養的角度看,名聲是有局限性的。總之,在孔子看來,人的意義在名分的承認和踐行中產生之後,還需要一種安頓,名聲對於這種安頓雖有一定作用,但也不能絕對化,否則就會導致意義的外化,儒道兩家在這一點上有共通之處。

總結全文,對儒家名學的討論,我們區分了“名”的三重內涵,名言義、名分義和名聲義,並認為應當從名分入手,對三種名的關係進行統攝。名分對儒家來說至關重要,因為人的意義世界就是在名分中呈現出來的。然而,一方面,名分需要借助名言表達自身,而名言就其實質而言是一個“名約”問題,因而名分所呈現的意義世界若要生成,就面臨一個名分界限的承認和名分內涵的言說的問題,否則就會導致意義的消解,由此可觀儒道兩家的重要分歧。另一方面,名分需要借助名聲確認自身,而名聲對於名分的確認作用是相對的,因而名分所呈現的意義世界若要安頓,就不能將名聲在政治教化領域的有限作用推廣到道德存養的領域,否則就會導致意義的外化,由此可觀儒道兩家的共通之處。

本期責編:張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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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名的邏輯關係

縱觀學術史,胡適第一個試圖從整體角度建構三種名的邏輯關係,他將孔子的正名思想稱為“正名主義”,認為正名主義不僅是“孔子學說的中心問題”,而且是“儒家公有的中心問題”。而正名的方法就體現在《春秋》中,分“正名字”、“定名分”和“寓褒貶”三層。三者之間是一種遞進關係,因此有人形象地說:“這種先‘正名字’,再‘定名分’,最後‘寓褒貶’的態度,正是孔子推行正名思想的三部曲。”在這個體系中,“正名字”最為重要,“定名分”和“寓褒貶”都附屬於它,因而胡適認為“《春秋》的第一義,是文法學言語學的事業。”由此可知,胡適對三種名的理解是以名言義統攝名分義和名聲義,“正名”主要就是正名言,名分義與名聲義中的“名”隱而不見,這與經學家的立場沒有本質區別。問題在於如果僅從“正名字”出發,如何能夠“定名分”,進而“寓褒貶”?就是說名言就其本身來講並無價值意味,如何通過名言的辨別而規定價值意義下的名分和名聲?這中間顯然存在邏輯跳躍。筆者認為,為了避免胡適這個解釋中的紕漏,關鍵在於不能從名言義出發去貫徹三種名的關係,而應從名分義出發去統攝三種名的關係。這可以通過兩個方面加以說明:

其一、從文字考據看,名在前孔子時代最重要的用法是名分義。孔子正名說並非無源之水,在孔子之前,人們已經在廣泛地使用“名”字,名在後來的所有內涵那時已經都有了。主要包括:姓名之名,如:“策名委質”(《僖公二十三年》)“名有五,有信,有義,有象,有假,有類。”(《桓公六年》)名聲之名,如:“有溫德以成其名譽。”(《晉語九》)“吾先人以善事君,成名於諸侯。”(《楚語下》)名義之名,如:“欲弭諸侯之兵以為名。”(《襄公二十七年》)“享一名於此,不如死。”(《晉語五》)名言之名,如:“少皞氏鳥名官,何故也?”(《昭公十七年》)“名言茲在茲。”(《襄公二十一年》)但是最為常見的還是名分之名,比如:“言懼而名禮,其庶乎。”(《莊公十一年》)“天子凶服降名,禮也。”(《僖公二十四年》)這是指天子或國君的自稱(“孤”或“不穀”)所顯示的名分。“王命諸侯,名位不同,禮亦異數,不以禮假人。”(《莊公十八年》)“信於名,則上下不幹。”(《晉語四》)“以名器請糴于齊。”(《魯語上》)“父不可棄,名不可廢。”(《昭公二十年》)“吾有卿之名,而無其實。”(《晉語八》)這些都屬於名分、名位、名器之名。名分義之所以重要還在於其突破了一般語詞之限,成為重要的思想。如晉文公重耳在其施政綱領中提到的“正名育類”思想,認為:“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隸食職,官宰食加。政平民阜,財用不匱。”(《晉語四》)這是從名分入手來治理社會。單穆公諫周景王鑄大鐘時提到了一套更為複雜的名學:“口內味而耳內聲,聲味生氣。氣在口為言,在目為明。言以信名,明以時動。名以成政,動以殖生。政成生殖,樂之至也。”(《周語下》)這裡的名顯然與“信於名”一脈相承,因此也是名分義。

名分義以及名分的思想不僅為前孔子時代的思想者所重視,也被孔子繼承下來。孔子去世後,魯哀公致辭曰:“俾屏餘一人以在位,煢煢餘在疚。”子貢批評說:“夫子之言曰:‘禮失則昏,名失則愆。’失志為昏,失所為愆。生不能用,死而誄之,非禮也。稱一人,非名也。君兩失之。”(《哀公十六年》)按照子貢“失所為愆”的解釋,哀公使用天子的專稱“一人”,這顯然是沒擺正自己所在的位置,所以犯了“失名”之失。可見孔子所說的“名”不言而喻地指名分而言。此外,在《論語》正名章之外還能找到一段孔子的名論:“唯器與名,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也。名以出信,信以守器,器以藏禮,禮以行義,義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節也。若以假人,與人政也。政亡,則國家從之,弗可止也已。”(《成公二年》)新築大夫于奚,因為救孫桓子有功,於是要求使用衛國象徵諸侯之禮的一種禮器,衛人竟然應允,因此孔子發出“唯器與名,不可以假人”之歎,並對名做了上述理論闡發。這裡的“名”是就禮器所代表的名分和名位來說的,孔子主要闡述了“名”與“信”的關係,進而將名看作“政之大節”。可以發現,這與單穆公的見解一致,都與“信於名”的傳統有關。

其二、從義理分析看,只有從名分義出發,才既可以解釋名言義與名分義的關係,又能解釋名分義與名聲義的關係,從而使三種名構成邏輯自洽的體系。質言之,名言是表達名分的一種最常見的形式,名聲則是確認名分的一種最常見的形式。

就前者來說,只需指出兩點事實就可以了。其一:每一名言的背後皆可以有一名分。例如《論語》“邦君之妻”一章,不同人在不同場合對“邦君之妻”有不同的稱呼,一些漢學家將對這些名稱、名詞的規定就看作正名。實際上,“夫人”、“小童”、“君夫人”、“寡小君”、“君夫人”這些不同名稱的背後象徵著不同的名分,如果沒有這些名分的決定,這種名言層面的劃分也是沒有意義的。又如“觚不觚,觚哉!觚哉!”很難想像,“觚”的背後如果不意味著某種正當的名分,這句話還有什麼意義!其二:每一名分卻未必一定對應一名言。例如:“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子曰:‘賜也!爾愛其羊,我愛其禮。’”在孔子看來,“告朔之餼羊”象徵魯君作為一個正當的國君的名分,所以名分義在此不是通過名言,而是通過去不去羊的行為表達的。此外,《鄉黨》篇所記孔子諸多合禮的行為也都表達某種應當的名分。這兩點事實使我們清楚地看到,名言只是名分表達自身的一種常見方式。那麼,名分要表達什麼呢?我們知道,名分義是在禮樂制度的背景下產生的,其用意在於區分不同的人在不同情境中的不同角色,從而建立穩定合理的社會秩序。根據範無宇的說法,先王制禮作樂的要義之一就是“辯之以名”(《楚語上》),荀子也指出禮就是一種“度量分界”(《禮論》),並強調“分莫大於禮。”(《非相》)因此,名分要表達的首先是一種“分”。然而,名分本身卻不能表達“分”的意思,所以需要借助某種的形式才能表達,在禮樂制度的背景下,這些形式包括俸祿、服飾、音樂、儀仗、車馬工具、器物、稱謂,以至行為等,語言文字只是眾多形式中的一種,儘管是比較常見的形式。

就後者來看,我們也需要從兩個方面來看:一方面,名分的落實與否被認為應當匹配一定的名聲。名分的要義不僅在於確定一種“分”,更在於將此“分”落實為行動。實際上,一定的行為匹配一定的名聲,這種思想淵源已久,《逸周書·諡法》曰:“大行受大名,細行受細名。行出於己,名生於人。”這種名聲與名分相隨的思想也被孔子繼承下來。比如:“君子疾沒世而名不稱焉。”(《衛靈公》司馬遷認為這是夫子自道,孔子認為自己名列君子之中,就當有君子之行,因而作《春秋》。(《史記•孔子世家》)又如:“君子去仁,惡乎成名?”這當然是說,只有做到“仁”之實,才能享有君子之名。此外,孔子讚歎堯:“民無能名焉”(《泰伯》),這是說堯的行為實在太偉大,以至無法找到合適的名詞形容,所謂“無名”說到底也屬名聲義。另一方面,與名分所匹配的卻不一定是名聲。比如:“原思為之宰,與之粟九百,辭。子曰:‘毋!以與爾鄰里鄉黨乎。’”(《雍也》)這時“宰”之名分的落實所收穫的是純粹的物質財富。不過,有時名分的落實收穫的雖是物質財富,卻不那麼純粹,比如孔子招收弟子說:“自行束脩以上,吾未嘗無誨焉。”(《述而》)一般認為,“束脩”就是見面的薄禮,可見老師名分的落實並不在於收穫一種物質財富,更多的具有禮儀的性質。又如:“君賜生,必畜之。”(《鄉黨》)很明顯,國君賞賜的小動物已經超越了生物本身,是一種名分的確認,更是一種名譽的體現。《中庸》曰:“大德必得其位,必得其祿,必得其名,必得其壽。”可見,名聲只是確認名分的方式之一。

總的說來,對於孔子正名思想以至儒家名學的研究,首先、應該區分出三種名的涵義,不能混淆來談。其次、應該從名分入手來把握三種名的關係,即名言是表達名分的一種最常見的形式,名聲則是確認名分的一種最常見的形式,只有這樣才既能理解名言的意義,又能理解名聲的根據。既然如此,下面自然有兩個問題:其一、名分是如何在名言中表達自身的?其二、名分又是如何在名聲中確認自身的?

名言與名分的表達

名分大體涉及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以今語言之,即本分、職分或角色。“名分”一詞雖然後出,但這個觀念古已有之。《左傳》引太史克之言曰:“舜臣堯,……舉八元,使布五教于四方,父義、母慈、兄友、弟共、子孝,內平外成。……故《虞書》數舜之功,曰‘慎徽五典,五典克從’,無違教也。”(《文公十八年》)所謂“五教”就是父、母、兄、弟、子五種名分,對它們的強調可以追溯到舜的時代。此外,孟子也說:“……聖人有憂之,使契為司徒,教以人倫: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滕文公上》)這裡提到了十種名,合為五大關係,後世遂以“五倫”見稱。我們有理由相信,孟子所據材料可能就是古《虞書》,所稱聖人乃舜,雖然“人倫”與“五教”有所不同,但至少可以肯定其間有某種淵源關係。如果我們將眼光放開,就會發現在前孔子時代的禮樂傳統中,還可以找到很多強調名分的內容。孔子的特別之處在於,前此所談的名分主要是各種具體的身份或職分,孔子則將這些具體的名分注入君子之名,從而將具體名分統一起來。也就是說,名分的問題不僅是某個具體的君臣父子應當如何的問題,更是一個君子應當如何的問題。正是在此意義下,我們可以說孔子因對禮樂傳統中所注重的名分採取一種肯定的態度,才建立了儒家的立場,同時因對名分的整體思考而顯示出儒家的創新意義。

進一步來看,孔子之所以為名分引入君子的維度,是想借此討論人之為人的問題。我們知道,“君子”在孔子這裡是理想人格的一般表達,所以關於君子內涵的種種討論也是人之為人內涵的呈現。在《論語》中,“人”字除了指一般的他人、人類以外,還有一項特別用法,如:“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為政》)“人而不仁,如禮何?人而不仁,如樂何?”(《八佾》)“人能弘道,非道弘人。”(《衛靈公》)將這些句子中的“人”改為“君子”,意思也不會變。由此可知,孔子將具體名分的問題引入到一個更普遍的問題,即將人“應該做什麼”擴展為人“應該成為什麼人”,或者說將倫理問題引入道德問題,而後者意味著探索人的意義問題的開始。在孔子看來,意義的獲得就是在成就他人中成就自己,而這個過程就體現在名分的落實中。比如“子”之名要求之“孝”,提倡子女對父母的關愛;“弟”之名要求之“悌”,提倡弟弟對哥哥的尊重;“臣”之名要求的“忠”,提倡臣下對君上的盡心;“友”之名要求的“信”,提倡自己對朋友的信義。如果說作為理想人格的君子也對應一種要求,那就是仁,而“仁之方”則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所以無需贅言,通過名分的方式而呈現的意義世界恰如《中庸》所言,是一個“成己”與“成物”的過程。

儒家名分思想的上述內涵還是很清楚的,問題在於名分之所以能夠“成物”而“成己”,從而呈現人的意義,其根據何在?這就需要追溯到名分的重要表達形式——名言。名言涉及從語言層面為萬事萬物命名的問題,東漢馬融最早注意到了名分的名言形式,提出孔子的正名即“正百事之名”。考諸古籍,《尚書·呂刑》說:“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禮記·祭法》更有“黃帝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財”的講法,“名”在此有確定名字或命名之義,馬說蓋本乎此。那麼名言起於何也?徐複觀先生為我們梳理了三條理論:其一、許慎之說,認為“名,自命也。從口夕。夕者,冥不相見,故以口自名。”(《說文》)其二、董仲舒之說,認為“名生於真,非其真,弗以為名。名者,聖人之所以真物也。名之為言真也。”(《春秋繁露·深察名號》)其三、荀子之說,認為“名無固宜,約之以命,約定俗成謂之宜,異於約則謂之不宜。”(《荀子·正名》)徐氏指出,許慎之說只是一種字源學討論,這與名的起源是兩個問題,且這種說法是否得造字之原義也很難斷定。董仲舒之說則把名的制定說得太理想化了,事實上名並非出於聖人,即使聖人制名,也無法使名恰如其真。而荀子之說“不僅把名的神秘性完全打破了,並且認為名對實物而言,只是一種符號,這在現代的語言學中,依然有其重大意義。”以此來看,名言說到底是一種符號象徵意義的“名約”。荀子又言:“實不喻,然後命,命不喻,然後期,期不喻,然後說,說不喻,然後辨。”(《正名》)就是說“名”是對人們都能把握到的“實”的一種約定,因而若約之不成,就要期之、說之、辨之,直到達成了一致的認可。

從“名約”的角度看待名言,也就能夠理解以之為表達形式的名分的兩個特點:其一、名分需要學習。名分的學習一方面表現為學禮,“不學禮,無以立”(《季氏》)。禮可以看作確立名分,從而彰顯秩序的重要方式,而人之所以要學禮,是因為禮往往代表了天下之通約,所以面對宰我欲以一年之喪代替三年之喪的情況,孔子強調“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陽貨》)另一方面還體現在對名分之義的反復討論上。結合荀子的命、期、說、辯之論,不難發現,孔門學人之所以不斷地對孝、悌、忠、信、仁等名分之義進行辯難言說,就是對名的內涵進行澄清和宣示,從而使名得到更加廣泛和有效的約定。其二、名分需要承認。在孔子看來,一個人的名分只有得到某種形式的承認,才是一種正當的名分。根據司馬遷提供的背景,孔子之所以提出正名說,是針對衛國國君蒯輒之父蒯聵長期流亡在外而言的,當時國際上紛紛責怪衛國當局使蒯聵流亡在外在而不得為君的做法。(《史記·孔子世家》)也就是說蒯輒的國君之位來歷不正,不能被廣泛承認,因此其名不正。在這個解釋中,正名的主要涵義是名分是否被承認,如果承認,就是名正,反之,則是名不正。由此我們也能理解孔子憑什麼可以對名不正的僭越現象提出批評,原因就在於以名正為根據,而名之所以正就在於得到了某種程度和形式的承認,因而具有了一定的合法性。

既然名分以名言為主要表達形式,而名言的實質內涵是一種“名約”,那麼通過名分而呈現的人的意義問題也可以通過名約來理解。從正面來看,“名約”的過程也就是制禮作樂從而安排名分的過程,它體現了整個社會的一種通則、通約,是人的社會性的一種展現。這表明儒家所尋覓的人的意義是在處理人與社會的關係中生成的,換言之,只有在對人的社會性有充分認識的前提下認可名分、承認名分,人的意義才能得以成立。這一思想通過反面來看,或許更加清楚。《論語》有意記載了一些隱者,比如子路問津,遇長沮、桀溺,他們告訴子路:“滔滔者天下皆是也,而誰以易之?且而與其從辟人之士也,豈若從辟世之士哉!”孔子聽到後的反應是“鳥獸不可與同群,吾非斯人之徒與而誰與?”長沮和桀溺自稱“辟世之士”,其特質就在於摒棄人的社會性,孔子完全不贊同這種看法,認為“鳥獸不可與同群”,亦即人的社會性是天生的,無可逃避的。又如子路遇荷蓧丈人,這位丈人對孔子岌岌乎救世的行為有所揶揄,於是子路申述孔子之意說:“不仕無義。長幼之節,不可廢也;君臣之義,如之何其廢之?欲潔其身,而亂大倫。君子之仕也,行其義也。道之不行,已知之矣。”丈人“見其二子”的行為說明其並不反對“長幼之節”這種名分,但在孔子看來,“君臣之義”的名分又如何能放棄呢?君臣之名相比於長幼之名更具社會性,而孔子之所以重視君臣之名,一言以蔽之曰“行其義也”,這種“義”既體現了君子的使命,也指示了君子的人生意義和價值。總之,在孔子看來,人的意義是在承認並踐行名分的過程中生成的,如果對人所應當的名分拒不承認或者有意淡化,就會導致意義的消解,儒者與隱者,進而與道家的區分就在這裡。

名聲與名分的確認

綜上所述,以名言為最重要的表達形式,名分首先涉及語言的問題,這既包括對名分之界限的承認,也包括對名分之內涵的宣示,就其實質而言是一個“名約”的問題。但是名分在更根本的層面還是一個行動的問題,因此,孔子這樣總結其正名思想:“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無所苟而已矣。”(《子路》)如果我們從名分入手來理解這裡的“名”,這句話就是說,如果一個君子被賦予了一定的名分,就一定對這個名分之義能夠言說,更一定會按照說的去做。既然名分一方面是一個“名約”問題,另一方面又是一個行動問題,這樣一來,就有一個行為是否合乎“名約”的問題,此即名聲問題。人們很早就注意到名聲的現象,並將其與力行、德行或功勞的多少,總之與行動是否貫徹了名分之義聯繫起來,比如:“用力甚少而名聲章明。”(《越語下》)“無功而受名,臣不敢。”(《成公二年》)“二君不務德,而力爭諸侯,民何罪焉?我請退,以為子名,務德而安民。”(《哀公十年》)“失德滅名,流走死亡。”(《越語下》)而我們知道,孔子對名聲亦作如是觀,所謂“君子去仁,惡乎成名?”“君子疾沒世而名不稱焉。”都可以理解為君子之名聲的問題一定與其自身的仁德或功勞相關。所以,名聲說到底是以名言(名約)為標準而對名分(踐行)的檢驗,名分與名言符合得越好,則名聲越好,否則,名聲越差。

名聲作為外界對自我的一種瞭解和評價,直接涉及自我意義的問題,如果一個人的名聲得到了恰如其分的彰顯,那麼這個名聲對此人來說就意味著自我意義的一種安頓。因此,對名聲的追求向來都是人們追尋意義進而確認意義的重要方式。追求美名,摒棄惡名,在前孔子時代就是人們的普遍觀念,如:“其有美名也,唯其施令德於遠近,而小大安之也。”(《楚語上》)“昔吾先王昭王、穆王,世法文、武遠績以成名……”(《齊語》)“事未可知,只成惡名,止也。”(《襄公二十七年》)人們也充分認識到名聲與道德的關係,因而子產說:“夫令名,德之輿也。德,國家之基也。有基無壞,無亦是務乎!有德則樂,樂則能久。”(《襄公二十四年》)就是說,德代表了人們對意義的追尋,而美好的名聲(令名)則是這種意義的安載之處。在此背景下,孔子對於名聲亦給予積極的肯定。夾穀之會,孔子這樣勸說齊國放棄享禮:“……用秕稗,君辱;棄禮,名惡。子盍圖之!”(《定公十年》)達巷黨人稱孔子“博學而無所成名”,說孔子無以一藝成名,從孔子“吾執禦矣”的回答來看,他並不排斥盛名。總的來看,孔子雖然對名聲對自我的安頓意義未予明說,但我們還是能從《論語》中找到一些痕跡。如孔子常言:“不患人之不己知,患不知人也。”(《學而》)“不患莫己知,求為可知也。”(《裡仁》)“不患人之不己知,患其不能也。”(《憲問》)“君子病無能焉,不病人之不己知也。”(《衛靈公》)所謂“己知”指別人對自己的瞭解,因而與名聲有關。孔子承認尋求他人的理解是人之常情,不過此事不能操之過急,我們應當首先瞭解別人,並通過努力使人瞭解自己。那麼,如何看待作為意義安頓方式的名聲呢?確切而言,孔子對名聲的作用持一種相對肯定的態度:

從政治教化角度看,名聲的作用值得肯定。就社會關係而言,好的名聲往往會造成一種榮譽感,壞的名聲則常常形成一種恥辱感。在禮樂的傳統中,一個人是否做到了禮的要求難免遭受議論,這就產生了名聲的問題,進而會生成一種恥感。孔子認為這種恥感很重要,因而一方面提倡知恥,他認為士的標準是“行己有恥,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可謂士矣。”(《子路》)又言為友之道需“忠告而善道之,不可則止,毋自辱焉。”(《顏淵》)有子也說:“恭近於禮,遠恥辱也。”(《學而》)另一方面反對無恥,他說:“巧言,令色,足恭,左丘明恥之,丘亦恥之……”(《公冶長》)“君子恥其言而過其行。”(《憲問》)“邦有道,穀;邦無道,穀,恥也。”(《憲問》)當然,這裡的“恥”是以在禮樂制度中是否合乎名分、合于君子之道而言的,所以這種“恥”不同於世俗所謂的“恥”。對於世俗的恥,孔子恰恰主張一種“無恥”,因而他表彰了子路“衣敝溫袍,與衣狐貉者立而不恥”(《子罕》)的做法,聲稱“士志於道,而恥惡衣惡食者,未足與議也。”(《裡仁》)並贊許孔文子“敏而好學,不恥下問,是以謂之‘文’也。”(《公冶長》)

孔子重視由名聲所生髮的恥感進一步表現在兩方面:其一、以議論名聲的方式來制衡統治者。孔子一生看到當政者名分僭越的現象,總是毫不留情地予以批評,他認為“天下有道,則庶人不議”(《季氏》),將議論當政治者看作人們的基本權利,因此像季氏“八佾舞於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八佾》)之類的批評很多。這種議論之所以有效,就在於營造了一種寓褒貶于其中的名聲,促使統治者產生恥感,從而對其行為進行約束。這方面的思想後來就發展為《春秋》之學,所以孟子說“孔子作《春秋》而亂臣賊子懼。”(《滕文公下》 )其二、利用名聲的恥感效應使人們(百姓)過上文明的生活。孔子提倡禮治,最重要的初衷就在這裡,他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為政》)相對于刑罰治國,孔子之所以贊同禮樂治國,就在於禮樂既能使人有恥,從而以文明的方式相處,又能夠自覺地擁護統治者,從而便於社會治理。而禮樂之所以能使人知恥,進而別於野人,是由於禮的根本是謙讓,而謙讓則常以褒揚名聲的形式表現出來。孔子這方面的思想後來發展為名教,名教思想在漢代得到了明確和落實,雖然也產生了種種問題,但在清醒的儒者看來,仍有不可抹滅的作用,顧炎武引《舊唐書》:“故名勝於利,則小人之道消,利勝於名,則貪暴之風扇。”進而總結道:“故昔人之言曰名教、曰名節、曰功名,不能使天下之人以義為利,而猶使人以名為利,雖非純王之風,亦可以救積洿之俗矣。”這是認為名教雖然並非至道,但卻利於救世。

從道德存養角度看,名聲的作用值得懷疑。就道德境界而言,孔子明確提出了上下兩種成德之路,所謂“古之學者為己,今之學者為人。”(《憲問》)顯然,“為己”之學是一種上德,“為人”之學是一種下德。按照朱熹引程子的解釋:“為己,欲得之於己也。為人,欲見知於人也。”“為己”與“為人”以是否以名聲的追求為第一要義進行劃分,“為己”是以道德行為純乎發自內心而言,“為人”則以道德行為迫於別人對自己的評價為出發點。這一判分在與子張的“達聞之辯”中得到了進一步詮釋。“子張問:‘士何如斯可謂之達矣?’子曰:‘何哉,爾所謂達者?’子張對曰:‘在邦必聞,在家必聞。’子曰:‘是聞也,非達也。夫達也者,質直而好義,察言而觀色,慮以下人。在邦必達,在家必達。夫聞也者,色取仁而行違,居之不疑。在邦必聞,在家必聞。’”(《顏淵》)子張所說的“達”僅僅是一種名聲或聲聞,因而被孔子界定為“聞”。孔子所說的“達”則發自內在的“質直而好義”,在此基礎上“察言觀色”、“慮以下人”,也可以得到一種聲聞,這種聲聞已經不同於“色取仁而行違”的單純聲聞,因而孔子稱之為“達”。就此而言,如果說孔子仁學的精髓就在於“為己”、“由己”、“正己”或“求諸己”的主體精神或自律哲學,那麼對於名聲的懷疑和反思就是通達孔子仁學的一條必由之路,因為只有對名聲在成就自我方面的局限性有所認識,才能發展出仁學。從這個角度看,在講究名分和名聲的禮樂傳統中,孔子的這一致思方向早已孕育其中了,《逸周書·諡法》所言“行出於己,名生於人”即為明證,因為這裡已經初步運用名聲劃定了人己之分。

既然名聲不能作為道德的落腳點,那麼道德最終將安於何處?如果我們將他人對自己的理解看作名聲的應有之義的話,那麼對這種理解的尋求正如孟子所言是一種“求之有道,得之有命”的“求在外者”的行為,而非“求則得之,舍則失之”的“求在我者”的行為。因此,面對眾弟子“不吾知”的煩惱,孔子總是一方面警告:你是否做好了使別人瞭解的準備?另一方面提醒:你是否做到了主動去瞭解別人?孔子自己同樣面臨“莫己知”的困惑,《論語》記載:有一荷蕢者從“硜硜”的擊磬聲中聽出了孔子“莫己知也”的心聲,並提出了“斯已而已矣,深則厲,淺則揭”的建議,孔子表示贊同。(《憲問》)這是說,對於不被理解的現象,無需過多煩惱,不被理解就不被理解,就像過河一樣,該如何就如何。總之,對理解的尋求,正確的做法就是放棄“求則得之”的心態。然而,人對自己的所作所為總是發自內心地需要一種理解,對此,孔子有兩個解決之道:其一、托之于信念。別人不理解自己,這是很平常的事情,重要的是調整心態,做到“人不知而不慍”(《學而》),同時相信“德不孤,必有鄰。”(《裡仁》)。其二、托之於天命。即使所有的人都不理解,還是可以找到一個知己,那就是“天”。“子曰:‘莫我知也夫!’子貢曰:‘何為其莫知子也?’子曰:‘不怨天,不尤人,下學而上達。知我者其天乎!’”(《憲問》)所謂“不怨天,不尤人”就是不去外求,這樣的向內求索將達到一種通天的境界。所以孔子偶爾會說“予欲無言”,理由是“天何言哉?”(《陽貨》)這當然是苦於言而無用而言的,所以才引天以為同類。不過,天說到底只不過是一種假託,如何能夠安頓人的生命意義呢?所以從根本上來說,這裡所反映的是孔子樂天知命的生命情懷。

最後需要提醒,名聲對於名分的確認只有相對意義,於是就要防止以絕對的立場來看待名聲的作用。從相對立場看,名聲的作用不僅表現在可以從一定程度安頓自我的價值,而且可以就此生髮恥感,於是儒家對其加以權變,欲使人們過上相對文明的禮讓生活。這種名教思想,如果將其限定於政治教化的領域,有利於社會的進步,因而有積極意義。但是如果將其無限制地進行推廣,以至於侵入道德存養的領域,就會發生嚴重的問題。漢代的名教政策大致就犯了這樣的過失,漢人所說的名教之“名”,表面上指名分,如袁宏所言“君臣父子,名教之本也。”但就其實質而言則是通過對名聲的強調而達到名分的落實,顏之推即一針見血地指出“聖人以名為教”的原理就在於“勸也,勸其立名,則獲其實。”(《顏氏家訓·名實》)因此我們看到,漢代統治者不僅樹立道德楷模,使忠孝成俗,而且舉孝廉、茂材、賢良方正為官,實際上是將名聲的作用推廣到了更廣的領域。於是問題就產生了,人們對道德的理解不再是“求在我者”,而是“求在外者”。如所周知,漢代名教的這一問題到了漢末魏晉,以名教與自然之辯的方式被加以反省,人們試圖從道家自然的觀念為名分的落實尋找安頓之處。從某種程度來講,這就是要在政治教化之外尋找道德存養的層面,認為從道德存養的角度看,名聲是有局限性的。總之,在孔子看來,人的意義在名分的承認和踐行中產生之後,還需要一種安頓,名聲對於這種安頓雖有一定作用,但也不能絕對化,否則就會導致意義的外化,儒道兩家在這一點上有共通之處。

總結全文,對儒家名學的討論,我們區分了“名”的三重內涵,名言義、名分義和名聲義,並認為應當從名分入手,對三種名的關係進行統攝。名分對儒家來說至關重要,因為人的意義世界就是在名分中呈現出來的。然而,一方面,名分需要借助名言表達自身,而名言就其實質而言是一個“名約”問題,因而名分所呈現的意義世界若要生成,就面臨一個名分界限的承認和名分內涵的言說的問題,否則就會導致意義的消解,由此可觀儒道兩家的重要分歧。另一方面,名分需要借助名聲確認自身,而名聲對於名分的確認作用是相對的,因而名分所呈現的意義世界若要安頓,就不能將名聲在政治教化領域的有限作用推廣到道德存養的領域,否則就會導致意義的外化,由此可觀儒道兩家的共通之處。

本期責編:張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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