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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羋月傳》著作權屬引糾紛 作者出版發行商均被訴

認為《羋月傳》小說抄襲《羋月傳》電視劇本, 浙江東陽市某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影視公司)以侵犯著作權為由, 將《羋月傳》小說作者兼《羋月傳》電視劇編劇蔣某某、《羋月傳》小說出版商和銷售商訴至法院。

日前,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並於今日(4月19日)對此案開庭審理。

原告東陽市某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訴稱, 原告已經向被告一蔣某某支付了編劇全部稿酬, 後期發現被告二浙江某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發行了署名“蔣某某著”的《羋月傳》小說全六冊。 經比對, 原告發現被告一發表的《羋月傳》小說並非是其原著《大秦太后》, 而與原告委託被告一創作的《羋月傳》電視劇分集大綱、人物小傳和劇本在人物關係及故事情節上高度一致, 部分章節內容與《羋月傳》電視劇劇本的相應內容完全一致。 被告一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 擅自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羋月傳》電視劇分集大綱、人物小傳和劇本作品的內容改編為《羋月傳》小說,

且抄襲劇本作品的部分內容, 並單獨以小說作者的名義許可被告二浙江某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發行小說《羋月傳》, 在被告三北京某圖書大廈等地銷售。

原告認為, 三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羋月傳》電視劇分集大綱、人物小傳和劇本作品享有的著作權。 故訴至法院, 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出版、發行《羋月傳》小說;2、被告一、被告二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萬元;3、被告三立即停止銷售《羋月傳》小說;4、三被告共同承擔合理支出共計504422.4元。

今日上午9時, 海澱法院在第17法庭開庭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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