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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博:“新三板”稅收政策應與時俱進,服務宏觀經濟政策目標

(作者:中科招商高級副總裁 張博)

地方稅務局“以案說法”,新三板流動性“雪上加霜”

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地稅局公開發表了《“新三板”股權轉讓所得應徵個人所得稅》的文章,引起了投資市場的熱議。

文章的焦點集中在“新三板”個人股票轉讓是否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下是江蘇省蘇州地方稅務局發表的文章全文:

“案情簡介:近期,稅務機關在應對中等風險案件中發現,自然人A將其持有的某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俗稱“新三板”)掛牌企業的股權轉讓給企業B,並取得股權轉讓收益,但企業B卻沒有代扣代繳“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 為此,稅務機關責令企業B對自然人A股權轉讓所得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稅法分析:《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第六條規定,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第八條規定,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所以部分納稅人誤以為個人轉讓“新三板”股權可以比照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但是經過分析可以發現:

(1)國發〔2013〕49號檔表述的是“原則上比照”,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應當作為稅務執法的依據,應有具體的財稅文件支撐。

(2)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規中,如果對於“新三板”的政策和上市公司一樣,會單獨發文或者在檔裡明確規定,比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第四條規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四條規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執行。

故綜合判斷,依照現有的文件支撐,轉讓“新三板”的股票不得隨意參考上市公司的個人所得稅政策,自然人A股權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B應依法履行“財產轉讓所得”代扣代繳義務”。

江蘇省蘇州地方稅務局“以案說法”所得出的結論就是,“新三板”股權轉讓所得應徵個人所得稅,這意味著“新三板”股票交易不能享受與深交所、上交所同等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待遇,這無疑給本來飽受詬病的“新三板”流動性傷口狠狠撒了一把鹽,可謂是“雪上加霜”,為“新三板”企業投融資環境造成了較大的影響。

“新三板”與上、深交所差異化個稅政策,可能加劇非公允低價協議轉讓。

2017年3月15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佈了《關於對協議轉讓股票設置申報有效價格範圍的通知》,為防範異常價格申報和投資者誤操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對採取協定轉讓方式的股票設置申報有效價格範圍,採取協定轉讓方式的股票,申報價格應當不高於前收盤價的200%且不低於前收盤價的50%,超出該有效價格範圍的申報無效。

該通知旨在限制低價轉讓和異常報價導致的烏龍事件,目前新三板協議轉讓的制度設計,經常被投資者避稅所利用,之前市場上頻繁發生的低價交易主要為原始股東掛牌後轉讓採取的避稅手段。

但按照以上蘇州地方稅務局“以案說法”的稅法分析,新三板二級市場購買的股票也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無疑會增強新三板市場自然人投資者低價轉讓的動機,最終影響新三板市場交易的公允性,不利於新三板市場的健康發展。

國務院要求政府部門協調配合,為掛牌公司創造良好融資環境

眾所周知,目前“新三板”市場備受詬病的就是流動性問題,“新三板”掛牌公司已達11100多家,而由於流動性的缺乏導致眾多掛牌公司較難獲得融資,掛牌公司在規範治理、補繳稅款、依法納稅等一系列規範並掛牌後,但依然無法獲得融資,追根溯源,問題還是在流動性上,因為缺乏流動性,導致投資機構和自然人投資人對新三板企業的投資望而卻步,而現在區別主機板的個人所得稅“差別化待遇”,在個人投資者流動性難題上將再挨上一刀。

2013年12月13日《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中,明確為更好地發揮金融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支持作用,進一步拓展民間投資管道,充分發揮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功能,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要求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加強協調配合,為掛牌公司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具體在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個人所得稅“差別化待遇”明顯與國務院的相關決定相悖,對“新三板”市場的發展形成了一定障礙。

財政政策應當符合宏觀經濟政策調整目標,確保“新三板”堪當重任。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鑒於我國證券市場發育還不成熟,股份制還處於試點階段,對股票轉讓所得的計算、徵稅辦法和納稅期限的確認等都需要作深入的調查研究,因此,經國務院批准,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2009年12月3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以上財稅檔均在2010年前制定,當時主要的證券交易場所為上交所和深交所,兩個交易所承擔著企業上市融資的重任,但隨著“新三板”的發展,以上政策已經跟不上目前市場發展的需要,以及宏觀政策調整的目標。

目前,“新三板”市場尚處於初級建設階段,市場不成熟,但又肩負著國家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的重擔,11100多家掛牌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肩負著“中國製造”轉型為“中國創造”的重任。

稅收政策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財政政策手段,在確保宏觀經濟政策目標上起著關鍵性的作用,通過稅收政策的引導,充分發揮“新三板”的功能,確保“新三板”在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中起到支持作用極其重要。因此,我們呼籲財稅部門應當與時俱進,儘快制定和完善符合宏觀經濟調整政策與目標的“新三板”稅收政策,以確保“新三板”堪當經濟轉型升級的重任。

2013年12月13日《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中,明確為更好地發揮金融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支持作用,進一步拓展民間投資管道,充分發揮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功能,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要求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加強協調配合,為掛牌公司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具體在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個人所得稅“差別化待遇”明顯與國務院的相關決定相悖,對“新三板”市場的發展形成了一定障礙。

財政政策應當符合宏觀經濟政策調整目標,確保“新三板”堪當重任。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鑒於我國證券市場發育還不成熟,股份制還處於試點階段,對股票轉讓所得的計算、徵稅辦法和納稅期限的確認等都需要作深入的調查研究,因此,經國務院批准,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2009年12月3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以上財稅檔均在2010年前制定,當時主要的證券交易場所為上交所和深交所,兩個交易所承擔著企業上市融資的重任,但隨著“新三板”的發展,以上政策已經跟不上目前市場發展的需要,以及宏觀政策調整的目標。

目前,“新三板”市場尚處於初級建設階段,市場不成熟,但又肩負著國家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的重擔,11100多家掛牌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肩負著“中國製造”轉型為“中國創造”的重任。

稅收政策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財政政策手段,在確保宏觀經濟政策目標上起著關鍵性的作用,通過稅收政策的引導,充分發揮“新三板”的功能,確保“新三板”在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中起到支持作用極其重要。因此,我們呼籲財稅部門應當與時俱進,儘快制定和完善符合宏觀經濟調整政策與目標的“新三板”稅收政策,以確保“新三板”堪當經濟轉型升級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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