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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是小型微利企業嗎?

大家會不會有這個疑惑, 小規模納稅人和小型微利企業是不是一回事?今天就給大家說一說。

案例

一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6年度四個季度在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時候均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徵稅的優惠政策,

實際企業所得稅稅負10%繳納, 但是2017年4月初會計人員在進行2016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的時候系統突然提示:您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徵稅的優惠政策, 應按照25%來納稅申報!也就是該企業面臨需要補交15%的企業所得稅, 僅僅由於不得享受減半徵稅的優惠政策就涉及補稅12萬元。

會計人員提出疑問:我公司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不是一般納稅人, 為什麼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徵稅的優惠政策?

解析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一定就是小型微利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也不一定僅僅包括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也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人;

2. “小型微利企業”是企業所得稅中的一類特定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 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 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

3. “小規模納稅人”是增值稅中的一類特定納稅人;按照現行稅法規定, 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按銷售額乘以徵收率計算應納增值稅額。

以納稅人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取得的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為劃定標準,

不超過以下標準的為小規模納稅人: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生產性加工、修理修配應稅勞務(含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 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的;從事銷售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 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含)的;提供營改增試點應稅服務的納稅人, 應稅服務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含)的。

政策

1.財稅[2015]99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 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公告規定: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

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 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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