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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去產能必須法治化市場化並舉

文/李宏

今年兩會的政府工作報告, 提出了鋼鐵去產能5000萬噸的具體目標, 任務艱巨, 成為兩會代表的熱議話題。 而工信部、發改委等16部門近日印發的關於利用綜合標準依法依規推動落後產能退出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 則以鋼鐵、煤炭、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行業為重點, 通過完善綜合標準體系, 嚴格常態化執法和強制性標準實施, 促使一批能耗、環保、安全、技術達不到標準和生產不合格產品或淘汰類產能, 依法依規關停的退出。

筆者認為, 完成國務院鋼鐵去產能的目標, 要更多地運用法治和市場手段。

這次多達16個部委出臺的意見, 就充分體現了法治手段。 比如, 能耗限額標準嚴格依照節約能源法, 逾期未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標的, 將被依法關停退出;環保標準嚴格依據環保法律法規, 違法者將從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直至被停業、關閉;產品品質標準則嚴格執行產品品質法, 對相關產品品質達不到強制性標準要求的產能, 依法查處並責令停產整改;安全方面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 對安全生產條件達不到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的產能, 立即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予以關閉直至吊銷其相關證照。

從市場手段講, 這次意見明確了政策傾斜, 讓合規鋼企適者生存。

比如,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安置、轉產轉型等予以資金扶持;對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升級, 降低產能改造成本, 提高運營效率加大技術扶持;對鋼鐵、水泥、電解鋁等行業能耗、電耗達不到強制性標準的產能, 執行差別電價、階梯電價、懲罰性電價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等差別化能源資源價格。 對有效益、有前景, 且主動退出低端低效產能、化解過剩產能、實施兼併重組的企業, 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 積極予以信貸支援;對未按期退出落後產能的企業, 嚴控新增授信, 壓縮退出存量貸款。

與此同時, 在鋼鐵去產能中, 法治化和市場化兩種手段並用, 還要體現在“僵屍企業”退出、債務處置和職工安置三大重點上,

需要不同職能部門之間的齊心合力, 這將成為2017去產能的抓手。 更重要的是, 2017年, 我國在繼續推動去產能的過程中, 必須統籌處理好去產能和穩定市場供應的關係。 在去產能政策加碼依法治理的同時, 要更加注重保持市場供需基本平衡, 避免市場價格出現明顯波動, 為去產能創造更加寬鬆、穩定的市場環境。

最為關鍵的是, 我們要徹底摒棄以行政命令手段推動去產能目標任務落實的計劃經濟思維, 不能再把去產能簡單地理解為減產量, 更不能為了在短期內完成去產能的目標任務, 人為地通過安排先進產能開展減量化生產。 否則, 不僅落後產能去不掉, 先進產能的發展空間也會受到擠壓, 供給側改革的初衷很難真正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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