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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說丨“房屋徵收”和“房屋拆遷”法律意義不一樣,您知道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作如下修改:在第一章“總則”中增加一條, 作為第六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國家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 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 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 還應當保障被徵收入的居住條件”。

由此可見, “房屋徵收”是一種具有強制性的國家行為, 是特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而改變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所有權。 徵收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則是指為了“公共利益”將原屬於單位、個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徵收為國家所有。 因此從法律上講, “房屋徵收”屬於國家行為, 是一種行政法律關係。

“房屋拆遷”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 是指建設單位出於非公共利益的目的, 根據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檔, 在取得拆遷許可證的情況下, 依法拆除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 將該範圍內的單位和居民予以安置。 建設單位與被拆遷人之間是以平等、自由的形式就因拆遷而造成的損失簽訂補償協議的一系列法律行為。 被拆遷房屋及其所有權隨著拆遷行為的開始而“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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