鬧洞房作為新婚一道重要“程式”, 在現代社會(尤其是鄉村)司空見慣。 事實上, 這一風俗古代就有, 其熱鬧程度也不亞於今天。 明代作家淩濛初曾說:“天下喜事, 先說洞房花燭夜, 最為熱鬧。 ”這個“熱鬧”, 不僅用來形容高朋滿座, 還包括鬧洞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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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兩千多年前的西漢, 鬧洞房的雛形就已出現, 不過局限在部分地區。 《漢書》記載燕地風俗, 有這樣一句話:“嫁娶之夕, 男女無別。 ”說明結婚那天晚上, 大家不需要過分拘束, 甚至可以暫時拋開禮節, 為新婚夫婦助興。
到了東漢、魏晉, 鬧洞房逐漸成為普遍現象。 當時各地“鬧”的方式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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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東漢汝南郡(今河南中南部一帶), 就發生過一起樂極生悲的事。 當時有一位叫張妙的人, 到朋友杜士家喝喜酒, 結果喝高了, 鬧洞房的時候乾脆用繩子將新郎吊起來, 棍棒交加。 打了二十多下, 新郎一命嗚呼。 轉眼之間, 喜事成了喪事。 最後張妙被告上府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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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人生有四大喜事:“久旱逢甘雨, 他鄉遇故知, 洞房花燭夜, 金榜題名時。 ”親朋好友鬧洞房製造氣氛, 也是成人之美。 不過如果不注意限度, 鬧過了頭, 甚至釀成悲劇, 則後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