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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視頻(00082)完成進一步認購亞洲銀行(BVI)5019萬股

第一視頻(00082)發佈公告, 完成的所有先決條件已獲達成, 附屬Smart Token根據第二次認購協定的條款及條件收購亞洲銀行約5019.03萬股新股份的交易已於2017年4月21日完成, 約占亞洲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的30.7%。

公告稱, Smart Token就第一次認購事項及第二次認購事項支付的總認購價為3680萬美元, 合共持有亞洲銀行(BVI)37.53%股權。

此外, 為滿足金融服務監察委員會3800萬美元的最低資本要求, 於2017年4月18日, Sancus Financial已認購亞洲銀行配發的200萬股新股, 總認購價為120萬美元, 除上述認購事項外, Sancus Financial(作為轉讓人)及Land Harvest Holdings Limited(作為承讓人)已於完成前完成關於40萬股亞洲銀行股份的轉讓。

於第二次認購協議後, Holm先生及FHI(作為第一及第二申索人)於2017年1月18日於英屬維京群島高等法院針對Sancus Financial、溫嘉旋及馮月珊(作為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提交起訴書, 要求賠償亞洲銀行的權益(BVI訴訟)。 申索人要求被告就違反Holm先生與被告訂立的合約的行為作出賠償, 該合約規定溫嘉旋應促使馮月珊及彼與馮女士擁有或控制全部或部分股權的公司(包括 Sancus Financial、FHI及FHL)訂立必要的檔, 以令Holm先生間接擁有亞洲銀行的約22% 權益。

於2016年10月3日, 溫嘉旋控制的公司Financial Holdings (BVI) Limited就 Holm先生違反HCA 2545/2016合約的行為向Holm先生提出起訴, 而Holm先生以FHL不當終止其雇傭為由向FHL提出反訴, 要求賠償超過2500萬美元(HK訴訟)。

董事認為, 儘管發生BVI訴訟及HK訴訟, 考慮到該等公佈披露的進行第二次認購事項的理由及裨益,

該公司應根據第二次認購協定完成交易。 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于適當時就BVI訴訟及HK訴訟的發展情況及時作出進一步公佈。

該公司謹此強調, 亞洲銀行及Smart Token均無被牽涉入BVI訴訟或HK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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