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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下達行政處罰書 馮小樹領天價罰單

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昨日, 證監會正式下發了關於馮小樹的行政處罰書, 原深圳證券交易所工作人員、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兼職委員馮小樹因違法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 被沒收違法所得2.48億元, 並處以2.51億元罰款。

根據證監會調查, 馮小樹以岳母彭某嫦、配偶之妹何某梅的名義入股擬上市公司, 分別用600萬、203萬、300萬成本突擊入股魚躍醫療、三川股份和寶萊特, 並在其上市後拋售股票獲取巨額利益。

其中, 彭某嫦作為深圳世方聯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 以世方聯名義投資魚躍醫療, 獲得了後者3.89%的股權,

受讓股權的價格均為每股2元, 價格為何如此之低, 據證監會瞭解, 深圳世方聯投資魚躍醫療行為與其股東背景存在高度關聯與利益衝突。 深圳世方聯股東背景與魚躍醫療的上市工作高度關聯。 深圳世方聯股東彭某嫦為馮小樹岳母, 馮小樹時任深交所發審監管部副總監、發審委兼職委員。 深圳世方聯股東朱某年為薛某年弟媳, 薛某年時任保薦機構平安證券相關業務的負責人。 深圳世方聯股東劉某為江某良配偶之姐, 劉某所持股份實際所有人為江某良, 江某良時任發審委兼職委員。 深圳世方聯入股價格等同於魚躍醫療每股淨資產價值, 顯著低於市場合理水準, 且與魚躍醫療重要員工入股價格一致。

同時,

馮小樹還借用工作、校友等社會關係, 通過介紹, 讓何某梅參與三川股份和寶萊特的入股、增資計畫, 資金來源均為馮小樹夫婦。

即便如此, 馮小樹及其代理人辯稱, 馮小樹不存在違法買賣股票的行為, 主要理由有:第一, 馮小樹岳母彭某嫦具有豐富的商業經驗和人生閱歷, 其出資深圳世方聯完全是自主決策。 深圳世方聯是獨立法人, 除投資“魚躍醫療”外, 深圳世方聯還從事其他投資活動。 深圳世方聯的所有投資活動均與馮小樹無關。 第二, 何某梅入股三川股份、寶萊特的投資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與馮小樹無任何關聯。 第三, 不應將何某玉、彭某嫦證券帳戶的交易金額認定為何某梅的收益。 在計算三川股份、寶萊特收益時,

僅應計算何某梅帳戶的收益。 第四, 深圳世方聯、何某梅在相關上市公司上市前入股的投資活動, 並非《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所述的持有、買賣股票行為。 第五, 馮小樹並未參與魚躍醫療、三川股份和寶萊特的上市審核工作, 也未就相關上市公司的上市提供任何實質性幫助。

證監會一一回應, 第一, 以彭某嫦名義入股深圳世方聯的資金來源于馮小樹夫婦, 投資收益歸馮小樹夫婦所有, 馮小樹配偶何某玉深度參與深圳世方聯的運營活動, 且深圳世方聯交易“魚躍醫療”的行為與其股東背景存在高度關聯與利益衝突。 因此, 無論彭某嫦是否具有商業經驗與投資能力, 深圳世方聯是否從事其他投資活動, 均不能否認證監會對於馮小樹以彭某嫦名義入股深圳世方聯,

並進而以深圳世方聯名義持有、買賣“魚躍醫療”的認定。 第二, 以何某梅名義入股三川股份、寶萊特的投資活動由馮小樹直接聯絡推動, 投資資金來源于馮小樹夫婦, 投資所得歸馮小樹夫婦所有。 證監會對馮小樹借何某梅名義持有、買賣三川股份、寶萊特的認定準確。 第三, 用來交易三川股份、寶萊特的何某梅、何某玉、彭某嫦證券帳戶均由馮小樹夫婦實際控制, 上述證券帳戶交易三川股份、寶萊特的所得均由馮小樹夫婦所有。 第四, 本案中, 馮小樹以他人名義受讓相關擬上市公司股權, 持有並交易了相關上市公司股票, 這種在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突擊入股, 待股票上市後高價賣出的行為,
歷來屬於《證券法》第四十三條關於禁止從業人員參與股票交易的規範範疇。 第五, 是否存在直接的利益衝突並不是《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構成要件。 馮小樹長期擔任深交所重要職務, 並曾任發審委委員, 承擔了重要的資本市場監管職責, 其知法犯法, 借他人名義在公司上市前突擊入股, 上市後賣出股票獲取暴利的行為, 嚴重擾亂了資本市場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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