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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錦秋:馮小樹遭處罰提示發行制度改革應重回議事日程

熊錦秋

據證監會消息, 前深圳證券交易所工作人員、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兼職委員馮小樹涉嫌違法買賣股票, 通過親屬入股擬上市公司, 並在公司上市後拋售股份, 證監會決定沒收馮小樹違法所得2.48億元, 並頂格處以2.51億元罰款, 同時, 對馮小樹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有人推斷, 馮小樹突擊入股的有可能是自己經手審核的擬上市公司, 也有可能是自己沒有參與審核、但幫忙運作過會的其他擬上市公司。 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證券法》第43條關於證券交易所從業人員不得直接或以他人名義買賣股票的禁令,

更由於馮小樹作為交易所監管人員被賦予監管權利, 作為發審委員對企業過會也具有相當影響力, 這更可能是一種以權謀私的腐敗行為。 對此不僅要按《證券法》第199條予以“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的處罰, 或許還要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決定是否按照國家公職人員受賄行為來追究其法律責任。

前段時間證監會主席劉士余表示, 交易所必須依法主動行使全方位的監管職能。 但打鐵還需自身硬, 試想, 如果交易所的工作人員通過突擊入股、內幕交易等以權謀私, 與監管對象“勾肩搭背”, 又如何履行好監管職能?對包裝上市等也就缺少了有效監管約束。

由本案可以看出, 在目前股票發行制度下容易產生發審權力尋租等問題。

另外, 核准制下投資者認為政府對企業盈利能力和投資價值存在潛在背書, 形成“新股不敗”等更為難解的問題。

此前新股發行“三高”引發天怒人怨, 由此監管部門不得不通過視窗指導限制新股發行市盈率不高於23倍。 這是不得已的辦法, 但較低的市盈率再加上一些實力投資者進駐新股操縱, 使得目前新股一上市就出現若干漲停, 投資者棄舊迎新, 新股市盈率遠高於市場平均水準, “新股不敗”現象演繹到極致。

只要實行股票發行核准制, 不管如何操作, 總會發生各種問題, 可以說按下葫蘆起了瓢。 要解決發審腐敗、“新股不敗”等問題, 除了要剷除二級市場操縱毒瘤外, 根本辦法就是推行股票發行註冊制。

註冊制下, 公司發行證券的權利是自然取得的, 只要在發行申報後法定時間內未被證券管理機構拒絕註冊, 發行註冊即為生效;監管機構註冊審核不對企業的資產價格和投資價值進行判斷和背書, 但要對招股說明書的齊備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負責。 實際操作中, 或由交易所負責對發行申請依法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證監會以交易所的意見為前提決定是否註冊。

目前投資者對註冊制“聞風喪膽”, 其根源在於對註冊制的誤解, 片面認為註冊制將敞開企業發行上市, 但這是想當然。 實行註冊制, 沒有了政府的背書, 有助於培育投資者分析判斷資訊、從事理性投資的能力, 盲目打新炒新現象就會得到很大程度緩解。

加上目前打擊市場操縱等方面監管趨嚴, 市場價值投資氛圍逐漸濃厚, 新股上市後漲停板個數逐漸減少, 今後很有可能出現破發案例, “新股不敗”或難再現。 這樣發行人為了爭取投資者垂青, 新股發行價格將可能降低、發行節奏也可能逐漸放緩, 出現市場自我調節的局面。

另一方面, 核准制下, 新股投資價值所得到的隱性“背書”就一定靠得住嗎?此前有些公司一上市業績就變臉甚至虧損, 發審委員也難看出上市材料中的所有問題;此外, 核准制下由於形成“新股不敗”局面, 新股發行節奏可能更快。

兩相比較, 推行註冊制應是更佳選擇。 對於一些投資者對註冊制的誤解, 需要做好宣傳教育,

不能因為一些投資者反對就放棄推動註冊制。 當然推行註冊制需要大量配套的制度, 主要是需完善事中事後監管制度。

目前對欺詐發行規定發行人、控股股東、董監高、仲介機構需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另外還規定了欺詐發行強制退市制度, 這些制度需不折不扣落實。 但僅此還不夠, 還需要建立造假上市先行賠付制度、投資者集體訴訟制度等, 有了這些制度, 推行註冊制就會順利很多, 投資者對註冊制也會更為坦然地接受。

(作者為資本市場專業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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