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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個懂法律的莎士比亞

康孝雲:莎翁法律思想的戲劇化表達

作者:康孝雲

1778年, 埃德曼·馬龍(E. Malone)對莎士比亞劇作中的法律知識進行了開創性研究, 迄今為止, 莎學家和法學家圍繞著莎士比亞對法律到底精通與否這一問題的討論從未停息, 這也使得從法律角度研究莎劇成為西方莎學界很重要的一種學術話語。 其後, 洛斯·拉什(William Lowes Rushton)在1858年發表的《莎士比亞:一位律師》一文中指出, 莎士比亞戲劇的法律知識與他的其他知識相比, 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莎士比亞的法律知識涵蓋面非常廣, 包括不動產法、普通法、刑法、成文法等, 他對這些法律的原則與實踐也極其熟稔。

這篇文章還詳細列舉了莎劇中法律詞彙與知識的運用, 證明從法律角度解讀莎劇有重要價值。 20世紀著名莎學家喬治·格林伍德(George Greenwood)在發表於1906年的文章《作為律師的莎士比亞》中認為, 莎士比亞不僅有淵博與精准的法律知識, 同時也對律師學院(the Inns of Court)成員的生活方式與習慣以及日常生活非常熟悉。 然而出版於2000年, “莎士比亞系列詞典”之一, 由索克爾(Sokal)編著的《莎士比亞法律語彙詞典》批判了通常的觀念:莎士比亞對法律的運用是膚淺的, 而且在運用法律概念、法律使用的情形、語彙時, 除去詩學效果外, 莎士比亞根本不考慮其他因素。 作者認為, 憑藉豐富的證據能夠證明莎士比亞對將法律語言轉化成社會、道德與知識的實質內容是非常嫺熟的,
而且他的態度也是嚴肅認真的。 由科馬克(Bradin Cormack)、努斯鮑姆(Martha C. Nussbaum)編輯出版于2013年的《莎士比亞與法律》是這方面最新的研究成果, 該書彙集了文學研究者、法學學者、哲學家以及現任法官從四個方面對莎士比亞與法律之間的關係做的深入探討:1.文學與法律之間的關係, 其重點在於二者之間異同點的辨析;2.結合莎劇《一報還一報》《奧賽羅》分析了莎士比亞關於普通法的思想與實踐;3.重點剖析了莎士比亞對法律系統的態度;4.法律是如何通過戲劇滲入我們當下的生活進而同政治領域與共同體這兩個方面展開對談。

迄今為止, 國外學界對莎士比亞法律思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六個方面。

1.莎士比亞在其戲劇創作中所運用的法律術語與法律知識。 據目前的研究統計, 超過20部莎劇涉及了法律知識與法庭場景。 這種梳理在莎士比亞法律思想研究中具有基礎性意義, 學者們在辨識一些基本的事實之餘, 往往能展開其他方面的探尋。

2.莎士比亞法律思想的來源。 古羅馬新喜劇, 例如普勞圖斯和泰倫斯劇作中的法律修辭為莎士比亞思考法律問題提供了最初的契機;另外, 莎翁時代英國司法實踐所具備的開放特性, 使得法律並非神秘而專斷地存在於社會中, 而是參與度極高的一項社會事務, 這種社會環境構成莎劇法律思想的現實基礎。

3.莎劇法律思想的主題分析。 這又包含六個方面:①法律與道德的關係;②法律與復仇的關係;③司法公正;④法律在保護個人不受誣陷中的作用;⑤避免僵化解釋法律和合同, 以致出現不正當的結果, 因此進行必要的衡平考量;⑥任何人包括國王在內都不能高於法律。

4.莎劇法律思想修辭分析。 莎士比亞是在借文學談論各種法律問題,

正是憑藉豐富的文學想像、令人叫絕的戲劇化手法以及高超的敘事策略與多種修辭技巧, 莎士比亞才提出了如第三條所提及的各種法律問題。

5.莎士比亞法律思想的內在悖論。 莎士比亞生活在文藝復興時期, 其時宗教神學根深蒂固的影響還沒有完全消退, 而莎劇所體現的法律思想基本上是與宗教立場相對立的人文主義思想, 莎劇中也經常能夠見到人物處在法律與神學之間的兩難境地。 因此, 從中世紀基督教與法律關係的角度解析莎士比亞法律思想中的矛盾性, 就成為破解這一難題的關鍵所在。

6.莎士比亞法律思想的社會功能與意義。 法律是莎翁運用最頻繁也是最多的學科。 經由法律知識的嫺熟運用,莎翁表達了他對當時社會各方面的價值判斷與思索。

國外對莎士比亞法律思想的研究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1.很重視莎士比亞的法律知識背景,某一時期的研究重點圍繞著莎翁是否是一名執業律師展開辯論;2.非常注重對莎劇中的法律詞彙與知識進行解析。以上兩點在有其成功之處的同時,也呈現出就事論事、視野狹窄、較為機械等不足;3. 20世紀以來,比較重視將莎士比亞的法律思想與社會、道德、政治領域等方面結合起來進行研究。

國外對莎士比亞法律思想的研究歷史積澱深厚,學術成果繁多,而目前國內學界還沒有真正展開對這一領域的研究。筆者以為,鑒於上述事實,國內的研究應該適當刪繁就簡,將重點放在尋找新的學術突破口,在確認基本事實的前提下,提煉出這一領域中一些更有學術價值的議題,以便起到抛磚引玉的功效。為此,筆者對莎士比亞的法律思想大致做了兩方面的切分。首先,將莎翁的法律言說置於文藝復興時代的文化背景中,如此便能呈現出莎翁豐富與複雜的法學知識背後的深層次的矛盾性。莎士比亞自身對待法律的矛盾態度:一方面倚重法律的力量來實現人文主義的價值觀,另一方面又囿於神法而使得人物的行動顧慮重重。我們能從中見出的是,一個試圖從法律的角度建構人文主義社會秩序的偉人,他那時而勇敢時而徘徊的身影。從更高的意義層面來看,莎士比亞在法律層面的探索及其矛盾無疑也表明了西方近代社會前進的步履。

其次,莎翁的法律思想與社會之間的關係也是一個值得重視的方面。將莎翁的戲劇創作(包括劇場演出)與文學文本當作一種媒介,從主客兩方面剖析莎翁的法律思想所具有的社會意涵,能對莎士比亞的社會觀念、思想傾向以及伊莉莎白時期英國的社會生態有更為深入的理解。就主觀方面而言,法律成了莎士比亞表達自己政治與道德倫理立場的重要媒介。這裡的問題是:莎士比亞是如何借由法律這一平臺,對伊莉莎白時代英國社會的政治運行與合法性基礎、經濟活動與文化等各方面展開思索與評價的?而在客觀方面,戲劇演出作為17世紀英國倫敦大眾喜聞樂見的一種文化娛樂活動,實際上具有一種將創作者個體的主觀認識凝聚為社會大眾意識的重要功能。這是因為觀劇活動具有的一種特性便是為作家個體與觀劇大眾之間的交流提供平臺與媒介。可以想見的是,莎士比亞的法律思想最終能夠經由舞臺演出,傳遞給了劇場裡面的觀眾,在經過一番比較複雜的選擇取捨之後,不管贊同與否,觀眾也許會像莎士比亞那樣以法律的眼光來看待社會,而不同的觀眾在具有基本一致的傾向時(這是理想的境界),一種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觀念可能就在不經意間形成了。

莎士比亞作為西方偉大的文學家,其身份歸屬歷來爭議不斷。其真實身份是一位律師的觀點也僅為一家之言。且不論這種說法正確與否,我們能夠確信的一點是:不同角度的身份探尋,仍然有助於我們更為深入地理解莎士比亞。在此意義上,探討莎士比亞的法律思想也就有了現實合理性。如果說,莎士比亞留給後人的是如星叢一般的迷人和深邃的精神及思想遺產,那麼,莎翁法律思想的戲劇化表達必定也在其中放射光亮。當然,不管莎士比亞的真實身份到底為何,他對當時以及後世所有的讀者們而言,永遠都是一位偉大的戲劇家和詩人。

(本文系西北師範大學2014年度青年教師科研能力提升計畫項目“莎士比亞法律思想研究”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西北師範大學文學院)

經由法律知識的嫺熟運用,莎翁表達了他對當時社會各方面的價值判斷與思索。

國外對莎士比亞法律思想的研究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1.很重視莎士比亞的法律知識背景,某一時期的研究重點圍繞著莎翁是否是一名執業律師展開辯論;2.非常注重對莎劇中的法律詞彙與知識進行解析。以上兩點在有其成功之處的同時,也呈現出就事論事、視野狹窄、較為機械等不足;3. 20世紀以來,比較重視將莎士比亞的法律思想與社會、道德、政治領域等方面結合起來進行研究。

國外對莎士比亞法律思想的研究歷史積澱深厚,學術成果繁多,而目前國內學界還沒有真正展開對這一領域的研究。筆者以為,鑒於上述事實,國內的研究應該適當刪繁就簡,將重點放在尋找新的學術突破口,在確認基本事實的前提下,提煉出這一領域中一些更有學術價值的議題,以便起到抛磚引玉的功效。為此,筆者對莎士比亞的法律思想大致做了兩方面的切分。首先,將莎翁的法律言說置於文藝復興時代的文化背景中,如此便能呈現出莎翁豐富與複雜的法學知識背後的深層次的矛盾性。莎士比亞自身對待法律的矛盾態度:一方面倚重法律的力量來實現人文主義的價值觀,另一方面又囿於神法而使得人物的行動顧慮重重。我們能從中見出的是,一個試圖從法律的角度建構人文主義社會秩序的偉人,他那時而勇敢時而徘徊的身影。從更高的意義層面來看,莎士比亞在法律層面的探索及其矛盾無疑也表明了西方近代社會前進的步履。

其次,莎翁的法律思想與社會之間的關係也是一個值得重視的方面。將莎翁的戲劇創作(包括劇場演出)與文學文本當作一種媒介,從主客兩方面剖析莎翁的法律思想所具有的社會意涵,能對莎士比亞的社會觀念、思想傾向以及伊莉莎白時期英國的社會生態有更為深入的理解。就主觀方面而言,法律成了莎士比亞表達自己政治與道德倫理立場的重要媒介。這裡的問題是:莎士比亞是如何借由法律這一平臺,對伊莉莎白時代英國社會的政治運行與合法性基礎、經濟活動與文化等各方面展開思索與評價的?而在客觀方面,戲劇演出作為17世紀英國倫敦大眾喜聞樂見的一種文化娛樂活動,實際上具有一種將創作者個體的主觀認識凝聚為社會大眾意識的重要功能。這是因為觀劇活動具有的一種特性便是為作家個體與觀劇大眾之間的交流提供平臺與媒介。可以想見的是,莎士比亞的法律思想最終能夠經由舞臺演出,傳遞給了劇場裡面的觀眾,在經過一番比較複雜的選擇取捨之後,不管贊同與否,觀眾也許會像莎士比亞那樣以法律的眼光來看待社會,而不同的觀眾在具有基本一致的傾向時(這是理想的境界),一種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觀念可能就在不經意間形成了。

莎士比亞作為西方偉大的文學家,其身份歸屬歷來爭議不斷。其真實身份是一位律師的觀點也僅為一家之言。且不論這種說法正確與否,我們能夠確信的一點是:不同角度的身份探尋,仍然有助於我們更為深入地理解莎士比亞。在此意義上,探討莎士比亞的法律思想也就有了現實合理性。如果說,莎士比亞留給後人的是如星叢一般的迷人和深邃的精神及思想遺產,那麼,莎翁法律思想的戲劇化表達必定也在其中放射光亮。當然,不管莎士比亞的真實身份到底為何,他對當時以及後世所有的讀者們而言,永遠都是一位偉大的戲劇家和詩人。

(本文系西北師範大學2014年度青年教師科研能力提升計畫項目“莎士比亞法律思想研究”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西北師範大學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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