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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法視野|“一元賠償”為哪般?

——無錫商業大廈大東方股份有限公司訴無錫三陽百盛廣場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作者 | 劉博文 戴鴻峰 江蘇省無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本文系知產力獲得獨家首發授權的稿件, 轉載須征得作者本人同意, 並在顯要位置注明文章來源。 )

(本文4717字, 閱讀約需9分鐘)

編者按: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並未將會員交易機會作為明確的法益予以保護, 但最高法院在“海帶配額”不正當競爭案中認為, 在正常情況下能夠合理預期獲得的商業機會, 可以成為法律特別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法益;但基於商業機會的開放性和不確定性, 只有當競爭對手不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 通過不正當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預期獲得的商業機會時, 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 根據上述觀點, 本案中商業大廈所主張的會員交易機會獲得保護需要滿足兩個要件,

即:一、該機會能夠合理預期獲得;二、競爭對手利用不正當的手段攫取。

關於要件一, 所謂會員, 是經營者在日常經營活動中, 設定必要條件有選擇性准入的消費者。 普通消費者成為經營者的會員後, 經營者會按照會員的等級進行分類, 並根據不同等級提供非會員不能享受的優惠服務。 因此, 會員對經營者往往具有較高的信賴度, 在其消費過程中滿意度較高, 同時根據會員准入的條件限定, 決定了會員先天具有一定的消費實力。 經過時間的積累及會員多次的消費選擇, 經營者可以針對會員的消費選擇進行深化服務, 進一步積累優質客戶的同時促進會員繼續消費, 形成良性互動,

達到雙贏的目的。 在這個過程中, 經營者往往需要耗費大量時間、精力、財力維護其會員群。 與此同時, 經營者由於對於會員聯繫方式、消費習慣、消費能力、生日喜慶等個人情況的深入瞭解, 往往能夠針對會員提供生日祝賀、打折提醒、優惠推送、私人定制等個性化的深度服務。 因此, 經營者就其會員這個特定的消費群, 較同行業競爭者具有競爭優勢, 該競爭優勢對應的競爭利益, 應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 本案中亦是如此, 商業大廈的會員等級分為五種, 根據不同等級享有不同的會員升級服務, 從初級的生日賀禮、貴賓休息廳使用、母嬰休息室到高級衍生服務的免費洗車、免費全車系統檢查、代辦年審過戶服務、救援服務等。
會員級別越高, 享受的會員服務越多, 同時會員人數也越少, 呈現金字塔型狀態。 商業大廈給會員提供的專屬優惠措施給會員帶來實惠的同時, 也進一步提高了會員對商業大廈的消費忠誠度。 因此, 商業大廈就其會員這個特定的消費群, 較三陽百盛等同行業競爭者具有競爭優勢, 商業大廈能夠合理預期獲得會員的交易機會。

關於要件二, 在市場競爭過程中, 經營者打折促銷等優惠活動比比皆是, 商家在讓利於普通消費者的同時, 其銷售量的增加也會導致其實際獲利持平甚至更多。 雖然這些措施相對同行業競爭者會產生一定競爭壓力, 但是這有利於市場競爭, 普通消費者也能從中獲利,

是自由競爭給消費者帶來的福祉。 但是如果經營範圍相似、地理位置相近的同行業競爭者, 省卻挖掘客戶的時間及經濟成本, 直接針對競爭對手耗費大量時間、精力、財力積攢的會員群定向提供更為優惠的服務措施, 以此獲取競爭對手會員對其銷售行為的關注, 削弱甚至阻礙競爭對手與其會員之間的商業聯繫, 爭奪競爭對手與其會員現實或潛在的交易機會, 減損競爭對手的競爭優勢, 提高自身的競爭優勢, 類似於俗稱的“挖牆腳”。 該行為有違公認的商業道德, 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不予以規制會導致市場競爭的混亂及惡性競爭的加劇, 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本案中, 三陽百盛定向向商業大廈會員提供會員升級、送禮品、服飾打折、現金扣減等優惠措施, 意欲獲得商業大廈會員對其銷售行為的關注,爭奪商業大廈與其會員之間現實或潛在的交易機會,減損商業大廈的競爭優勢。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案雙方當事人經營場所位置毗鄰,且經營範圍相似,三陽百盛直接針對商業大廈的會員提供會員身份轉換及各種優惠促銷措施,其競爭行為指向明確,通俗地說,即是相當於直接把隔壁商家的客戶直接往自家商場里拉。這與經營者針對不特定消費群體所採取的促銷等優惠活動的情形不同,對於後者而言,經營者針對不特定人群的打折促銷有利於消費者選擇質優價廉的商品,對正常市場競爭秩序無礙,反法並不需要規制此種行為。因此,本案情形,即三陽百盛向其“鄰居”商業大廈的會員提供會員身份轉換及各種優惠措施,會導致削弱甚至阻礙商業大廈會員交易機會的選擇,減損商業大廈的競爭優勢,有違公認的商業道德,故反法應對此種行為予以規制。另需要強調的是,此類案件的個案性特徵非常強,對其中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度”的把握,需要根據反法第二條的精神具體分析,以確定這種行為是否損害了競爭利益,既要考慮經營者之間的競爭利益平衡,同時也要考慮對消費者福利的影響程度。

最終,本案一審法院根據對會員交易機會保護條件的分析,依據反法第二條認定涉案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判決後,當事人沒有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對於本案所確定的裁判尺度,理論與實務中可能存在不同觀點,供研究探討。

【裁判要旨】

有直接競爭關係且位置相互毗鄰的經營者,省卻挖掘客戶的時間及經濟成本,直接針對競爭對手在經營過程中耗費大量成本培育、維護的會員群,提供會員身份轉換及各種優惠促銷措施,爭奪競爭對手與會員之間現實或潛在的交易機會,減損其競爭優勢,增加自己的競爭優勢,有違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情摘要】

無錫商業大廈大東方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於1998年1月20日,系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521711813元。無錫三陽百盛廣場有限公司設立於1993年2月6日,系台港澳與境內合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為8000萬元。三陽百盛新區分公司設立於2010年9月7日,系三陽百盛的分公司。三陽百盛與商業大廈相互比鄰,均經營百貨行業,且同屬中山路商圈。

根據商業大廈提供的大東方會員手冊記載:大東方會員卡分為普通卡、銀卡、金卡、白金卡、鑽石卡;辦卡人憑本人有效證件及當日購物發票等資料可申領,且低級別的卡在當日累計消費積分或自辦卡之日起一年內累計消費積分達到2萬分至12萬分以上時,區分不同情形,可進行升級。大東方會員卡享受的服務有:銀卡及以上享受生日賀禮、貴賓休息廳使用、母嬰休息室等服務,金卡及以上可以享受免費洗車、免費全車系統檢查、代辦年審過戶服務、救援服務等。據商業大廈稱其有大東方會員共計21萬餘人,其中普通卡20萬人,銀卡5000人,金卡3000人,白金卡850人,鑽石卡35人。

根據三陽百盛新區分公司、三陽百盛提供的百盛會員手冊記載,百盛會員卡分為金卡、白金卡、鑽石卡;辦卡人憑本人有效證件即可免費申領,且低級別的卡在當日累計消費積分或自辦卡之日起一年內累計消費積分達到5000分至10萬分以上時,區分不同情形,可進行升級。百盛會員卡享受的服務有金卡達到2000積分享受1%的積分折扣、生日當天雙倍積分等,白金卡可享受免費的基礎改衣服務、美容/SPA服務、會員獨享折扣、達到2000積分享受2%的積分折扣、生日前後三天及當天的任選一天享雙倍積分等。據三陽百盛稱,百盛會員卡有會員共計70-80萬人。

商業大廈遂以三陽百盛使用其大東方字型大小的行為足以使眾多消費者誤認為雙方存在合作關係、三陽百盛針對大東方會員的行銷行為系有針對性地阻礙、隔斷、攫取商業大廈對大東方會員應有的交易機會,對商業大廈權益造成損害等為由,訴至無錫高新區法院,並請求判令三陽百盛等:1、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在《無錫日報》上刊登道歉聲明,消除影響;2、賠償商業大廈經濟損失1元及公證費2000元。

【法院認為】

無錫市高新區人民法院認為:

商業大廈的大東方會員,是商業大廈在日常經營活動中,設定必要條件有選擇性准入的消費者。大東方會員對商業大廈往往具有較高的信賴度,在其消費過程中滿意度較高,並具有一定的消費實力。商業大廈將大東方會員進行分類,並按照大東方會員的等級提供非會員不能享受的優惠服務,使得大東方會員對商業大廈的消費忠誠度不斷提升。經過時間的積累及會員多次的消費選擇,商業大廈可以針對會員個性化的消費選擇進行深化服務,進一步積累優質客戶的同時促進會員繼續消費,達到雙贏的目的。在這個過程中,商業大廈需要耗費大量時間、精力、財力維護其會員群。與此同時,商業大廈就大東方會員這個特定的消費群,較同行業競爭者具有競爭優勢,該競爭優勢對應的競爭利益,應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三陽百盛與商業大廈相互比鄰,均經營百貨行業,且同屬中山路商圈,屬直接競爭關係。誠然,三陽百盛提供打折促銷等更優惠的條件吸引消費者無可厚非,屬於自由競爭的範疇,且為普通消費者福祉,應予鼓勵。但三陽百盛作為與商業大廈經營範圍相似、地理位置相近的競爭對手,在未獲商業大廈許可也未支付相應對價的情況下,省卻挖掘客戶的時間及經濟成本,針對商業大廈舉企業之力篩選積累的會員群,提供商業大廈的普通會員直接轉換為三陽百盛更高等級的白金會員、送禮品、服飾打折、現金扣減等優惠措施,直接獲得大東方會員對其銷售行為的關注,削弱甚至阻礙大東方會員與商業大廈之間的商業聯繫,爭奪商業大廈與大東方會員之間現實或潛在的交易機會,減損商業大廈對大東方會員的競爭優勢,提高自身的競爭優勢,有違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審判決:三陽百盛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無錫日報》上刊登啟事以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及為調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一審合議庭:劉博文獨任審判)

【案件資訊】

一審:無錫高新區法院(2016)蘇0291民初1233號民事判決書。

意欲獲得商業大廈會員對其銷售行為的關注,爭奪商業大廈與其會員之間現實或潛在的交易機會,減損商業大廈的競爭優勢。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案雙方當事人經營場所位置毗鄰,且經營範圍相似,三陽百盛直接針對商業大廈的會員提供會員身份轉換及各種優惠促銷措施,其競爭行為指向明確,通俗地說,即是相當於直接把隔壁商家的客戶直接往自家商場里拉。這與經營者針對不特定消費群體所採取的促銷等優惠活動的情形不同,對於後者而言,經營者針對不特定人群的打折促銷有利於消費者選擇質優價廉的商品,對正常市場競爭秩序無礙,反法並不需要規制此種行為。因此,本案情形,即三陽百盛向其“鄰居”商業大廈的會員提供會員身份轉換及各種優惠措施,會導致削弱甚至阻礙商業大廈會員交易機會的選擇,減損商業大廈的競爭優勢,有違公認的商業道德,故反法應對此種行為予以規制。另需要強調的是,此類案件的個案性特徵非常強,對其中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度”的把握,需要根據反法第二條的精神具體分析,以確定這種行為是否損害了競爭利益,既要考慮經營者之間的競爭利益平衡,同時也要考慮對消費者福利的影響程度。

最終,本案一審法院根據對會員交易機會保護條件的分析,依據反法第二條認定涉案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判決後,當事人沒有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對於本案所確定的裁判尺度,理論與實務中可能存在不同觀點,供研究探討。

【裁判要旨】

有直接競爭關係且位置相互毗鄰的經營者,省卻挖掘客戶的時間及經濟成本,直接針對競爭對手在經營過程中耗費大量成本培育、維護的會員群,提供會員身份轉換及各種優惠促銷措施,爭奪競爭對手與會員之間現實或潛在的交易機會,減損其競爭優勢,增加自己的競爭優勢,有違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情摘要】

無錫商業大廈大東方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於1998年1月20日,系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521711813元。無錫三陽百盛廣場有限公司設立於1993年2月6日,系台港澳與境內合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為8000萬元。三陽百盛新區分公司設立於2010年9月7日,系三陽百盛的分公司。三陽百盛與商業大廈相互比鄰,均經營百貨行業,且同屬中山路商圈。

根據商業大廈提供的大東方會員手冊記載:大東方會員卡分為普通卡、銀卡、金卡、白金卡、鑽石卡;辦卡人憑本人有效證件及當日購物發票等資料可申領,且低級別的卡在當日累計消費積分或自辦卡之日起一年內累計消費積分達到2萬分至12萬分以上時,區分不同情形,可進行升級。大東方會員卡享受的服務有:銀卡及以上享受生日賀禮、貴賓休息廳使用、母嬰休息室等服務,金卡及以上可以享受免費洗車、免費全車系統檢查、代辦年審過戶服務、救援服務等。據商業大廈稱其有大東方會員共計21萬餘人,其中普通卡20萬人,銀卡5000人,金卡3000人,白金卡850人,鑽石卡35人。

根據三陽百盛新區分公司、三陽百盛提供的百盛會員手冊記載,百盛會員卡分為金卡、白金卡、鑽石卡;辦卡人憑本人有效證件即可免費申領,且低級別的卡在當日累計消費積分或自辦卡之日起一年內累計消費積分達到5000分至10萬分以上時,區分不同情形,可進行升級。百盛會員卡享受的服務有金卡達到2000積分享受1%的積分折扣、生日當天雙倍積分等,白金卡可享受免費的基礎改衣服務、美容/SPA服務、會員獨享折扣、達到2000積分享受2%的積分折扣、生日前後三天及當天的任選一天享雙倍積分等。據三陽百盛稱,百盛會員卡有會員共計70-80萬人。

商業大廈遂以三陽百盛使用其大東方字型大小的行為足以使眾多消費者誤認為雙方存在合作關係、三陽百盛針對大東方會員的行銷行為系有針對性地阻礙、隔斷、攫取商業大廈對大東方會員應有的交易機會,對商業大廈權益造成損害等為由,訴至無錫高新區法院,並請求判令三陽百盛等:1、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在《無錫日報》上刊登道歉聲明,消除影響;2、賠償商業大廈經濟損失1元及公證費2000元。

【法院認為】

無錫市高新區人民法院認為:

商業大廈的大東方會員,是商業大廈在日常經營活動中,設定必要條件有選擇性准入的消費者。大東方會員對商業大廈往往具有較高的信賴度,在其消費過程中滿意度較高,並具有一定的消費實力。商業大廈將大東方會員進行分類,並按照大東方會員的等級提供非會員不能享受的優惠服務,使得大東方會員對商業大廈的消費忠誠度不斷提升。經過時間的積累及會員多次的消費選擇,商業大廈可以針對會員個性化的消費選擇進行深化服務,進一步積累優質客戶的同時促進會員繼續消費,達到雙贏的目的。在這個過程中,商業大廈需要耗費大量時間、精力、財力維護其會員群。與此同時,商業大廈就大東方會員這個特定的消費群,較同行業競爭者具有競爭優勢,該競爭優勢對應的競爭利益,應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三陽百盛與商業大廈相互比鄰,均經營百貨行業,且同屬中山路商圈,屬直接競爭關係。誠然,三陽百盛提供打折促銷等更優惠的條件吸引消費者無可厚非,屬於自由競爭的範疇,且為普通消費者福祉,應予鼓勵。但三陽百盛作為與商業大廈經營範圍相似、地理位置相近的競爭對手,在未獲商業大廈許可也未支付相應對價的情況下,省卻挖掘客戶的時間及經濟成本,針對商業大廈舉企業之力篩選積累的會員群,提供商業大廈的普通會員直接轉換為三陽百盛更高等級的白金會員、送禮品、服飾打折、現金扣減等優惠措施,直接獲得大東方會員對其銷售行為的關注,削弱甚至阻礙大東方會員與商業大廈之間的商業聯繫,爭奪商業大廈與大東方會員之間現實或潛在的交易機會,減損商業大廈對大東方會員的競爭優勢,提高自身的競爭優勢,有違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審判決:三陽百盛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無錫日報》上刊登啟事以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及為調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一審合議庭:劉博文獨任審判)

【案件資訊】

一審:無錫高新區法院(2016)蘇0291民初1233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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