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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區分:未提足折舊的房產,推倒重置稅會處理有差異

2017年1月20日《中國稅務報》B4版《提足折舊房產重建, 要分兩步走》一文, 介紹了提足折舊的房產推倒重置的稅會處理, 沒有差異。 筆者認為, 未提足折舊的房產推倒重置的稅會處理則存在較大差異, 應當關注。

例:某酒店大樓於1990年末建成並投入使用, 帳面原值為4000萬元, 採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 預計淨殘值率為5%, 預計使用年限為40年。 2015年末, 由於發展戰略需要, 該酒店決定對大樓進行推倒重置。 2016年末新酒店大樓完工並辦理驗收手續, 同時投入使用, 發生支出為20000萬元, 預計使用年限為40年, 預計淨殘值率為5%。 拆除大樓時發生支出100萬元,

取得殘料收入5萬元(發生的流轉稅略)。

會計處理

推倒重置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沒有明確規定。 大多數觀點認為應按照固定資產處置, 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下同)

(一)固定資產清理

(1)固定資產轉讓清理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1625

累計折舊 2375

貸:固定資產 4000

(2)發生拆除支出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100

貸:銀行存款 100

(3)取得殘料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5

貸:固定資產清理 5

(4)結轉固定資產清理淨損益時

借:營業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 172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720

(二)新建房屋

(1)發生建設支出時

借:在建工程 2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

(2)房屋完工時

借:固定資產 20000

貸:在建工程 20000

(三)每年計提折舊

借:管理費用 475

貸:累計折舊 475

稅務處理

對於房產推倒重置,

企業所得稅上有明確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四條規定, 企業對房屋、建築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 如屬於推倒重置的, 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後的淨值, 應併入重置後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 並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的次月起, 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 一併計提折舊;如屬於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 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 併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 並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後的次月起, 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 如該改擴建後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 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根據上述規定, 該新酒店大樓的計稅基礎為21625萬元(1625+20000), 其會計上確認的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1720萬元不得全額稅前扣除, 只能扣除拆除大樓時發生的支出和取得殘料收入淨損失95萬元(100-5), 調增1625萬元。 稅收上每年計算折舊513.59萬元[21625×(1-5%)÷40], 每年納稅調減38.59萬元(513.59-475)。

稅收風險

稅務稽查中發現, 有的企業房產推倒重置產生的損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按照固定資產報廢進行了專項申報是錯誤的。 企業推倒重置產生的損失不屬於稅法上的資產損失, 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四條規定, 將該固定資產淨值併入重置後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

並依此計算折舊, 每年進行納稅調整。

作者:季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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