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0日《中國稅務報》B4版《提足折舊房產重建, 要分兩步走》一文, 介紹了提足折舊的房產推倒重置的稅會處理, 沒有差異。 筆者認為, 未提足折舊的房產推倒重置的稅會處理則存在較大差異, 應當關注。
例:某酒店大樓於1990年末建成並投入使用, 帳面原值為4000萬元, 採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 預計淨殘值率為5%, 預計使用年限為40年。 2015年末, 由於發展戰略需要, 該酒店決定對大樓進行推倒重置。 2016年末新酒店大樓完工並辦理驗收手續, 同時投入使用, 發生支出為20000萬元, 預計使用年限為40年, 預計淨殘值率為5%。 拆除大樓時發生支出100萬元,
會計處理
推倒重置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沒有明確規定。 大多數觀點認為應按照固定資產處置, 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下同)
(一)固定資產清理
(1)固定資產轉讓清理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1625
累計折舊 2375
貸:固定資產 4000
(2)發生拆除支出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100
貸:銀行存款 100
(3)取得殘料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5
貸:固定資產清理 5
(4)結轉固定資產清理淨損益時
借:營業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 172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720
(二)新建房屋
(1)發生建設支出時
借:在建工程 2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
(2)房屋完工時
借:固定資產 20000
貸:在建工程 20000
(三)每年計提折舊
借:管理費用 475
貸:累計折舊 475
稅務處理
對於房產推倒重置,
根據上述規定, 該新酒店大樓的計稅基礎為21625萬元(1625+20000), 其會計上確認的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1720萬元不得全額稅前扣除, 只能扣除拆除大樓時發生的支出和取得殘料收入淨損失95萬元(100-5), 調增1625萬元。 稅收上每年計算折舊513.59萬元[21625×(1-5%)÷40], 每年納稅調減38.59萬元(513.59-475)。
稅收風險
稅務稽查中發現, 有的企業房產推倒重置產生的損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按照固定資產報廢進行了專項申報是錯誤的。 企業推倒重置產生的損失不屬於稅法上的資產損失, 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四條規定, 將該固定資產淨值併入重置後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
作者:季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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