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既然從旗下團隊的商業活動中獲得了大量收益, 若涉嫌侵權, 也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體現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需要提高“防侵權”意識的, 不止是黃磊和“黃小廚”。
策劃方案受《著作權法》和《專利法》保護
4月26日, 是世界智慧財產權日。 就在兩天前, 一篇《黃老師, 黃小廚方案的錢我們不要了》的文章火爆網路, 一家名為A&A Communication公關公司怒懟黃磊及其旗下品牌“黃小廚”, 剽竊己方創意, 也就是侵犯了自己的智慧財產權。 (所謂智慧財產權是個比較寬泛的概念, 包括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
A&ACommunication公關公司的“創意”, 主要體現為活動策劃方案。 “黃小廚”NOOB市集北京站活動中入場門、表演台、集章台設計, 以及活動現場佈置, 從本質上說, 屬於美術作品;其中的文字表述, 則屬於文字作品, 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根據2017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版《專利審查指南》, 專利保護範圍擴展至含有技術特徵的商業模式。 該活動策劃方案作為商業模式的技術載體, 還受到《專利法》的保護。
又因為該活動策劃方案並未實際公開, 這種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就可以被視為商業秘密,
對於該公關公司的發文指責, “黃小廚”拿得出手的抗拒理由, 就是有關“創意”並不構成“智慧財產權”。 在另一份熱帖《挺黃磊:方案不行還訛錢?別鬧》中, 就將該事件形容成“一次不走心的比稿、一次沒忽悠到錢的方案、一個心有不甘的低智抱怨”。 並將對方公司的“創意”稱為俯仰可得的大路貨, 是網上剪影素材的低端套用。 問題是, “黃小廚”NOOB市集北京站的實際佈設, 就真正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獨創性”嗎?這世上還會有哪個設計圖“合格”, 沒有一點“素材”蹤影?
黃磊的高情商和“連帶責任”是兩回事
目前, 該事件正在調查處理中, “剽竊”亦未坐實。 與旗下“黃小廚”團隊的強硬態度截然不同的是, 在文藝圈一向以“高情商”著稱的黃磊, 在亮出智慧財產權保護態度的同時, 表示“如黃小廚涉及抄襲, 黃小廚公司自會承擔責任, 並對責任人做出相應處理”。
其實, 近年來涉嫌類似問題的, 並不止黃磊和“黃小廚”一家。 之前, 除了在“明星代言”上摔跟頭外, 不少明星及其團隊在商業活動中也屢現負面新聞。 比如, 韓寒創立的“很高興遇見你”餐廳, 因無證經營、鼠患嚴重, 被武漢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列入黑名單;包貝爾投資的火鍋店, 被曝空運的“鴨血”, 系用牛血兌水冒充鴨血;女神高圓圓參與投資的一家叫做“花點時間”的花店,
同理, 正如黃磊所言, “黃小廚”僅是“眾多工作中的一個, 我主要參與一些大的方向的決策, 但實在沒有精力參與到專案的細節中”, 對“創意招標事情, 細節我並不清楚”, 許多明星對於生意團隊業務的管理, 也是“心有餘而力不足”, 純屬於掛名“生財”, 不夠專業和熟悉。 但是, 這種“不知情”的現實情況, 或許會被指為推卸責任。
作為旗下團隊的主要出資人, 明星為其商業活動提供了最重要的資本“個人品牌”。 他們既然從旗下團隊的商業活動中獲得了大量收益, 也應就團隊的侵權活動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體現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 這些負面風波一旦進入行政處罰,或者訴訟程式,再大牌的明星也難免品嘗苦果,更會對藝人主業造成不可挽回的負面影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明星及其團隊,決不是一句空話。需要提高“防侵權”意識的,不止是黃磊和“黃小廚”。
□歐陽晨雨(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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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負面風波一旦進入行政處罰,或者訴訟程式,再大牌的明星也難免品嘗苦果,更會對藝人主業造成不可挽回的負面影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明星及其團隊,決不是一句空話。需要提高“防侵權”意識的,不止是黃磊和“黃小廚”。□歐陽晨雨(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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