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珈偉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關於第三屆董事會第九次
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根據《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
件的規定, 作為深圳珈偉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
事, 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 基於獨立、審慎、客觀的立場, 我們對公司第三屆
董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的相關事項發表以下獨立意見:
一、《關於為全資子公司江蘇華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辦理應收賬款保理
融資業務提供擔保的議案》;
全資子公司江蘇華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源新能源”)作為
獨立的法人實體, 可以向橫琴金投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申請辦理應收賬款有追
索權保理融資業務。 且該保理融資業務的開展, 有利於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降低
應收賬款管理成本, 加速資金周轉, 有利於華源新能源的中長期發展。 公司為全
資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目的是為了下屬子公司業務規模的擴大, 以及經營
發展的需要, 公司對其提供擔保不會損害公司及公司全體股東的利益。 本次擔保
事項履行了必要的審批程式, 符合中國證監會及深交所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二、《關於為全資孫公司金湖振合新能源發電有限公司申請項目貸款提供擔
保的議案》;
金湖振合新能源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湖振合”)為公司的全資孫公
司, 經營情況穩定, 對其提供擔保是為了支持其業務發展, 有利於公司的長遠利
益, 符合廣大股東的根本利益, 本次擔保內容及決策程式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
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相
關法規要求。 作為公司獨立董事, 同意公司為金湖振合申請項目貸款提供擔保。
三、《關於全資子公司新增 2017 年度日常關聯交易的議案》;
經認真審核, 我們認為:
1、本次關聯交易是全資子公司江蘇華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與關聯方正常
業務往來,
易之間不會存在明顯差異, 符合公平、公開的原則,未損害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
益。
2、董事會在對該項議案進行審議時, 關聯董事回避表決, 表決人數及表決
程式合法有效, 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因此, 我們對此項關聯交易發表同意意見。
獨立董事:廖騫、鐘宇
2017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