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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炒股被罰五億 到底哪些人是不可以炒股的?

上週五, 證監會向公眾披露了一則消息, 前深交所工作人員、曾任股票發審委兼職委員馮小樹涉嫌違法買賣股票。 馮小樹不僅被沒收了違法所得,

還被罰款, 同時對馮小樹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證監會查明, 馮小樹先後以岳母彭某嫦、配偶之妹何某梅名義入股擬上市公司, 並在公司上市後拋售股票獲巨額利益, 其交易金額累計達到2.51億元, 獲利金額達2.48億元。

炒股雖然能作為一種重要的投資手段, 但並不是誰都能任意買賣股票的, 哪些人不能買賣股票, 買賣股票又有哪些規定呢?

四類人不得買賣股票!

在股票的發行和交易過程中, 有一些人由於其工作職務等原因, 不可避免的可以提前知道一些內幕消息, 因此這些人是不能夠進行股票買賣的, 否則就對其他投資者不公平了。

早在2015年, 中央紀委法規室負責人在解讀《黨紀處分條例》時就明確提出,

以下四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資訊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不准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不准買賣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 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諮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 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係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內幕資訊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 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 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

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資訊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 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 不得繼續持有。

哪些人不得開股票帳戶?

我們都知道, 炒股的時候首先要有一個證券帳戶。 不過, 證券帳戶也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開的, 哪些人不能開證券帳戶呢?

1、證券主管機關中管理證券事務的有關人員。

2、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

3、證券經營機構中與股票發行或交易有直接關係的人員。

4、與發行人有直接行政隸屬或管理關係的機關工作人員。

5、其他與股票發行或交易有關的知情人。

6、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的人以及沒有公安機關頒發的身份證的人員。

7、由於違反證券法規, 主管機關決定停止其證券交易, 期限未滿者。

8、其他法規規定不得擁有或參加證券交易的自然人, 包括武警、現役軍人等。

證券從業人員借他人名義炒股可以嗎?

由上述規定可知, 對於買賣股票的行為限制還是比較嚴格的, 例如直接參與發行和交易的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員, 就是直接不可以開立帳戶。 另外, 直系親屬有從事相關工作的, 也需要避嫌。

我們再來研究一下證券法的詳細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

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 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 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 其原已持有的股票, 必須依法轉讓。

由此可以看出, 馮小樹先後以岳母、配偶之妹的名義入股擬上市公司, 這種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 馮小樹身為證券相關工作人員, 不僅自己不能直接持有、買賣股票, 化名、借他人名義也不可以, 同時也不可以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公司高管、大股東能隨意買賣股票嗎?

作為上市公司的高管以及大股東, 他們的股票買賣情況, 對上市公司股價等都會造成一定影響, 因此對他們的股票買賣行為也有一定的限制。

按照規定,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負有責任的董事是要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

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是指哪些人?

證券法明確提出,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那麼哪些人算是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呢?

首先,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這些都被定義為內幕資訊的知情人。

不僅如此,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算。另外,即使不是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但是如果你的工作崗位或職務是可以獲取相關內幕資訊的,那麼你也算是內幕資訊的知情人。

此外,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由於職責所在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人員,股票發行的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這些都算是內幕知情人。

按照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如果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負有責任的董事是要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

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是指哪些人?

證券法明確提出,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那麼哪些人算是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呢?

首先,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這些都被定義為內幕資訊的知情人。

不僅如此,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算。另外,即使不是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但是如果你的工作崗位或職務是可以獲取相關內幕資訊的,那麼你也算是內幕資訊的知情人。

此外,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由於職責所在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人員,股票發行的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這些都算是內幕知情人。

按照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如果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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