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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六大減稅措施,您需重點關注哪些?

近日, 國務院推出了六大減稅舉措, 將增值稅稅率由四檔減至三檔, 取消13%稅率;將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等。

面對六大減稅措施, 您需重點關注哪些呢?

一、目前增值稅稅率為13%的有哪些?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增值稅稅率規定,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 稅率為13%: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誌;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二、現農產品計算抵扣增值稅政策

▲購進農產品, 按照取得的銷售農產品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免稅農產品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

可以按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 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因此, 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免稅農產品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 可以按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3)納稅人批發零售蔬菜、鮮活肉蛋等免稅農產品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票, 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4)對不享受免稅政策的批發、零售納稅人, 依照3%徵收率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而自行開具或委託稅務機關代開的農產品銷售發票, 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 可以使用國稅機關監製的農產品收購發票, 按照現行規定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即按照收購單位自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規定, 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製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實行核定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5號)明確了具體核定方法。

後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範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規定,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擴大核定扣除範圍。

三、關於擴大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範圍

小型微利企業的概念源自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 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 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備註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將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

1.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 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2.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

4.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採取查帳徵收和核定徵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科技型中小企業,新政策應會規定具體範圍。

五、關於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財稅〔2015〕126號規定,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額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具體規定如下:

(一)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二)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並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準內據實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其中試點地區:(1)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

(2)河北省石家莊市、山西省太原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遼寧省瀋陽市、吉林省長春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江蘇省蘇州市、浙江省寧波市、安徽省蕪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鄭州市(含鞏義市)、湖北省武漢市、湖南省株洲市、廣東省廣州市、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貴州省貴陽市、雲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區拉薩市、陝西省寶雞市、甘肅省蘭州市、青海省西寧市、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不含所轄縣)、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市。

六、關於延長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稅收優惠

▲財稅〔2015〕98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稅〔2016〕36號《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九)項規定,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就業創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等政策規定,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退役士兵等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按規定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企業)所得稅,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2.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

4.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採取查帳徵收和核定徵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科技型中小企業,新政策應會規定具體範圍。

五、關於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財稅〔2015〕126號規定,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額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具體規定如下:

(一)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二)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並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準內據實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其中試點地區:(1)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

(2)河北省石家莊市、山西省太原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遼寧省瀋陽市、吉林省長春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江蘇省蘇州市、浙江省寧波市、安徽省蕪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鄭州市(含鞏義市)、湖北省武漢市、湖南省株洲市、廣東省廣州市、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貴州省貴陽市、雲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區拉薩市、陝西省寶雞市、甘肅省蘭州市、青海省西寧市、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不含所轄縣)、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市。

六、關於延長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稅收優惠

▲財稅〔2015〕98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稅〔2016〕36號《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九)項規定,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就業創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等政策規定,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退役士兵等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按規定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企業)所得稅,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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