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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到底如何解釋?合同裡會寫清楚的這幾點一定要看

保險是無形產品, 以合同形式體現, 但是合同裡約定的責任不一定會履行(射幸合同), 即發生風險才賠錢(履行合同), 不發生風險不賠錢(不履行合同), 因此合同本身是重中之重, 所以購買保險時, 《保險條款》中寫了什麼才是最應該關注的:

1、一款醫療保險是否報銷自費藥, 合同裡一定會寫清楚:

如果合同裡可以報銷的費用有這樣一個定語“符合保單簽發地政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範圍”, 那麼就把用藥及醫療項目局限在社保範圍當中了。

而囊括自費專案的產品只寫“合理且必需的費用”, 只防範醫療濫用,

沒有如“社保內用藥”的特定範圍。

2、一款重疾險什麼時候理賠, 合同裡一定會寫清楚:

如果條款中注明“確診本合同約定重大疾病, 且於明確診斷的三十日以後仍生存的, 我們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那麼患病後需要生存滿30日, 才能夠得到保險金的賠付, 如果沒有這句話, 才能叫確診即賠付。

3、一款家庭財產保險是否保地震損失, 合同裡一定會寫清楚:

如:在保險期間內, 本合同列明的家庭財產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 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火災、爆炸;雷擊、颱風、龍捲風、暴風、暴雨、洪水、地震、海嘯、雪災、雹災、冰淩、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4、一款附加萬能帳戶的年金險保底利率是3%還是3.5%,

合同裡一定會寫清楚:

如:“本合同的最低保證利率為年利率 3.5%”或者“本合同的最低保證利率為年利率 3%”, 都會明確在合同中顯示, 而不僅僅是口頭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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