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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民法總則草案七大看點!這裡真的只有乾貨!

轉自:法制網

作為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重頭戲之一——民法總則草案今天提請審議。 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說明。 草案共11章, 210條。

從生到死, 從簽合同做生意, 到結婚生子繼承收養, 老百姓的一切皆離不開民法, 所以, 民法也被稱之為社會生活的大百科, 它直接影響著每一個人的生活。

作為民法典的總則編, 此次提交大會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經過了反復徵求意見和三次審議, 其中的一些看點值得關注, 尤其是“權利法”色彩愈發明顯, 各界普遍呼籲的多項內容也都在條文中得以體現。

看點1

基本原則體現新發展理念

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司法機關進行民事司法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 草案第一章以確立民事基本原則為核心,

並就立法宗旨、法律適用規則作出規定。 在民法通則基礎上, 草案結合30多年來民事法律實踐, 確立了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守法原則、綠色原則等基本原則。

綠色原則被寫入基本原則

突出生態環境保護是此次草案的亮點之一。

近年來, 屢現劇組損害生態環境案例, 電影《無極》攝製組為拍攝搭建了臨時建築物, 破壞了碧沽天池周圍部分高山草甸和高山灌叢植被, 對周圍的自然生態環境造成影響, 最終, 劇組被處以9萬元罰款, 香格里拉縣分管副縣長因負有領導責任被免職。 今後, 如果再發生類似事件, 那麼就不僅僅是要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還要恢復原狀。

草案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 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這樣規定, 既傳承了天地人和、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我國優秀傳統文化理念, 又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的新發展理念, 與我國是人口大國、需要長期處理好人與資源生態的矛盾這樣一個國情相適應。

“習慣”成為法律適用規則

在一些地區, 入贅女婿對老人有贍養義務;拍賣的時候, 拍賣師會習慣採用“三聲拍賣法”, “1、2、3”之後, 槌落成交;國際貿易中, FOB這種術語成為了交易規則……這些大家普遍遵循的行為準則, 或將都可以作為法院的判案依據。

此次草案對民事法律的適用規則作出了規定:一是處理民事糾紛,

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 可以適用習慣, 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二是其他法律對民事關係有特別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 這也就意味著, “習慣”今後也可以作為法律淵源, 允許法院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時候可以適用當地習慣來審理案件。

為什麼要把“習慣”寫入民法總則?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介紹, “一方面, 是考慮到我國幅員遼闊, 情況複雜, 而法律永遠落後于現實, 不可能面面俱到, 立法者本身的預見能力也是有限的。 另一方面, 在現階段習慣還是有適用的餘地, 一些民間的善良風俗。 ”立法者本身的預見能力也是有限的。 另一方面, 從法律本身發展來看, 最早的法律就是由習慣演變而來,來源於習慣。他同時強調說,適用習慣的一個前提是法律沒有規定,這種情況下,才能適用習慣。換言之,習慣是法律的補充。

看點2

自然人民事主體更完善

民事主體是民事關係的參與者、民事權利的享有者、民事義務的履行者和民事責任的承擔者,也是構建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礎。明確民事主體及其規則十分重要,而自然人則是最重要最古老的民事主體。此次,草案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對自然人制度作了多項完善。

明確胎兒具有繼承受贈等權利

還沒有出生父親就去世了,這個胎兒可不可以繼承父親的財產?母親懷孕的時候,胎兒就遭受了人身傷害,那麼出生後,孩子可不可以提起侵權賠償訴訟來維權?這些在以往的民事立法中是找不到根據的,這也就導致司法實踐中法官判案缺乏相應的依據,造成法律對胎兒權利保護不足的後果。

草案專門增加了保護胎兒利益的規定。草案第17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下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標準

一個小學一年級的同學把自己的一支筆送給了同桌,這個行為會不會在法律上被認可呢?父母離婚,法官是不是可以根據一個8歲孩子的選擇來判決撫養權歸誰?這些問題的解決就要看這個孩子是不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自主意識,草案根據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發展的特點,下調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草案第20條規定:“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為什麼會定為六周歲?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解釋說,主要考慮到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準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適當降低年齡有利於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此外,這一調整也與我國義務教育法關於年滿六周歲的兒童須接受義務教育的規定相呼應,實踐中易於掌握、執行。

看點3

解決監護“空對空”難題

貴州畢節四名留守兒童因父親長期在外打工、母親被人拐跑,而在家中集體自殺;親生父親性侵自己的女兒;失能老人因無人照料而被餓死……近些年來,不斷有這樣的悲劇發生,成為全社會之痛。

作為保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監護制度對彌補民事主體的民事行為能力不足十分關鍵。但對於監護制度,我國現行法律中雖多有涉及、從制度上講似乎很完善,當一種監護缺位,似乎立刻可以用其他的監護彌補,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很多監護制度無法落地,這也是我國監護制度一直存在的最大問題。

針對現行監護制度存在的突出問題,草案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對監護制度作了完善,明確了父母子女間的撫養、贍養等義務,擴大了被監護人的範圍,強化了政府的監護職能,並就監護人的確定、監護職責的履行、撤銷監護等制度作出明確規定。

擴大被監護對象範圍

伴隨老齡化社會的到來,越來越多的老人,尤其是失能老人的監護成為了問題。現行民法通則只規定了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成年人的監護則一直是空白點。此次草案彌補了這一空白,擴大了被監護人的範圍,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也是被監護人。這就意味著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知能力的成年人,也被納入到被監護人的範圍。這些調整將有利於保護智力障礙者等人群的人身財產權益,也有利於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更好地維護老年人權益。

值得一提的是,失獨家庭的養老問題成為很多人糾結的問題。一些失獨家庭的父母想選擇一個自己信任的人將來作為自己的監護人,但是卻沒有法律依據。此次,草案第34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承擔監護責任。”

有專家解釋說,這一規定明確了成年監護制度所特有的監護人決定方式——意定監護,即成年人可以在自己智力正常的時候,預先選定自己信得過的親友或社會保障機構,作為自己的監護人,待自己年老智力衰退時,由自己選定的人擔任監護人。

此外,為強調家庭責任,弘揚中華傳統美德,草案同時增加規定:“子女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負有贍養、照顧和保護的義務”。

民政部門把監護責任“頂到前面”

2015年2月,首例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父母作為孩子監護人資格的案件,在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最終法院撤銷父母對女兒的監護權,指定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為孩子的監護人。該案成為《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正式實施後的典型案例。

隨著國家經濟實力的增強和治理能力的提高,不少觀點都認為應當強化國家監護職能,在監護人缺位時由政府民政部門及時補位。此次,草案第33條規定:“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對於這一規定,有專家表示,將促使民政部門真正擔負起監護人的職責,承擔監護監督責任。而且,從未來著想,由政府主導的養老院應發揮更大力量,因此讓民政部門來承擔相應監護職責是符合我國實際的。

完善撤銷監護制度

現實生活中,經常會發生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實施侵害被監護人利益行為的惡劣事件。而現行法律僅有原則性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草案第37條細化了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具體情形,包括: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那麼,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根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新監護人。

嚴格恢復被撤銷監護權條件

曾引起廣泛關注的“南京虐童”案,男童養母李征琴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法院同時認為李征琴在今後較長時期內不再適合收養、監護兒童。不過,據媒體報導,在李征琴出獄後,男童仍然願意跟她一起生活,並表示“不恨養母,都是為了我好”。辦案人員也曾經介紹說,“小孩多次向檢察機關表達了想見媽媽的意願”。

基於此,草案賦予了原監護人“悔改權”。草案第39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看點4

結合國情創新法人制度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項基本制度。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新的組織形式不斷出現,法人形態發生了較大變化。現實當中,各類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大量的存在並進行了大量的市場交易行為,從社會經濟生活角度講,完善法人制度對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意義極為重大。可以說,法人制度是此次民法總則的立法重點,也是從一審以來社會意見反響最多、內容變化最大的部分。

適應需要創新法人分類

現行的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4類,即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民法通則的法人分類已經難以適應新的情況,有必要進行調整完善。

為了反映不同法人在性質上的根本差異,加強對各類社會組織的引導、規範和保護,促進其健康發展,並與我國民眾的基本認知相符,草案遵循民法通則關於法人分類的基本思路,適應社會組織改革發展要求,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三類。

賦予村委會居委會法人資格

鑒於目前有一些法人組織的設立和終止都相當特殊,如果按照營利法人或者非營利法人來區分不合適,根據現實需要,草案特別設立了特別法人一節,將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規定為特別法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是我國特殊的經濟制度。從一審到三審,一直有意見要求明確賦予其獨立的法人地位。從調研結果來看,意見也十分一致,草案最終明確賦予了其法人地位,符合黨中央有關改革精神,有利於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活力。

一直以來,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雖然在憲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都有自己的法律地位,但是沒有明確的民事法律地位。調研發現,現實中由於沒有民事主體身份和地位,很多村委會代行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時無法從事一些民事行為,比如簽合同,去銀行開戶等等,阻礙履行公共管理事務。鑒於此,草案做出了明確,規定居委會、村委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看點5

加大民事權利保護範圍

保護民事權利是民法的核心,也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務。草案繼承了民法通則的做法,設專章規定民事權利的種類和內容。這一章旨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要求,凸顯對民事權利的尊重,加強對民事權利的保護。作為宣誓性的要求,這也為民法各分編和民商事特別法律具體規定民事權利提供依據。

在人身權利方面,草案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享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在財產權利方面,草案規定,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債權、繼承權、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

增設“個人資訊保護”條款

2016年8月19日,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學生徐玉玉遭遇電信詐騙,被騙走9900元錢的徐玉玉與父親一起去派出所報警,回家途中身體出現不適入醫院搶救,8月21日搶救無效死亡。事件一經報導,社會反響強烈。

針對電信詐騙、網路詐騙現狀,一些業內人士提出,雖然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等法規對個人資訊的保護作出了一些規定,但是並未起到相應的作用。“個人資訊保護”也應該作為民事權利,從民商法、侵權法的角度破解電信詐騙、網路詐騙難題。

考慮到在資訊化社會,自然人的個人資訊保護尤為重要,個人資訊權利是公民在現代社會當中享有的重要權利,草案專門做了針對性的規定。草案第114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確保依法取得的個人資訊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資訊。”

有意見認為,之所以把個人資訊保護納入民事權利,其目的在於避免個人資訊被濫用,一旦被濫用,那麼受害者可以從侵權法的角度維權。

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民法保護範圍

十八大以來,歷次中央全會都強調,要完善對民事主體財產權益的保護。草案此次明確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民事主體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同時,草案第120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為了適應互聯網和大資料發展,體現時代性,草案還專門規定對網路虛擬財產和資料等進行保護。草案第131條規定:“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草案同時加大了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規定民事主體對作品、專利、商標、地理標識、商業秘密、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智慧財產權。對比民法通則,其中的商業秘密、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均為此次新增內容。

看點6

鼓勵見義勇為行為

見義勇為時造成受助人損害,做了好事還要賠償,這幾年,在見義勇為方面發生了很多典型案例。因此,此前的常委會審議當中,一些常委會委員一直都提出要重視這個問題,要求法律予以明確規定。今後“讓英雄流血又流淚”“救人未果反被追責”這種情況或將得以改變。

為了鼓勵見義勇為的行為,草案第187條明確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同時,草案第188條還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與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看點7

訴訟時效適應實踐需要

為了不讓法律權利睡大覺,法律規定了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權利不受保護的法律制度。鑒於目前社會經濟活動發生重大變化,此次草案對訴訟時效做出重大調整。

一般訴訟時效擬由2年增至3年

熟人之間借錢,司空見慣。但是錢借出去後,礙於情面,有時候很多人都不好意思張口要求還錢,也不願意打官司,覺得可以先商量,這樣一來,很容易一不留神時間就會過個幾年。但如果照現行民法通則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的規定,有人欠了你的錢卻又不還,就要在兩年內把他告上法院,否則就屬於超過訴訟時效,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伴隨社會生活發生深刻變化,交易方式與類型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係更趨複雜,要求權利人在2年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顯得過短,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利,有必要適當延長。同時,考慮到現代化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加快經濟流轉,通信手段的現代化使行使權利更加方便,導致普通時效期間縮短的趨勢,草案在吸收司法實踐經驗後,對民事訴訟時效做出修改,將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由現行的2年延長為3年。

未成年人受性侵成年後仍可“算帳”

有調研顯示,農村留守兒童數位在不斷擴大,而受社會傳統觀念影響,一旦這些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受害人家屬覺得很恥辱,不少人都不願、不敢公開尋求法律保護,有的受害人成年後開始自己尋求法律救濟,卻往往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即使法院受理案件,依據現行訴訟時效規則,也不可能獲得勝訴判決,導致這類案件的加害人往往能夠逃脫法律懲罰,造成受害者終身遺恨。

為了更好地保護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給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後提供尋求法律救濟的機會,草案此次對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訴訟時效起算規則作出重要調整。草案第194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這就意味著如果兒童期遭遇了性侵害,那麼即便當時沒有主張自己的權利、追究侵害方的責任,年滿18周歲後仍可以“秋後算帳”,要求侵害方給予民事賠償。

本文源於法制網 記者朱甯甯

最早的法律就是由習慣演變而來,來源於習慣。他同時強調說,適用習慣的一個前提是法律沒有規定,這種情況下,才能適用習慣。換言之,習慣是法律的補充。

看點2

自然人民事主體更完善

民事主體是民事關係的參與者、民事權利的享有者、民事義務的履行者和民事責任的承擔者,也是構建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礎。明確民事主體及其規則十分重要,而自然人則是最重要最古老的民事主體。此次,草案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對自然人制度作了多項完善。

明確胎兒具有繼承受贈等權利

還沒有出生父親就去世了,這個胎兒可不可以繼承父親的財產?母親懷孕的時候,胎兒就遭受了人身傷害,那麼出生後,孩子可不可以提起侵權賠償訴訟來維權?這些在以往的民事立法中是找不到根據的,這也就導致司法實踐中法官判案缺乏相應的依據,造成法律對胎兒權利保護不足的後果。

草案專門增加了保護胎兒利益的規定。草案第17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下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標準

一個小學一年級的同學把自己的一支筆送給了同桌,這個行為會不會在法律上被認可呢?父母離婚,法官是不是可以根據一個8歲孩子的選擇來判決撫養權歸誰?這些問題的解決就要看這個孩子是不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自主意識,草案根據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發展的特點,下調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草案第20條規定:“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為什麼會定為六周歲?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解釋說,主要考慮到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準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適當降低年齡有利於其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此外,這一調整也與我國義務教育法關於年滿六周歲的兒童須接受義務教育的規定相呼應,實踐中易於掌握、執行。

看點3

解決監護“空對空”難題

貴州畢節四名留守兒童因父親長期在外打工、母親被人拐跑,而在家中集體自殺;親生父親性侵自己的女兒;失能老人因無人照料而被餓死……近些年來,不斷有這樣的悲劇發生,成為全社會之痛。

作為保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監護制度對彌補民事主體的民事行為能力不足十分關鍵。但對於監護制度,我國現行法律中雖多有涉及、從制度上講似乎很完善,當一種監護缺位,似乎立刻可以用其他的監護彌補,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很多監護制度無法落地,這也是我國監護制度一直存在的最大問題。

針對現行監護制度存在的突出問題,草案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對監護制度作了完善,明確了父母子女間的撫養、贍養等義務,擴大了被監護人的範圍,強化了政府的監護職能,並就監護人的確定、監護職責的履行、撤銷監護等制度作出明確規定。

擴大被監護對象範圍

伴隨老齡化社會的到來,越來越多的老人,尤其是失能老人的監護成為了問題。現行民法通則只規定了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成年人的監護則一直是空白點。此次草案彌補了這一空白,擴大了被監護人的範圍,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也是被監護人。這就意味著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知能力的成年人,也被納入到被監護人的範圍。這些調整將有利於保護智力障礙者等人群的人身財產權益,也有利於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更好地維護老年人權益。

值得一提的是,失獨家庭的養老問題成為很多人糾結的問題。一些失獨家庭的父母想選擇一個自己信任的人將來作為自己的監護人,但是卻沒有法律依據。此次,草案第34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承擔監護責任。”

有專家解釋說,這一規定明確了成年監護制度所特有的監護人決定方式——意定監護,即成年人可以在自己智力正常的時候,預先選定自己信得過的親友或社會保障機構,作為自己的監護人,待自己年老智力衰退時,由自己選定的人擔任監護人。

此外,為強調家庭責任,弘揚中華傳統美德,草案同時增加規定:“子女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負有贍養、照顧和保護的義務”。

民政部門把監護責任“頂到前面”

2015年2月,首例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父母作為孩子監護人資格的案件,在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最終法院撤銷父母對女兒的監護權,指定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為孩子的監護人。該案成為《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正式實施後的典型案例。

隨著國家經濟實力的增強和治理能力的提高,不少觀點都認為應當強化國家監護職能,在監護人缺位時由政府民政部門及時補位。此次,草案第33條規定:“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對於這一規定,有專家表示,將促使民政部門真正擔負起監護人的職責,承擔監護監督責任。而且,從未來著想,由政府主導的養老院應發揮更大力量,因此讓民政部門來承擔相應監護職責是符合我國實際的。

完善撤銷監護制度

現實生活中,經常會發生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實施侵害被監護人利益行為的惡劣事件。而現行法律僅有原則性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草案第37條細化了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具體情形,包括: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那麼,人民法院就可以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根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新監護人。

嚴格恢復被撤銷監護權條件

曾引起廣泛關注的“南京虐童”案,男童養母李征琴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法院同時認為李征琴在今後較長時期內不再適合收養、監護兒童。不過,據媒體報導,在李征琴出獄後,男童仍然願意跟她一起生活,並表示“不恨養母,都是為了我好”。辦案人員也曾經介紹說,“小孩多次向檢察機關表達了想見媽媽的意願”。

基於此,草案賦予了原監護人“悔改權”。草案第39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看點4

結合國情創新法人制度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項基本制度。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新的組織形式不斷出現,法人形態發生了較大變化。現實當中,各類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大量的存在並進行了大量的市場交易行為,從社會經濟生活角度講,完善法人制度對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意義極為重大。可以說,法人制度是此次民法總則的立法重點,也是從一審以來社會意見反響最多、內容變化最大的部分。

適應需要創新法人分類

現行的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4類,即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民法通則的法人分類已經難以適應新的情況,有必要進行調整完善。

為了反映不同法人在性質上的根本差異,加強對各類社會組織的引導、規範和保護,促進其健康發展,並與我國民眾的基本認知相符,草案遵循民法通則關於法人分類的基本思路,適應社會組織改革發展要求,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三類。

賦予村委會居委會法人資格

鑒於目前有一些法人組織的設立和終止都相當特殊,如果按照營利法人或者非營利法人來區分不合適,根據現實需要,草案特別設立了特別法人一節,將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規定為特別法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是我國特殊的經濟制度。從一審到三審,一直有意見要求明確賦予其獨立的法人地位。從調研結果來看,意見也十分一致,草案最終明確賦予了其法人地位,符合黨中央有關改革精神,有利於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活力。

一直以來,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雖然在憲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都有自己的法律地位,但是沒有明確的民事法律地位。調研發現,現實中由於沒有民事主體身份和地位,很多村委會代行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時無法從事一些民事行為,比如簽合同,去銀行開戶等等,阻礙履行公共管理事務。鑒於此,草案做出了明確,規定居委會、村委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看點5

加大民事權利保護範圍

保護民事權利是民法的核心,也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務。草案繼承了民法通則的做法,設專章規定民事權利的種類和內容。這一章旨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要求,凸顯對民事權利的尊重,加強對民事權利的保護。作為宣誓性的要求,這也為民法各分編和民商事特別法律具體規定民事權利提供依據。

在人身權利方面,草案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享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在財產權利方面,草案規定,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債權、繼承權、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

增設“個人資訊保護”條款

2016年8月19日,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學生徐玉玉遭遇電信詐騙,被騙走9900元錢的徐玉玉與父親一起去派出所報警,回家途中身體出現不適入醫院搶救,8月21日搶救無效死亡。事件一經報導,社會反響強烈。

針對電信詐騙、網路詐騙現狀,一些業內人士提出,雖然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等法規對個人資訊的保護作出了一些規定,但是並未起到相應的作用。“個人資訊保護”也應該作為民事權利,從民商法、侵權法的角度破解電信詐騙、網路詐騙難題。

考慮到在資訊化社會,自然人的個人資訊保護尤為重要,個人資訊權利是公民在現代社會當中享有的重要權利,草案專門做了針對性的規定。草案第114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確保依法取得的個人資訊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資訊。”

有意見認為,之所以把個人資訊保護納入民事權利,其目的在於避免個人資訊被濫用,一旦被濫用,那麼受害者可以從侵權法的角度維權。

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民法保護範圍

十八大以來,歷次中央全會都強調,要完善對民事主體財產權益的保護。草案此次明確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民事主體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同時,草案第120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為了適應互聯網和大資料發展,體現時代性,草案還專門規定對網路虛擬財產和資料等進行保護。草案第131條規定:“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草案同時加大了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規定民事主體對作品、專利、商標、地理標識、商業秘密、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智慧財產權。對比民法通則,其中的商業秘密、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均為此次新增內容。

看點6

鼓勵見義勇為行為

見義勇為時造成受助人損害,做了好事還要賠償,這幾年,在見義勇為方面發生了很多典型案例。因此,此前的常委會審議當中,一些常委會委員一直都提出要重視這個問題,要求法律予以明確規定。今後“讓英雄流血又流淚”“救人未果反被追責”這種情況或將得以改變。

為了鼓勵見義勇為的行為,草案第187條明確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同時,草案第188條還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與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看點7

訴訟時效適應實踐需要

為了不讓法律權利睡大覺,法律規定了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權利不受保護的法律制度。鑒於目前社會經濟活動發生重大變化,此次草案對訴訟時效做出重大調整。

一般訴訟時效擬由2年增至3年

熟人之間借錢,司空見慣。但是錢借出去後,礙於情面,有時候很多人都不好意思張口要求還錢,也不願意打官司,覺得可以先商量,這樣一來,很容易一不留神時間就會過個幾年。但如果照現行民法通則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的規定,有人欠了你的錢卻又不還,就要在兩年內把他告上法院,否則就屬於超過訴訟時效,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伴隨社會生活發生深刻變化,交易方式與類型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係更趨複雜,要求權利人在2年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顯得過短,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利,有必要適當延長。同時,考慮到現代化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加快經濟流轉,通信手段的現代化使行使權利更加方便,導致普通時效期間縮短的趨勢,草案在吸收司法實踐經驗後,對民事訴訟時效做出修改,將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由現行的2年延長為3年。

未成年人受性侵成年後仍可“算帳”

有調研顯示,農村留守兒童數位在不斷擴大,而受社會傳統觀念影響,一旦這些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受害人家屬覺得很恥辱,不少人都不願、不敢公開尋求法律保護,有的受害人成年後開始自己尋求法律救濟,卻往往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即使法院受理案件,依據現行訴訟時效規則,也不可能獲得勝訴判決,導致這類案件的加害人往往能夠逃脫法律懲罰,造成受害者終身遺恨。

為了更好地保護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給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後提供尋求法律救濟的機會,草案此次對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訴訟時效起算規則作出重要調整。草案第194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這就意味著如果兒童期遭遇了性侵害,那麼即便當時沒有主張自己的權利、追究侵害方的責任,年滿18周歲後仍可以“秋後算帳”,要求侵害方給予民事賠償。

本文源於法制網 記者朱甯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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