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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5000元以下的辦公用品或者設備是否可以不入固定資產?

問:公司購入單價5000元以下的辦公用品或者設備可以不入固定資產, 直接一次性記入低值易耗品嗎?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4 號——固定資產》第三條規定, 固定資產, 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有形資產: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使用壽命, 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 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第四條規定, 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 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四條規定, 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但是, 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帳的土地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第三條規定, 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 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根據上述規定, 新準則取消了對固定資產入帳的價格限定, 只要滿足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兩個條件, 即可以確認為固定資產, 並按規定計提折舊。 也可以結合企業所處經營環境及自身管理政策,

制訂的固定資產具體確認標準來確定, 按固定資產核算或一次性直接計入管理費用。 企業所得稅上, 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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