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購入單價5000元以下的辦公用品或者設備可以不入固定資產, 直接一次性記入低值易耗品嗎?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4 號——固定資產》第三條規定, 固定資產, 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有形資產: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使用壽命, 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 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第四條規定, 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 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四條規定, 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但是, 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帳的土地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第三條規定, 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 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根據上述規定, 新準則取消了對固定資產入帳的價格限定, 只要滿足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兩個條件, 即可以確認為固定資產, 並按規定計提折舊。 也可以結合企業所處經營環境及自身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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