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新網】為落實創新創業企業通過債券市場籌集資金的國家戰略, 證監會就《中國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創業公司債券試點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下稱《指導意見》)公開徵求意見, 其中明確證監會、證券自律組織建立雙創債配套機制, 包括專項審核、綠色通道、統一標識等。
4月28日,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在例行新聞發佈會上表示, 證監會此舉在於提高雙創債上市預審核或掛牌轉讓條件確認工作效率, 進一步加大市場宣示效應, 吸引優質雙創債發行人。 下一步, 證券交易所通過對雙創債進行統一標識,
鄧舸介紹, 雙創債屬於公司債的一個子類別, 遵循《證券法》《公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發行主體範圍包括創新創業公司以及募集資金專項投資于創新創業公司的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企業。
證監會表示, 試點初期, 重點支持對象為兩類:一是註冊或主要經營地在國家“雙創”示範基地、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和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創新創業資源集聚區域內的公司。 支持此類公司發行雙創債,
值得一提的是, 證監會允許非公開發行的雙創債設置轉股條款, 滿足多元化的投資需求。 附可轉換成股份條款的雙創債, 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監管規定。 債券持有人行使轉股權後, 發行人股東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試點階段, 發行私募可轉債主體暫限定為新三板創新層公司和非上市非掛牌公司。 ”證監會認為, 通過設置轉股條款, 一方面使投資者在債券固定收益的基礎上享受企業成長帶來的溢價;另一方面為發行人提供股債夾層的融資工具, 滿足多樣化的融資需求, 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針對雙創債發行規模小, 券商動力不足的問題, 《指導意見》規定, 證券公司雙創債的承銷情況, 作為證券公司分類評價中社會責任評價的重要內容。 證券業協會應建立雙創債專項資訊統計和評估機制, 對證券經營機構開展雙創債仲介服務的工作成效進行考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