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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瑞德:獨立董事2016年度述職報告

凱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016 年度述職報告

各位股東:

我作為凱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事, 根據《公司法》、

《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公司章程》、《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

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董事行為指引》、《獨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和要求, 在 2016 年的工作中, 詳細瞭解

公司的運作情況, 忠實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認真負責地參加公司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

在審議議案時充分發表獨立意見。

現將 2016 年度本人擔任公司獨立董事後履行獨立董事職

責情況述職如下:

一、出席會議情況

2016 年度本人擔任公司獨立董事後

13

董事會會議召開次數

是否連續兩次未

姓名 職務 親自出席次數 委託出席次數 缺席次數

親自出席會議

趙偉 獨立董事 13 0 0 否

二、發表獨立意見的情況

(一)2016 年 4 月 25 日在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上發表獨立意見

1、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的專項說明及獨立意見

截止2015年12月31日, 公司對德州晶華集團有限公司累計提供擔保金額為1,500萬元。

至本報告期末尚未到期。 上述被擔保方與本公司不存在關聯關係, 我們同意公司對上述擔

保方提供的擔保。

本公司為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的提供擔保3,200.00萬元(共2筆,

均為1,600.00

萬元)已分別於2015年11月6日、2015年11月13日到期, 該項擔保系公司2014年9月經公司

股東大會審批通過, 擔保期為一年, 截止本公告日, 對方尚未還款, 本公司有承擔連帶擔

保責任的風險。

我們會督促公司儘快採取相關資產保全措施,使公司能夠避免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並

提醒公司在有後續擔保事項時,提前做好逾期風險防範的事前審查的控制措施。

2、關於公司續聘2016年度審計機構的事前認可及獨立意見

經核查, 中喜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為公司出具的各期審計報告客觀、公正

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我們同意續聘中喜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

夥)為公司 2016 年度的財務審計機構,

同意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對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獨立意見

經核查, 公司現有內部控制體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 能夠適應公司管理的要

求和公司發展的需要, 能夠對編制真實、公允的財務報表提供合理的保證, 能夠對公司各

項業務活動的健康運行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提供保證。 我

們同意《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4、關於 2015 年度公司利潤分配預案的獨立意見

作為公司獨立董事對本年度利潤分配方案進行了事前認可, 同意此利潤分配方案並提

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該預案符合公司財務狀況的實際情況, 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同

時, 建議公司加強管理,

更好地回報股東。

5、對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佔用資金的獨立意見

經核查:2015 年度, 公司沒有發生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違規佔用資金的情況, 也不

存在以前年度發生並累計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違規佔用資金等情

況。

6、獨立董事關於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涉及事項的獨立意見

(1)中喜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真實客觀地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財

務狀況和經營情況, 我們對審計報告無異議。

(2)我們同意《公司董事會關於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涉及事項的專項說明》, 並將持續

關注並監督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採取相應的措施, 儘快解決該保留意見涉及的相關事項,

更好地促進公司發展,

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二)2016 年 5 月 6 日在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上發表獨立意見

關於籌畫重大資產收購事項申請延期複牌的事項, 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我們認為, 公司董事會審議的關於籌畫重大資產收購事項申請延期複牌的議案, 符合

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因此, 為保護廣大投資者利益, 避免公司股票價格異常波動, 我們

同意公司董事會在股東大會審批通過後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延期複牌, 停牌期限不超過

2016 年 8 月 23 日。

(三)2016 年 5 月 13 日在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上發表獨立意見

關於轉讓子公司凱瑞德(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權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公司通過轉讓子公司股權, 進一步優化公司資產結構, 有利於公司未來整體發展戰略

的轉型。本次交易定價參考公司帳面價值,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

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董事會對該項議案的審議程式合法合規,我們同意本次交易。

(四)2016年7月20日在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上發表獨立意見

關於對外提供擔保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我們認為:公司能夠按照中國證監會《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

發[2005]120 號)的要求及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式,被擔保方德州晶華集團有限公司、德

州晶峰日用玻璃有限公司、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經營正常,符合擔保要求。我們同

意公司為上述被擔保方的流動資金貸款提供累計不超過 4,750 萬元(含公司已為德州晶華

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提供擔保期限為八年的 1,500 萬元)的連帶責任擔保,期限為一年。

(五)2016年8月15日在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上發表獨立意見

關於公司終止重大資產重組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我們認為公司終止籌畫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關規範

性檔的規定,公司董事會審議該項議案時履行了必要的程式,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其股東

的行為,不會對公司經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六)2016年8月19日在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上發表獨立意見

關於公司關聯方資金佔用和對外擔保情況發表專項說明和獨立意見如下:

1、報告期內,公司不存在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佔用公司資金的情況。

2、公司不存在為控

有利於公司未來整體發展戰略

的轉型。本次交易定價參考公司帳面價值,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

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董事會對該項議案的審議程式合法合規,我們同意本次交易。

(四)2016年7月20日在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上發表獨立意見

關於對外提供擔保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我們認為:公司能夠按照中國證監會《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

發[2005]120 號)的要求及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式,被擔保方德州晶華集團有限公司、德

州晶峰日用玻璃有限公司、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經營正常,符合擔保要求。我們同

意公司為上述被擔保方的流動資金貸款提供累計不超過 4,750 萬元(含公司已為德州晶華

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提供擔保期限為八年的 1,500 萬元)的連帶責任擔保,期限為一年。

(五)2016年8月15日在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上發表獨立意見

關於公司終止重大資產重組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我們認為公司終止籌畫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關規範

性檔的規定,公司董事會審議該項議案時履行了必要的程式,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其股東

的行為,不會對公司經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六)2016年8月19日在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上發表獨立意見

關於公司關聯方資金佔用和對外擔保情況發表專項說明和獨立意見如下:

1、報告期內,公司不存在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佔用公司資金的情況。

2、公司不存在為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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