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630 證券簡稱:華西能源 公告編號:2017-018
華西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沒有出現否決議案的情形, 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對中小投資者的表決單獨計票。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
1、召開時間:
(2)網路投票時間: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16日。 其中, 通過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3月15日15:00至2017年3月16日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路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3月16日上午9:30-11:30,
2、召開地點:
現場會議地點:四川省自貢市高新工業園區榮川路66號華西能源科研大樓一樓會議室。
3、召開方式:現場表決與網路投票相結合方式。
4、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公司第三屆董事會召集、由公司董事長黎仁超先生主持。
會議的召集、召開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會議出席情況
1、股東出席會議情況
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含股東代理人)和參加網路投票的股東共計10人, 代表股份173,932,39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3.5681%。
(1)參加現場會議的股東(含股東代理人)共5人,
(2)根據深圳證券資訊有限公司在本次會議網路投票結束後提供給公司的網路投票統計結果, 通過網路投票方式參會的股東5人, 代表股份53,8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73%。
(3)出席現場會議以及通過網路投票參會的中小股東(除上市公司董監高、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共6人, 代表股份303,600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411%。
2、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以及北京市海潤律師事務所的見證律師列席會議。
會議出席情況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會議以現場投票與網路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審議並通過了如下議案:
(一)審議通過《關於2017年度向銀行申請授信額度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73,918,090股, 占出席會議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99.9918%;反對14,000股, 占出席會議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80%;棄權300股, 占出席會議股東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2%。
其中, 中小股東的表決情況為:同意289,300股, 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5.2899%;反對14,000股, 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6113%;棄權300股, 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988%。
上述議案為普通決議事項, 該議案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北京市海潤律師事務所指派張慧穎、井泉兩位見證律師為本次股東大會出具了會議見證法律意見書,
四、備查檔
1、華西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市海潤律師事務所關於華西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
特此公告。
華西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O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北京市海潤律師事務所關於華西能源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
致:華西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潤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華西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託, 指派律師張慧穎、井泉出席公司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並對本次股東大會進行律師見證。
本所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表決方式、表決程式及表決結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式
經本所律師審查, 公司董事會已於2017年2月24日發出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 股東大會通知公告刊登於《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 通知中載明瞭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召集人、召開方式、股權登記日、審議事項、出席物件、登記方法等事項。
本次股東大會于2017年3月16日在公司科研大樓一樓會議室召開現場會議,會議由公司董事長黎仁超先生主持。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5人,代表股份173,878,590股,占公司總股份的23.5608%;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的股東共計5人,代表股份53,800股,占公司總股份的0.0073%。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經本所律師審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上述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召集人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事項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如下:
1、《關於2017年度向銀行申請授信額度的議案》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事項與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中列明事項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表決程式及表決結果
1、本次股東大會對列入會議通知中的議案採取了現場投票和網路投票兩種方式投票表決。
2、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以記名投票方式對列入會議通知中的議案進行了表決。
3、公司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向公司股東提供網路形式的投票平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路投票的具體時間為 2017年3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開始投票的時間為2017年3月15日15:00,結束時間為2017年3月16日15:00。
4、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和網路投票表決結束後,公司根據深圳證券資訊有限公司提供的網路投票結果,合併統計了審議議案的現場投票、網路投票的表決結果。
5、本次會議審議議案為普通決議事項,該議案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6、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4年修訂)》的規定,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指除上市公司董監高、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應當單獨計票。為此,公司對審議議案的中小股東投票進行了單獨計票,計票結果為:參加投票的中小股東共計6人,持有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為303,600股,其中,同意股為289,300股,反對股為14,000股,棄權股為300股。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表決程式及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五、結論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表決程式及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北京市海潤律師事務所(蓋章)
負責人(簽字): 見證律師(簽字):
朱玉栓: 張慧穎:
井 泉: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通知中載明瞭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召集人、召開方式、股權登記日、審議事項、出席物件、登記方法等事項。本次股東大會于2017年3月16日在公司科研大樓一樓會議室召開現場會議,會議由公司董事長黎仁超先生主持。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5人,代表股份173,878,590股,占公司總股份的23.5608%;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的股東共計5人,代表股份53,800股,占公司總股份的0.0073%。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經本所律師審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上述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召集人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事項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如下:
1、《關於2017年度向銀行申請授信額度的議案》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事項與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中列明事項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表決程式及表決結果
1、本次股東大會對列入會議通知中的議案採取了現場投票和網路投票兩種方式投票表決。
2、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以記名投票方式對列入會議通知中的議案進行了表決。
3、公司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向公司股東提供網路形式的投票平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路投票的具體時間為 2017年3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開始投票的時間為2017年3月15日15:00,結束時間為2017年3月16日15:00。
4、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和網路投票表決結束後,公司根據深圳證券資訊有限公司提供的網路投票結果,合併統計了審議議案的現場投票、網路投票的表決結果。
5、本次會議審議議案為普通決議事項,該議案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6、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4年修訂)》的規定,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指除上市公司董監高、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應當單獨計票。為此,公司對審議議案的中小股東投票進行了單獨計票,計票結果為:參加投票的中小股東共計6人,持有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為303,600股,其中,同意股為289,300股,反對股為14,000股,棄權股為300股。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表決程式及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五、結論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表決程式及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北京市海潤律師事務所(蓋章)
負責人(簽字): 見證律師(簽字):
朱玉栓: 張慧穎:
井 泉: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