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29版)
周毅先生:詳見主要人員情況。
王華先生:碩士學位,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 曾任職於西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2000年10月加盟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籌), 先後在研究策劃部、基金經理部工作, 曾任銀華保本增值證券投資基金、銀華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銀華中小盤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銀華富裕主題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銀華回報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現任銀華逆向投資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和銀華優質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投資管理一部總監及A股基金投資總監。
姜永康先生:碩士學位。 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職于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歷任研究員、組合經理等職。 2005年9月加盟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養老金管理部投資經理職務。 曾擔任銀華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銀華保本增值證券投資基金、銀華永祥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銀華中證轉債指數增強分級證券投資基金、銀華增強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銀華永泰積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現任公司總經理助理、投資管理三部總監、固定收益基金投資總監、投資經理以及銀華財富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王世偉先生:碩士學位。
倪明先生:經濟學博士。 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從事研究分析工作, 歷任債券信用分析師、債券基金助理、行業研究員、股票基金助理等職, 並曾任大成創新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職務。 2011年4月加盟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現任銀華核心價值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銀華領先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銀華戰略新興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以及銀華內需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
董嵐楓先生:博士學位。 曾任五礦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高級業務員。 2010年10月加盟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歷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員、行業研究員、研究部副總監。 現任研究部總監。
肖侃甯先生:碩士研究生。 曾在南方證券武漢總部任投資理財部投資經理, 天同(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數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萬家貨幣基金基金經理, 太平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管理中心任投資經理管理企業年金, 在長江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歷任投資管理部副總經理、總經理、投資總監、公司總經理助理(分管投資和研究工作)。
4.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 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 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 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 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 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 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 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 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畫、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或要求外,在基金資訊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檔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影本;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協力廠商處理時,應當對協力廠商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稅後)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2.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以基金的名義使用不屬於基金名下的資金買賣證券;
(2)動用銀行信貸資金從事證券買賣;
(3)違反規定將基金資產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4)從事證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以基金資產進行房地產投資;
(6)從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7)從事證券承銷行為;
(8)違反證券交易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行為來操縱和擾亂市場價格;
(9)進行高位接盤、利益輸送等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
(10)通過股票投資取得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11)因基金投資股票而參加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與上市公司董事會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權的股東惡意串通,致使股東大會表決結果侵犯社會公眾股東的合法利益;
(12)法律、法規及監管機關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4.本基金管理人將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行為:
(1)越權或違規經營,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2)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材料中弄虛作假;
(4)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5)怠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6)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畫等資訊,或利用該資訊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5.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畫等資訊,或利用該資訊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1.風險管理體系
本基金在運作過程中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或技術風險、合規性風險、聲譽風險和外部風險。針對上述各種風險,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風險管理體系,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建立風險管理環境。具體包括制定風險管理戰略、目標,設置相應的組織機構,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與技術系統,設定風險管理的時間範圍與空間範圍等內容。
(2)識別風險。辨識組織系統與業務流程中存在什麼樣的風險,為什麼會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風險。
(3)分析風險。檢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後果。
(4)度量風險。評估風險水準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風險水準劃分為若干級別,每一種風險按其發生的可能性與後果的嚴重程度分別進入相應的級別。定量的方法則是設計一些風險指標,測量其數值的大小。
(5)處理風險。將風險水準與既定的標準相對比,對於那些級別較低的風險,則承擔它,但需加以監控。而對較為嚴重的風險,則實施一定的管理計畫,對於一些後果極其嚴重的風險,則準備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
(6)監視與檢查。對已有的風險管理系統要監視及評價其管理績效,在必要時適時加以改變。
(7)報告與諮詢。建立風險管理的報告系統,使公司股東、公司董事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監管部門瞭解公司風險管理狀況,並尋求諮詢意見。
2.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回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2)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的督察長與監察稽核部門,並使它們保持高度的獨立性與權威性。
3)相互制約原則。公司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牽制,並通過切實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4)有效性原則。公司的內部風險控制工作必須從實際出發,主要通過對工作流程的控制,進而達到對各項經營風險的控制。
5)防火牆原則。公司的投資管理、基金運作、電腦技術系統等相關部門,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適當隔離。對因業務需要知悉內幕資訊的人員,制定嚴格的批准程式和監督處罰措施。
6)適時性原則。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制定,應具有前瞻性,並且必須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2)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1)控制環境
公司董事會重視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控制體系。本公司在董事會下設立了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針對公司在經營管理和基金運作中的風險進行研究並制定相應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況下,風險控制委員會可依據其職權,在上報董事會的同時,對公司業務進行一定的干預。
公司管理層在總經理領導下,認真執行董事會確定的內部控制戰略,為了有效貫徹公司董事會制定的經營方針及發展戰略,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就基金投資等發表專業意見及建議。
此外,公司設有督察長,組織指導公司的監察與稽核工作,對公司和基金運作的合法性、合規性及合理性進行全面檢查與監督,參與公司風險控制工作,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時向公司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2)風險評估
公司風險控制人員定期評估公司風險狀況,範圍包括所有能對經營目標產生負面影響的內部和外部因素,評估這些因素對公司總體經營目標產生影響的程度及可能性,並將評估報告報公司董事會及高層管理人員。
3)操作控制
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方面,體現部門之間職責有分工,但部門之間又相互合作與制衡的原則。基金投資管理、基金運作、市場等業務部門有明確的授權分工,各部門的操作相互獨立,並且有獨立的報告系統。各業務部門之間相互核對、相互牽制。
各業務部門內部工作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形成相互檢查、相互制約的關係,以減少舞弊或差錯發生的風險,各工作崗位均制定有相應的書面管理制度。
在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度基礎上,設置科學、合理、標準化的業務操作流程,每項業務操作有清晰、書面化的操作手冊,同時,規定完備的處理手續,保存人員進行處理。
4)資訊與溝通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資訊系統與業務彙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資訊交流管道,保證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瞭解與其職責相關的資訊,保證資訊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5)監督與內部稽核
本公司設立了獨立於各業務部門的監察稽核部,其中監察稽核人員履行內部稽核職能,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揭示公司內部管理及基金運作中的風險,及時提出改進意見,促進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有效地執行。監察稽核人員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定期出具監察稽核報告,報公司督察長、董事會及中國證監會。
(3)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
1)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
2)上述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基金管理人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工商銀行”)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法定代表人:易會滿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35,640,625.71萬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3號
聯繫電話:010-66105799
連絡人:郭明
(二)主要人員情況
截至2016年12月末,中國工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共有員工207人,平均年齡30歲,95%以上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高管人員均擁有研究生以上學歷或高級技術職稱。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中國大陸託管服務的先行者,中國工商銀行自1998年在國內首家提供託管服務以來,秉承“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宗旨,依靠嚴密科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規範的管理模式、先進的營運系統和專業的服務團隊,嚴格履行資產託管人職責,為境內外廣大投資者、金融資產管理機構和企業客戶提供安全、高效、專業的託管服務,展現優異的市場形象和影響力。建立了國內託管銀行中最豐富、最成熟的產品線。擁有包括證券投資基金、信託資產、保險資產、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QFII資產、QDII資產、股權投資基金、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計畫、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QDII專戶資產、ESCROW等門類齊全的託管產品體系,同時在國內率先開展績效評估、風險管理等增值服務,可以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託管服務。截至2016年12月,中國工商銀行共託管證券投資基金681只。自2003 年以來,本行連續十四年獲得香港《亞洲貨幣》、英國《全球託管人》、香港《財資》、美國《環球金融》、內地《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等境內外權威財經媒體評選的51項最佳託管銀行大獎;是獲得獎項最多的國內託管銀行,優良的服務品質獲得國內外金融領域的持續認可和廣泛好評。
(四)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託管部自成立以來,各項業務飛速發展,始終保持在資產託管行業的優勢地位。這些成績的取得,是與資產託管部“一手抓業務拓展,一手抓內控建設”的做法是分不開的。資產託管部非常重視改進和加強內部風險管理工作,在積極拓展各項託管業務的同時,把加強風險防範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內控文化,完善風險控制機制,強化業務專案全過程風險管理作為重要工作來做。繼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年八次順利通過評估組織內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權威的SAS70(審計標準第70號)審閱後,2015年中國工商銀行資產託管部第九次通過ISAE3402(原SAS70)審閱獲得無保留意見的控制及有效性報告,表明獨立協力廠商對中國工商銀行託管服務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認可。也證明中國工商銀行託管服務的風險控制能力已經與國際大型託管銀行接軌,達到國際先進水準。目前,ISAE3402審閱已經成為年度化、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段。
1、內部風險控制目標
保證業務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強化和建立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風格,形成一個運作規範化、管理科學化、監控制度化的內控體系;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保證託管資產的安全完整;維護持有人的權益;保障資產託管業務安全、有效、穩健運行。
2、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託管業務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由中國工商銀行稽核監察部門(內控合規部、內部審計局)、資產託管部內設風險控制處及資產託管部各業務處室共同組成。總行稽核監察部門負責制定全行風險管理政策,對各業務部門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資產託管部內部設置專門負責稽核監察工作的內部風險控制處,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對業務的運行獨立行使稽核監察職權。各業務處室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實施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
3、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1)合法性原則。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並貫穿於託管業務經營管理活動的始終。
(2)完整性原則。託管業務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有相應的規範程式和監督制約;監督制約應滲透到託管業務的全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部門、崗位和人員。
(3)及時性原則。託管業務經營活動必須在發生時能準確及時地記錄;按照“內控優先”的原則,新設機構或新增業務品種時,必須做到已建立相關的規章制度。
(4)審慎性原則。各項業務經營活動必須防範風險,審慎經營,保證基金資產和其他委託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5)有效性原則。內控制度應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經營管理的需要適時修改完善,並保證得到全面落實執行,不得有任何空間、時限及人員的例外。
(6)獨立性原則。設立專門履行託管人職責的管理部門;直接操作人員和控制人員必須相對獨立,適當分離;內控制度的檢查、評價部門必須獨立於內控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部門。
4、內部風險控制措施實施
(1)嚴格的隔離制度。資產託管業務與傳統業務實行嚴格分離,建立了明確的崗位職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冊、嚴格的人員行為規範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並採取了良好的防火牆隔離制度,能夠確保資產獨立、環境獨立、人員獨立、業務制度和管理獨立、網路獨立。
(2)高層檢查。主管行領導與部門高級管理層作為工行託管業務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級部門及時報告經營管理情況和特別情況,以檢查資產託管部在實現內部控制目標方面的進展,並根據檢查情況提出內部控制措施,督促職能管理部門改進。
(3)人事控制。資產託管部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建立“自控防線”、“互控防線”、“監控防線”三道控制防線,健全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樹立“以人為本”的內控文化,增強員工的責任心和榮譽感,培育團隊精神和核心競爭力。並通過進行定期、定向的業務與職業道德培訓、簽訂承諾書,使員工樹立風險防範與控制理念。
(4)經營控制。資產託管部通過制定計劃、編制預算等方法開展各種業務行銷活動、處理各項事務,從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組織資源,達到資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內部風險管理。資產託管部通過稽核監察、風險評估等方式加強內部風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業務運作狀況進行檢查、監控,指導業務部門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制定並實施風險控制措施,排查風險隱患。
(6)資料安全控制。我們通過業務操作區相對獨立、資料和傳真加密、資料傳輸線路的冗餘備份、監控設施的運用和保障等措施來保障資料安全。
(7)應急準備與回應。資產託管業務建立專門的災難恢復中心,制定了基於資料、應用、操作、環境四個層面的完備的災難恢復方案,並組織員工定期演練。為使演練更加接近實戰,資產託管部不斷提高演練標準,從最初的按照預訂時間演練發展到現在的“隨機演練”。從演練結果看,資產託管部完全有能力在發生災難的情況下兩個小時內恢復業務。
5、資產託管部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1)資產託管部內部設置專職稽核監察部門,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全面貫徹落實全程監控思想,確保資產託管業務健康、穩定地發展。
(2)完善組織結構,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需要從上至下每個員工的共同參與,只有這樣,風險控制制度和措施才會全面、有效。資產託管部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將風險控制責任落實到具體業務部門和業務崗位,每位員工對自己崗位職責範圍內的風險負責,通過建立縱向雙人制、橫向多部門制的內部組織結構,形成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相互制衡的組織結構。
(3)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資產託管部十分重視內控制度的建設,一貫堅持把風險防範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崗位職責、制度建設和工作流程中。經過多年努力,資產託管部已經建立了一整套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包括: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稽核監察制度、資訊披露制度等,覆蓋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形成各個業務環節之間的相互制約機制。
(4)內部風險控制始終是託管部工作重點之一,保持與業務發展同等地位。資產託管業務是商業銀行新興的中間業務,資產託管部從成立之日起就特別強調規範運作,一直將建立一個系統、高效的風險防範和控制體系作為工作重點。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和託管業務的快速發展,新問題、新情況不斷出現,資產託管部始終將風險管理放在與業務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視風險防範和控制為託管業務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
(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資訊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資料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定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有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場外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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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網上直銷交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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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直銷交易系統辦理本基金的開戶和認購手續,具體交易細則請參閱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
(2)其他銷售機構(以下排名不分先後)
1)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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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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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4)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5)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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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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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8)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9)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
10)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11)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12)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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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14)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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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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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中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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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18)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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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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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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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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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華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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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江海證券有限公司
■
24)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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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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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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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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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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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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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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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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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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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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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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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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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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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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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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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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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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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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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聯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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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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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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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深圳眾祿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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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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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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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浙江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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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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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諾亞正行(上海)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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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北京錢景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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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嘉實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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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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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北京恒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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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上海陸金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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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珠海盈米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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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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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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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場內銷售機構
本基金的場內認購將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內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會員單位進行(具體名單可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查詢)。本基金認購期結束前獲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會員單位也可代理場內基金份額的發售。尚未取得相應業務資格,但屬於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的其他機構,可在本基金上市後,代理投資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參與本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3.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規定,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並及時履行公告義務。
(二)登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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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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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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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資訊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經中國證監會2017年1月17日證監許可【2017】138號准予募集註冊。
(二)基金類別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以定期開放的方式運作
(四)上市交易場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封閉期與開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開放的方式運作,即採用封閉運作和開放運作交替迴圈的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18個月的期間內,本基金採取封閉運作模式。
本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18個月後的月度對日的前一日止。以後的封閉期為每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至18個月後的月度對日的前一日止,以此類推。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但投資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後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基金份額。
其中,月度對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後續日曆月度中的對應日期,若該日曆月度中不存在對應日期或月度對日為非工作日的,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本基金每個開放期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最短不少於5個工作日,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准。
如開放期內因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發生暫停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直至滿足開放期的要求。
例1: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為2017年4月24日,由於2018年10月24日為基金合同生效日在18個月後的月度對日,因此本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為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如屆時基金管理人公告本基金的第一個開放期為2018年10月24日至2018年11月5日,則本基金第二個封閉期的首日為首個開放期結束之日的次日,即2018年11月6日。由於2020年5月6日為本基金第二個封閉期首日在18個月後的月度對日,因此本基金的第二個封閉期為2018年11月6日至2020年5月5日。
(六)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額發售面值和認購價格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本基金認購價格為人民幣1.00元/份。
(八)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站公開發售或按基金管理人、其他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發售,投資人可通過場內認購和場外認購兩種方式認購本基金。
場外發售管道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銷售機構的銷售網站;場內發售管道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佈的調整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本基金認購期結束前獲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會員單位也可辦理場內基金份額的發售。
通過場外認購的基金份額登記在登記結算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放式基金帳戶下,在本基金封閉期內不得贖回,但可以通過跨系統轉託管轉至證券登記系統後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通過場內認購的基金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深圳證券帳戶下,在本基金封閉期內不得贖回,但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後,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額。其中,深圳證券帳戶是指投資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人民幣普通股票帳戶或證券投資基金帳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辦理跨系統轉託管業務實現基金份額在兩個登記系統之間的轉換。
本基金認購採取全額繳款認購的方式,基金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多次認購。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准。對於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於投資人怠於查詢而產生的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九)募集場所
本基金的場外認購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的直銷中心、網上直銷交易系統及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網站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辦理或按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直銷機構的直銷中心僅對機構投資者辦理基金業務,銷售機構名單和聯繫方式見本招募說明書“五、相關服務機構”。
本基金的場內認購將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內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會員單位進行(具體名單可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查詢)。本基金認購期結束前獲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會員單位也可代理場內基金份額的發售。尚未取得相應業務資格,但屬於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的其他機構,可在本基金上市後,代理投資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參與本基金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其他銷售機構辦理基金認購業務的地區、網點的具體情況和聯繫方法,請參見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當地銷售機構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變更、增減銷售機構,並另行公告。
(十)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
本基金自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4月20日進行發售。如果在此期間屆滿時未達到本招募說明書第七部分第(一)條規定的基金備案條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內繼續銷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在募集期限內適當延長或縮短基金發售時間,並及時公告。
(十一)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十二)募集規模
本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募集金額總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發售情況對本基金的發售進行規模控制,具體規定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十三)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時間安排:
本基金認購時間為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4月20日。如遇突發事件,發售時間可適當調整,並進行公告。
場內認購具體開放時間為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時間,場外認購具體開放時間以各銷售機構的規定為准。
各個銷售機構在本基金發售募集期內對於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沒有明確規定,則由各銷售機構自行決定每天的業務辦理時間。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基金合同的約定,如果達到基金合同備案條件,基金合同經備案後生效。如果未達到前述條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內繼續銷售,直到達到條件並經備案後宣佈基金合同生效。
具體發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為准,請基金投資人就發售和購買事宜仔細閱讀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及相關公告。
2.認購原則:
(1)本基金場外認購採用“金額認購,份額確認”的方式,場內認購採用“份額認購、份額確認”的方式;
(2)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3)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認購費率按每筆認購申請單獨計算;
(4)認購期間對單個投資人最高累計認購金額不設上限,但需滿足本基金關於募集上限和基金備案條件等相關規定。
3.認購限額:
本基金場內認購採用份額認購的方式。在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進行場內認購時,投資人以份額申請,單筆最低認購份額為1,000份,超過1,000份的應為1,000份的整數倍。本基金認購期間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最高累計認購份額不設限制。
本基金場外認購採用金額認購的方式。在本基金其他銷售機構的銷售網站及網上直銷交易系統進行認購時,投資人以金額申請,每個基金帳戶首筆認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元,每筆追加認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元。直銷機構的直銷中心僅對機構投資者辦理業務,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或各銷售機構對最低認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但不得低於上述最低認購金額。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本基金首筆認購和每筆追加認購的最低金額。
4.銷售機構認購業務的辦理網點、辦理日期和時間等事項參照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
5.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檔和辦理的手續:
投資人辦理場內認購時,需具有深圳證券帳戶。已有深圳證券帳戶的投資人可直接認購本基金。尚無深圳證券帳戶的投資人可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開戶代理機構開立帳戶。
投資人辦理場外認購時,需具有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深圳開放式基金帳戶。其中:已通過場外銷售機構辦理過開放式基金帳戶註冊或註冊確認手續的投資人,可直接辦理本基金場外認購業務;已有深圳證券帳戶的投資人,可通過場外銷售機構以其深圳證券帳戶申請註冊開放式基金帳戶;尚無深圳證券帳戶的投資人,可直接申請帳戶開戶,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將為其配發深圳基金帳戶,同時將該帳戶註冊為開放式基金帳戶。
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檔和辦理的手續請詳細查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各銷售機構相關業務辦理規則。
(十四)基金的認購費用
1、場外認購費用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機構及網上直銷交易系統認購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人實施差別的認購費率。
養老金客戶指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畫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單一計畫以及集合計畫。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將發佈臨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範圍,並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備案。非養老金客戶指除養老金客戶外的其他投資人。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機構及網上直銷交易系統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所適用的特定認購費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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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述直銷養老金客戶以外的其他投資人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時所適用認購費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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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場內認購費用
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銷售機構應按照招募說明書約定的場外非直銷養老金客戶認購費率設定場內認購費率。
3、本基金的認購費由提出認購申請並成功確認的基金份額投資人承擔。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募集期間發生的資訊披露費、會計師費和律師費等各項費用,不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若投資人重複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時,需按單筆認購金額對應的費率分別計算認購費用。
(十五)認購份額和金額的計算
1、場外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場外認購採用金額認購的方式,認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元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利息折算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元以後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計算公式如下: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注:對於適用固定金額認購費的認購,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固定認購費金額)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淨認購金額
(注:對於適用固定金額認購費的認購,認購費用=固定認購費金額)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認購份額總額=認購份額+利息折算份額
例2:某投資人(非直銷養老金客戶)在認購期內投資700,000元,通過場外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認購費率為1.20%,假設這700,000元在認購期間產生的利息為90.00元,則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額計算方法為:
淨認購金額=700,000/(1+1.20%)=691,699.60元
認購費用=700,000-691,699.60=8,300.40元
認購份額=691,699.60/1.00=691,699.60份
利息折算份額=90.00/1.00=90.00份
認購份額總額=691,699.60+90.00=691,789.60份
即:投資人(非直銷養老金客戶)投資700,000元,通過場外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加上有效認購款在認購期內獲得的利息,基金認購期結束後,投資人經確認的基金份額為691,789.60份。
2、場內認購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場內認購採用份額認購方式,認購份額為整數。認購金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元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利息折算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整數位元,小數點以後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金額=基金份額發售面值×(1+認購費率)×認購份額
(注:對於適用固定金額認購費的認購,認購金額=基金份額發售面值×認購份額+固定認購費金額)
認購費用=基金份額發售面值×認購份額×認購費率
(注:對於適用固定金額認購費的認購,認購費用=固定認購費金額)
淨認購金額=基金份額發售面值×認購份額
利息折算份額=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認購份額總額=認購份額+利息折算份額
例3:某投資人在認購期內通過場內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100,000份,若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設定的投資人場內認購費率為1.20%,假設該筆認購在認購期間產生的利息為20.00元,則其認購金額和利息折算份額的計算方法為:
認購金額=1.00×(1+1.20%)×100,000=101,200.00元
認購費用=1.00×100,000×1.20%=1,200.00元
淨認購金額=1.00×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份額=20.00/1.00=20份
認購份額總額=100,000+20=100,020份
即:投資人在認購期內通過場內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100,000份,需繳納101,200.00元,加上有效認購款在認購期內獲得的利息折算份額20份,基金認購期結束後,投資人經確認的基金份額為100,020份。
(十六)認購的確認
對於T日交易時間內受理的認購申請,登記機構將在T+1日就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投資人應在T+2日後(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站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認購申請有效性的確認情況。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申請的成功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准。對於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十七)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投資人有效認購款項在基金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歸投資人所有。基金合同生效後,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計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帳戶,其中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准。其中,場內有效認購款項利息折算的份額保留至整數位元,小數點以後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場外有效認購款項利息折算的份額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兩位元以後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十八)募集資金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投資人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募集帳戶,任何人不得動用。認購期結束後,由登記機構計算投資人認購應獲得的基金份額,基金管理人應在10日內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認購款項的驗資。
七、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200人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並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檔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稅後);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八、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上市條件的情況下,基金份額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點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點為深圳證券交易所。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上市後,登記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證券登記系統中的場內基金份額可直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記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結算系統中的場外基金份額通過辦理跨系統轉託管業務將基金份額轉至證券登記系統後,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時間
基金合同生效後,可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及相關法律法規,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條件
基金合同生效後,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本基金份額上市:
1、基金募集金額不低於2 億元人民幣;
2、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於1,000 人;
3、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確定上市交易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四)上市交易的規則
本基金基金份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
(五)上市交易的費用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費用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及有關規定執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交易行情通過行情發佈系統揭示。行情發佈系統同時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複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額的停複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關規定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執行。具體情況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相關公告。
(八)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基金上市交易的規則等相關規定內容進行調整的,基金合同相應予以修改,且此項修改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並可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九)若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適當的程式後增加相應功能。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基金的封閉期與開放期
本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18個月後的月度對日的前一日止。下一個封閉期為首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至18個月後的月度對日的前一日止,以此類推。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但投資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後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基金份額。
本基金自封閉期結束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起進入開放期,期間可以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本基金每個開放期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最短不少於5個工作日,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准。
如開放期內因發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發生暫停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直至滿足開放期的要求。
(二)申購和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投資人辦理場內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場所為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可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投資人辦理場外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場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場外銷售機構。
投資人需使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帳戶辦理場外申購、贖回業務;投資人需使用深圳證券帳戶辦理場內申購、贖回業務,其中,深圳證券帳戶是指投資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人民幣普通股票帳戶或證券投資基金帳戶。
具體的銷售機構名單詳見本招募說明書“五、相關服務機構”相關內容或其他相關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基金投資人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三)基金銷售對象
(四)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為開放期內的每個工作日。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辦理申購、贖回業務。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有權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資訊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資訊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開放期內,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但若投資人在開放期最後一日業務辦理時間結束之後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視為無效申請。開放期以及開放期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具體事宜見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佈的相關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在當日業務辦理時間結束後不得撤銷;
4、基金份額持有人場外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持有份額登記日期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投資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份額的場內申購、贖回業務時,需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若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場內申購、贖回業務規則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6、投資人通過場外申購、贖回應使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的開放式基金帳戶,通過場內申購、贖回應使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的深圳證券帳戶(人民幣普通股票帳戶或證券投資基金帳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資訊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與贖回的程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投資人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檔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准。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通過登記機構及其相關基金銷售機構在T+7日(包括該日)內將贖回款項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銀行帳戶,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除外。遇證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場資料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資料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時,贖回款項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劃出。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後(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站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畫、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或要求外,在基金資訊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檔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影本;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協力廠商處理時,應當對協力廠商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稅後)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2.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以基金的名義使用不屬於基金名下的資金買賣證券;
(2)動用銀行信貸資金從事證券買賣;
(3)違反規定將基金資產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4)從事證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以基金資產進行房地產投資;
(6)從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7)從事證券承銷行為;
(8)違反證券交易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行為來操縱和擾亂市場價格;
(9)進行高位接盤、利益輸送等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
(10)通過股票投資取得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11)因基金投資股票而參加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與上市公司董事會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權的股東惡意串通,致使股東大會表決結果侵犯社會公眾股東的合法利益;
(12)法律、法規及監管機關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4.本基金管理人將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行為:
(1)越權或違規經營,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2)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材料中弄虛作假;
(4)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5)怠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6)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畫等資訊,或利用該資訊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5.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畫等資訊,或利用該資訊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1.風險管理體系
本基金在運作過程中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或技術風險、合規性風險、聲譽風險和外部風險。針對上述各種風險,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風險管理體系,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建立風險管理環境。具體包括制定風險管理戰略、目標,設置相應的組織機構,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與技術系統,設定風險管理的時間範圍與空間範圍等內容。
(2)識別風險。辨識組織系統與業務流程中存在什麼樣的風險,為什麼會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風險。
(3)分析風險。檢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後果。
(4)度量風險。評估風險水準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風險水準劃分為若干級別,每一種風險按其發生的可能性與後果的嚴重程度分別進入相應的級別。定量的方法則是設計一些風險指標,測量其數值的大小。
(5)處理風險。將風險水準與既定的標準相對比,對於那些級別較低的風險,則承擔它,但需加以監控。而對較為嚴重的風險,則實施一定的管理計畫,對於一些後果極其嚴重的風險,則準備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
(6)監視與檢查。對已有的風險管理系統要監視及評價其管理績效,在必要時適時加以改變。
(7)報告與諮詢。建立風險管理的報告系統,使公司股東、公司董事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監管部門瞭解公司風險管理狀況,並尋求諮詢意見。
2.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回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2)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的督察長與監察稽核部門,並使它們保持高度的獨立性與權威性。
3)相互制約原則。公司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牽制,並通過切實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4)有效性原則。公司的內部風險控制工作必須從實際出發,主要通過對工作流程的控制,進而達到對各項經營風險的控制。
5)防火牆原則。公司的投資管理、基金運作、電腦技術系統等相關部門,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適當隔離。對因業務需要知悉內幕資訊的人員,制定嚴格的批准程式和監督處罰措施。
6)適時性原則。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制定,應具有前瞻性,並且必須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2)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1)控制環境
公司董事會重視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控制體系。本公司在董事會下設立了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針對公司在經營管理和基金運作中的風險進行研究並制定相應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況下,風險控制委員會可依據其職權,在上報董事會的同時,對公司業務進行一定的干預。
公司管理層在總經理領導下,認真執行董事會確定的內部控制戰略,為了有效貫徹公司董事會制定的經營方針及發展戰略,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就基金投資等發表專業意見及建議。
此外,公司設有督察長,組織指導公司的監察與稽核工作,對公司和基金運作的合法性、合規性及合理性進行全面檢查與監督,參與公司風險控制工作,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時向公司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2)風險評估
公司風險控制人員定期評估公司風險狀況,範圍包括所有能對經營目標產生負面影響的內部和外部因素,評估這些因素對公司總體經營目標產生影響的程度及可能性,並將評估報告報公司董事會及高層管理人員。
3)操作控制
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方面,體現部門之間職責有分工,但部門之間又相互合作與制衡的原則。基金投資管理、基金運作、市場等業務部門有明確的授權分工,各部門的操作相互獨立,並且有獨立的報告系統。各業務部門之間相互核對、相互牽制。
各業務部門內部工作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形成相互檢查、相互制約的關係,以減少舞弊或差錯發生的風險,各工作崗位均制定有相應的書面管理制度。
在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度基礎上,設置科學、合理、標準化的業務操作流程,每項業務操作有清晰、書面化的操作手冊,同時,規定完備的處理手續,保存人員進行處理。
4)資訊與溝通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資訊系統與業務彙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資訊交流管道,保證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瞭解與其職責相關的資訊,保證資訊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5)監督與內部稽核
本公司設立了獨立於各業務部門的監察稽核部,其中監察稽核人員履行內部稽核職能,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揭示公司內部管理及基金運作中的風險,及時提出改進意見,促進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有效地執行。監察稽核人員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定期出具監察稽核報告,報公司督察長、董事會及中國證監會。
(3)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
1)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
2)上述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基金管理人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工商銀行”)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法定代表人:易會滿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35,640,625.71萬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3號
聯繫電話:010-66105799
連絡人:郭明
(二)主要人員情況
截至2016年12月末,中國工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共有員工207人,平均年齡30歲,95%以上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高管人員均擁有研究生以上學歷或高級技術職稱。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中國大陸託管服務的先行者,中國工商銀行自1998年在國內首家提供託管服務以來,秉承“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宗旨,依靠嚴密科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規範的管理模式、先進的營運系統和專業的服務團隊,嚴格履行資產託管人職責,為境內外廣大投資者、金融資產管理機構和企業客戶提供安全、高效、專業的託管服務,展現優異的市場形象和影響力。建立了國內託管銀行中最豐富、最成熟的產品線。擁有包括證券投資基金、信託資產、保險資產、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QFII資產、QDII資產、股權投資基金、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計畫、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QDII專戶資產、ESCROW等門類齊全的託管產品體系,同時在國內率先開展績效評估、風險管理等增值服務,可以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託管服務。截至2016年12月,中國工商銀行共託管證券投資基金681只。自2003 年以來,本行連續十四年獲得香港《亞洲貨幣》、英國《全球託管人》、香港《財資》、美國《環球金融》、內地《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等境內外權威財經媒體評選的51項最佳託管銀行大獎;是獲得獎項最多的國內託管銀行,優良的服務品質獲得國內外金融領域的持續認可和廣泛好評。
(四)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託管部自成立以來,各項業務飛速發展,始終保持在資產託管行業的優勢地位。這些成績的取得,是與資產託管部“一手抓業務拓展,一手抓內控建設”的做法是分不開的。資產託管部非常重視改進和加強內部風險管理工作,在積極拓展各項託管業務的同時,把加強風險防範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內控文化,完善風險控制機制,強化業務專案全過程風險管理作為重要工作來做。繼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年八次順利通過評估組織內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權威的SAS70(審計標準第70號)審閱後,2015年中國工商銀行資產託管部第九次通過ISAE3402(原SAS70)審閱獲得無保留意見的控制及有效性報告,表明獨立協力廠商對中國工商銀行託管服務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認可。也證明中國工商銀行託管服務的風險控制能力已經與國際大型託管銀行接軌,達到國際先進水準。目前,ISAE3402審閱已經成為年度化、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段。
1、內部風險控制目標
保證業務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強化和建立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風格,形成一個運作規範化、管理科學化、監控制度化的內控體系;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保證託管資產的安全完整;維護持有人的權益;保障資產託管業務安全、有效、穩健運行。
2、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託管業務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由中國工商銀行稽核監察部門(內控合規部、內部審計局)、資產託管部內設風險控制處及資產託管部各業務處室共同組成。總行稽核監察部門負責制定全行風險管理政策,對各業務部門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資產託管部內部設置專門負責稽核監察工作的內部風險控制處,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對業務的運行獨立行使稽核監察職權。各業務處室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實施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
3、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1)合法性原則。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並貫穿於託管業務經營管理活動的始終。
(2)完整性原則。託管業務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有相應的規範程式和監督制約;監督制約應滲透到託管業務的全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部門、崗位和人員。
(3)及時性原則。託管業務經營活動必須在發生時能準確及時地記錄;按照“內控優先”的原則,新設機構或新增業務品種時,必須做到已建立相關的規章制度。
(4)審慎性原則。各項業務經營活動必須防範風險,審慎經營,保證基金資產和其他委託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5)有效性原則。內控制度應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經營管理的需要適時修改完善,並保證得到全面落實執行,不得有任何空間、時限及人員的例外。
(6)獨立性原則。設立專門履行託管人職責的管理部門;直接操作人員和控制人員必須相對獨立,適當分離;內控制度的檢查、評價部門必須獨立於內控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部門。
4、內部風險控制措施實施
(1)嚴格的隔離制度。資產託管業務與傳統業務實行嚴格分離,建立了明確的崗位職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冊、嚴格的人員行為規範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並採取了良好的防火牆隔離制度,能夠確保資產獨立、環境獨立、人員獨立、業務制度和管理獨立、網路獨立。
(2)高層檢查。主管行領導與部門高級管理層作為工行託管業務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級部門及時報告經營管理情況和特別情況,以檢查資產託管部在實現內部控制目標方面的進展,並根據檢查情況提出內部控制措施,督促職能管理部門改進。
(3)人事控制。資產託管部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建立“自控防線”、“互控防線”、“監控防線”三道控制防線,健全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樹立“以人為本”的內控文化,增強員工的責任心和榮譽感,培育團隊精神和核心競爭力。並通過進行定期、定向的業務與職業道德培訓、簽訂承諾書,使員工樹立風險防範與控制理念。
(4)經營控制。資產託管部通過制定計劃、編制預算等方法開展各種業務行銷活動、處理各項事務,從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組織資源,達到資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內部風險管理。資產託管部通過稽核監察、風險評估等方式加強內部風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業務運作狀況進行檢查、監控,指導業務部門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制定並實施風險控制措施,排查風險隱患。
(6)資料安全控制。我們通過業務操作區相對獨立、資料和傳真加密、資料傳輸線路的冗餘備份、監控設施的運用和保障等措施來保障資料安全。
(7)應急準備與回應。資產託管業務建立專門的災難恢復中心,制定了基於資料、應用、操作、環境四個層面的完備的災難恢復方案,並組織員工定期演練。為使演練更加接近實戰,資產託管部不斷提高演練標準,從最初的按照預訂時間演練發展到現在的“隨機演練”。從演練結果看,資產託管部完全有能力在發生災難的情況下兩個小時內恢復業務。
5、資產託管部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1)資產託管部內部設置專職稽核監察部門,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全面貫徹落實全程監控思想,確保資產託管業務健康、穩定地發展。
(2)完善組織結構,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需要從上至下每個員工的共同參與,只有這樣,風險控制制度和措施才會全面、有效。資產託管部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將風險控制責任落實到具體業務部門和業務崗位,每位員工對自己崗位職責範圍內的風險負責,通過建立縱向雙人制、橫向多部門制的內部組織結構,形成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相互制衡的組織結構。
(3)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資產託管部十分重視內控制度的建設,一貫堅持把風險防範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崗位職責、制度建設和工作流程中。經過多年努力,資產託管部已經建立了一整套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包括: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稽核監察制度、資訊披露制度等,覆蓋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形成各個業務環節之間的相互制約機制。
(4)內部風險控制始終是託管部工作重點之一,保持與業務發展同等地位。資產託管業務是商業銀行新興的中間業務,資產託管部從成立之日起就特別強調規範運作,一直將建立一個系統、高效的風險防範和控制體系作為工作重點。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和託管業務的快速發展,新問題、新情況不斷出現,資產託管部始終將風險管理放在與業務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視風險防範和控制為託管業務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
(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資訊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資料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定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有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場外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銷中心
■
2)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網上直銷交易系統
■
投資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直銷交易系統辦理本基金的開戶和認購手續,具體交易細則請參閱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
(2)其他銷售機構(以下排名不分先後)
1)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3)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4)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5)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6)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7)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8)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9)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
10)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11)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12)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
13)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14)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15)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16)中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17)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18)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19)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20)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21)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
22)華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23)江海證券有限公司
■
24)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25)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26)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27)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28)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
■
29)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
30)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
■
31)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32)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
33)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34)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35)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36)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
37)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38)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39)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40)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41)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42)聯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43)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44)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45)深圳眾祿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46)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47)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
48)浙江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
49)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
50)諾亞正行(上海)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51)北京錢景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52)嘉實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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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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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北京恒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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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上海陸金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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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珠海盈米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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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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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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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場內銷售機構
本基金的場內認購將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內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會員單位進行(具體名單可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查詢)。本基金認購期結束前獲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會員單位也可代理場內基金份額的發售。尚未取得相應業務資格,但屬於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的其他機構,可在本基金上市後,代理投資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參與本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3.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規定,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並及時履行公告義務。
(二)登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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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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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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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資訊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經中國證監會2017年1月17日證監許可【2017】138號准予募集註冊。
(二)基金類別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以定期開放的方式運作
(四)上市交易場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封閉期與開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開放的方式運作,即採用封閉運作和開放運作交替迴圈的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18個月的期間內,本基金採取封閉運作模式。
本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18個月後的月度對日的前一日止。以後的封閉期為每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至18個月後的月度對日的前一日止,以此類推。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但投資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後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基金份額。
其中,月度對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後續日曆月度中的對應日期,若該日曆月度中不存在對應日期或月度對日為非工作日的,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本基金每個開放期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最短不少於5個工作日,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准。
如開放期內因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發生暫停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直至滿足開放期的要求。
例1: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為2017年4月24日,由於2018年10月24日為基金合同生效日在18個月後的月度對日,因此本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為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如屆時基金管理人公告本基金的第一個開放期為2018年10月24日至2018年11月5日,則本基金第二個封閉期的首日為首個開放期結束之日的次日,即2018年11月6日。由於2020年5月6日為本基金第二個封閉期首日在18個月後的月度對日,因此本基金的第二個封閉期為2018年11月6日至2020年5月5日。
(六)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額發售面值和認購價格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本基金認購價格為人民幣1.00元/份。
(八)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站公開發售或按基金管理人、其他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發售,投資人可通過場內認購和場外認購兩種方式認購本基金。
場外發售管道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銷售機構的銷售網站;場內發售管道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佈的調整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本基金認購期結束前獲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會員單位也可辦理場內基金份額的發售。
通過場外認購的基金份額登記在登記結算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放式基金帳戶下,在本基金封閉期內不得贖回,但可以通過跨系統轉託管轉至證券登記系統後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通過場內認購的基金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深圳證券帳戶下,在本基金封閉期內不得贖回,但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後,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額。其中,深圳證券帳戶是指投資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人民幣普通股票帳戶或證券投資基金帳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辦理跨系統轉託管業務實現基金份額在兩個登記系統之間的轉換。
本基金認購採取全額繳款認購的方式,基金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多次認購。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准。對於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於投資人怠於查詢而產生的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九)募集場所
本基金的場外認購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的直銷中心、網上直銷交易系統及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網站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辦理或按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直銷機構的直銷中心僅對機構投資者辦理基金業務,銷售機構名單和聯繫方式見本招募說明書“五、相關服務機構”。
本基金的場內認購將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內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會員單位進行(具體名單可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查詢)。本基金認購期結束前獲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會員單位也可代理場內基金份額的發售。尚未取得相應業務資格,但屬於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的其他機構,可在本基金上市後,代理投資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參與本基金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其他銷售機構辦理基金認購業務的地區、網點的具體情況和聯繫方法,請參見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當地銷售機構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變更、增減銷售機構,並另行公告。
(十)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
本基金自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4月20日進行發售。如果在此期間屆滿時未達到本招募說明書第七部分第(一)條規定的基金備案條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內繼續銷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在募集期限內適當延長或縮短基金發售時間,並及時公告。
(十一)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十二)募集規模
本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募集金額總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發售情況對本基金的發售進行規模控制,具體規定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十三)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時間安排:
本基金認購時間為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4月20日。如遇突發事件,發售時間可適當調整,並進行公告。
場內認購具體開放時間為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時間,場外認購具體開放時間以各銷售機構的規定為准。
各個銷售機構在本基金發售募集期內對於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可能不同,若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沒有明確規定,則由各銷售機構自行決定每天的業務辦理時間。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基金合同的約定,如果達到基金合同備案條件,基金合同經備案後生效。如果未達到前述條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內繼續銷售,直到達到條件並經備案後宣佈基金合同生效。
具體發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為准,請基金投資人就發售和購買事宜仔細閱讀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及相關公告。
2.認購原則:
(1)本基金場外認購採用“金額認購,份額確認”的方式,場內認購採用“份額認購、份額確認”的方式;
(2)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3)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認購費率按每筆認購申請單獨計算;
(4)認購期間對單個投資人最高累計認購金額不設上限,但需滿足本基金關於募集上限和基金備案條件等相關規定。
3.認購限額:
本基金場內認購採用份額認購的方式。在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進行場內認購時,投資人以份額申請,單筆最低認購份額為1,000份,超過1,000份的應為1,000份的整數倍。本基金認購期間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最高累計認購份額不設限制。
本基金場外認購採用金額認購的方式。在本基金其他銷售機構的銷售網站及網上直銷交易系統進行認購時,投資人以金額申請,每個基金帳戶首筆認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元,每筆追加認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元。直銷機構的直銷中心僅對機構投資者辦理業務,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或各銷售機構對最低認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但不得低於上述最低認購金額。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本基金首筆認購和每筆追加認購的最低金額。
4.銷售機構認購業務的辦理網點、辦理日期和時間等事項參照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
5.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檔和辦理的手續:
投資人辦理場內認購時,需具有深圳證券帳戶。已有深圳證券帳戶的投資人可直接認購本基金。尚無深圳證券帳戶的投資人可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開戶代理機構開立帳戶。
投資人辦理場外認購時,需具有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深圳開放式基金帳戶。其中:已通過場外銷售機構辦理過開放式基金帳戶註冊或註冊確認手續的投資人,可直接辦理本基金場外認購業務;已有深圳證券帳戶的投資人,可通過場外銷售機構以其深圳證券帳戶申請註冊開放式基金帳戶;尚無深圳證券帳戶的投資人,可直接申請帳戶開戶,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將為其配發深圳基金帳戶,同時將該帳戶註冊為開放式基金帳戶。
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檔和辦理的手續請詳細查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各銷售機構相關業務辦理規則。
(十四)基金的認購費用
1、場外認購費用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機構及網上直銷交易系統認購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人實施差別的認購費率。
養老金客戶指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畫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單一計畫以及集合計畫。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將發佈臨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範圍,並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備案。非養老金客戶指除養老金客戶外的其他投資人。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機構及網上直銷交易系統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所適用的特定認購費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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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述直銷養老金客戶以外的其他投資人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時所適用認購費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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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場內認購費用
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銷售機構應按照招募說明書約定的場外非直銷養老金客戶認購費率設定場內認購費率。
3、本基金的認購費由提出認購申請並成功確認的基金份額投資人承擔。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募集期間發生的資訊披露費、會計師費和律師費等各項費用,不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若投資人重複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時,需按單筆認購金額對應的費率分別計算認購費用。
(十五)認購份額和金額的計算
1、場外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場外認購採用金額認購的方式,認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元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利息折算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元以後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計算公式如下: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注:對於適用固定金額認購費的認購,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固定認購費金額)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淨認購金額
(注:對於適用固定金額認購費的認購,認購費用=固定認購費金額)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認購份額總額=認購份額+利息折算份額
例2:某投資人(非直銷養老金客戶)在認購期內投資700,000元,通過場外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認購費率為1.20%,假設這700,000元在認購期間產生的利息為90.00元,則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額計算方法為:
淨認購金額=700,000/(1+1.20%)=691,699.60元
認購費用=700,000-691,699.60=8,300.40元
認購份額=691,699.60/1.00=691,699.60份
利息折算份額=90.00/1.00=90.00份
認購份額總額=691,699.60+90.00=691,789.60份
即:投資人(非直銷養老金客戶)投資700,000元,通過場外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加上有效認購款在認購期內獲得的利息,基金認購期結束後,投資人經確認的基金份額為691,789.60份。
2、場內認購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場內認購採用份額認購方式,認購份額為整數。認購金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元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利息折算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整數位元,小數點以後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金額=基金份額發售面值×(1+認購費率)×認購份額
(注:對於適用固定金額認購費的認購,認購金額=基金份額發售面值×認購份額+固定認購費金額)
認購費用=基金份額發售面值×認購份額×認購費率
(注:對於適用固定金額認購費的認購,認購費用=固定認購費金額)
淨認購金額=基金份額發售面值×認購份額
利息折算份額=利息/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認購份額總額=認購份額+利息折算份額
例3:某投資人在認購期內通過場內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100,000份,若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設定的投資人場內認購費率為1.20%,假設該筆認購在認購期間產生的利息為20.00元,則其認購金額和利息折算份額的計算方法為:
認購金額=1.00×(1+1.20%)×100,000=101,200.00元
認購費用=1.00×100,000×1.20%=1,200.00元
淨認購金額=1.00×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份額=20.00/1.00=20份
認購份額總額=100,000+20=100,020份
即:投資人在認購期內通過場內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100,000份,需繳納101,200.00元,加上有效認購款在認購期內獲得的利息折算份額20份,基金認購期結束後,投資人經確認的基金份額為100,020份。
(十六)認購的確認
對於T日交易時間內受理的認購申請,登記機構將在T+1日就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投資人應在T+2日後(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站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認購申請有效性的確認情況。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申請的成功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准。對於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十七)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投資人有效認購款項在基金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歸投資人所有。基金合同生效後,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計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帳戶,其中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准。其中,場內有效認購款項利息折算的份額保留至整數位元,小數點以後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場外有效認購款項利息折算的份額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兩位元以後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十八)募集資金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投資人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募集帳戶,任何人不得動用。認購期結束後,由登記機構計算投資人認購應獲得的基金份額,基金管理人應在10日內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認購款項的驗資。
七、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200人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並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檔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稅後);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八、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上市條件的情況下,基金份額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點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點為深圳證券交易所。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上市後,登記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證券登記系統中的場內基金份額可直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記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結算系統中的場外基金份額通過辦理跨系統轉託管業務將基金份額轉至證券登記系統後,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時間
基金合同生效後,可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及相關法律法規,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條件
基金合同生效後,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本基金份額上市:
1、基金募集金額不低於2 億元人民幣;
2、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於1,000 人;
3、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確定上市交易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四)上市交易的規則
本基金基金份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
(五)上市交易的費用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費用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及有關規定執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交易行情通過行情發佈系統揭示。行情發佈系統同時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複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額的停複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關規定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執行。具體情況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相關公告。
(八)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基金上市交易的規則等相關規定內容進行調整的,基金合同相應予以修改,且此項修改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並可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九)若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適當的程式後增加相應功能。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基金的封閉期與開放期
本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18個月後的月度對日的前一日止。下一個封閉期為首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起至18個月後的月度對日的前一日止,以此類推。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不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但投資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後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基金份額。
本基金自封閉期結束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起進入開放期,期間可以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本基金每個開放期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最短不少於5個工作日,開放期的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准。
如開放期內因發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發生暫停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直至滿足開放期的要求。
(二)申購和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投資人辦理場內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場所為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認可的,可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投資人辦理場外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場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場外銷售機構。
投資人需使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帳戶辦理場外申購、贖回業務;投資人需使用深圳證券帳戶辦理場內申購、贖回業務,其中,深圳證券帳戶是指投資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人民幣普通股票帳戶或證券投資基金帳戶。
具體的銷售機構名單詳見本招募說明書“五、相關服務機構”相關內容或其他相關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基金投資人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三)基金銷售對象
(四)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為開放期內的每個工作日。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在封閉期內,本基金不辦理申購、贖回業務。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有權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資訊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資訊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開放期內,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但若投資人在開放期最後一日業務辦理時間結束之後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視為無效申請。開放期以及開放期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具體事宜見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佈的相關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在當日業務辦理時間結束後不得撤銷;
4、基金份額持有人場外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持有份額登記日期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投資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份額的場內申購、贖回業務時,需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若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場內申購、贖回業務規則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6、投資人通過場外申購、贖回應使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的開放式基金帳戶,通過場內申購、贖回應使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的深圳證券帳戶(人民幣普通股票帳戶或證券投資基金帳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資訊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與贖回的程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投資人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檔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准。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通過登記機構及其相關基金銷售機構在T+7日(包括該日)內將贖回款項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銀行帳戶,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除外。遇證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場資料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資料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時,贖回款項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劃出。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後(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站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