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的複審商標為第4034210號“草原牧都CAOYUANMUDU”商標(如下圖), 由姜戈於2004年4月26日提出註冊申請, 於2007年3月21日獲准註冊, 核定使用在第43類餐廳等服務上。 2015年8月25日, 內蒙古草原牧羊人羊業有限公司基於複審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複審商標。
商標局認為:申請人姜戈在指定期間內未提交證據證明複審商標在2012年8月25日至2015年8月24日期間在餐廳等服務上進行了有效的商業使用, 故撤銷複審商標在上述服務上的註冊。 姜戈不服, 向商評委申請複審。
商評委認為申請人姜戈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複審商標在2012年8月25日至2015年8月24日期間在複審服務上進行了公開、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
該案的申請商標為第16592289號圖形商標(如下圖), 由北京搜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於2015年3月30日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在第42類服裝設計、提供互聯網搜尋引擎、替他人創建和維護網站、電腦軟體設計等科技服務上。 2016年1月11日, 商標局決定駁回該商標的註冊申請。 申請人不服, 向商評委申請複審。
商評委認為,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第8557938號商標均為純圖形商標, 兩者在構成要素、表現風格上相近, 普通消費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不易將其區分, 構成近似標識。
綜上, 商評委決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服裝設計一項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餘複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該案的申請商標為第17817414號圖形商標(如下圖), 由上海閱文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於2015年9月2日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在第28類遊戲機、魔術器械、玩具、棋等健身器材上。 商標局決定駁回該商標的註冊申請。 申請人不服, 向商評委申請複審。
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同一種或類似商品。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圖、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 若共存於市場, 指定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 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綜上, 商評委決定:申請商標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