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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25萬還300萬,“套路貸”如何吃掉一套房

▲ 。 然而由於該房屋屬於程父程母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在未認定這180萬為雙方共同負債前, 法院並不能對該房屋強制執行拍賣。

程琳竭力向法院解釋, 這180萬的借款“來路不明”, 竟是由最初的25萬利滾利翻倍而來。 而程父在催討公司和高利貸人員的多方施壓下, 如今已患上中度抑鬱症和焦慮症, 無法與人順暢對話。

如今除去這180萬元, 程父前期向小貸公司、高利貸的借款也並未還清。 即便將房屋拍賣, 程琳一家也難以還清欠債。

程琳已經算不清到底還了多少錢, 除去那120萬的合同外, 各類小貸公司、高利貸、信用卡等等的還款數額已經高達近百萬, 加之變賣家產和親友借款, 程琳估計, 總共的欠款還款金額已經不下300萬, 等待程琳一家的只有房屋拍賣一條路。

“我就是不明白, 為什麼25萬到180萬, 明顯的高利貸竟然還合法, 到底是哪裡出了問題?”程琳質問。

2目標是房產程琳的勝算能有多少?多位法律人士給出的答案都是:很難。

由於程父在借款過程中只握有部分借款欠條, 並不能完全證明債務是如何從最初的25萬走向180萬, 況且雙方上述120萬元的借貸合同文書已經過公證處公證, 相當於雙方承認該合同的有效性, 在民事經濟糾紛案中, 無法再對該合同的合法性質證。

上海司法局與上海電視臺聯合推出的電視節目《法治特勤組》, 在今年2月曾報導過類似案例, 上海某許女士2013年在一家小額貸款公司借款4萬, 僅半年時間後債務就變成150萬。 放貸者訴至法院查封了她和父母居住的房產。 連遭打擊的許女士2016年心臟病突發去世, 但高利貸公司至今仍向許的父母催討剩餘借款。

經過近兩年來的觀察,

上海海上律師事務所的王寅翼律師為這類民間借貸行為起了個名字:套路貸, 顧名思義, “套路滿滿”。 “這類‘套路貸’現在並不少見, 只是真正走到法庭判決層面的並不多, 很多人賠了房子也就息事寧人。 ”王寅翼對南方週末記者說。

據他觀察, 這些受害人有不少共同點, 譬如上海戶籍、有一套或多套的住房、法律意識淡薄, 並且都擁有小額貸款的需求。

不過套路貸和通常的高利貸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套路貸借款方並沒打算讓借款人還錢, 借錢不過是其侵吞房產的藉口, “說白了, 例如在程父案件中, 貸款人就要求程父收到款項的同時, 立馬取出砍息部分的資金歸還至貸款人。 由於是現金歸還因此程父無法證明資金真實去向,

因此法庭仍然會認定實際借款額為合同上書寫的數目, 即該合同有效履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 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 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

換言之, 民間借貸利率高出36%的部分, 即可認定為高利貸, 並不受法院保護。 然而這並不包括本金。

為了保證貸款金額能夠順利翻倍, 套路貸合同上的借款金額會比實際金額高出許多, 借此擴大本金數額。 如若到期未還再追加借款, 如法炮製。 幾番輪流下來, 借款金額已經翻了數倍,

但是利息仍符合法律相關規定。

“這種情況下, 借款人想要推翻合同很難了, 除非能夠向法院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合同無效, 比如偽造簽字、當事人虛構等, 否則只能按民事案件一般的處理方式, 質疑借款利息是否合理。 ”張烽表示。

步步為營下, 唯一能讓借款人脫身的, 只有抵押房產了。

3合法犯罪李中元屬於“幸運”的一類人, 在被“平賬”前還清了帳目, 如今卻也陷入了債務紛爭。 和程琳的案例略有不同, 李中元並非沒有還款能力, 反而在還款過程中遭遇套路貸人員的各種“刁難”。

李中元在杭州桐廬地區經營一家儀器加工廠, 今年1月他曾向當地某小貸公司借款10萬元, “十萬元的款項, 實際寫了53萬的單子”。

由於借錢心切, 外加自己此前也有過類似借款經驗, 李中元知道合同金額虛高是行規,所以並未對與實際相差過多的借款數字產生質疑。然而在還款到期時,李中元通知對方前來取款,對方先是以“有事”“忘帶合同”等理由推脫辦理還款程式,之後還要求李中元當場撕毀自己手中的借貸證據。

“我肯定是不答應的,所以和這些人發生了爭執,幸好當時報了警,做了筆錄和錄音,證明我已經實際還款,否則還真解釋不清楚。”李中元心有餘悸。

他用“狡猾”一詞來形容這些套路貸人員,在他看來,對方千方百計阻礙其還款,目的正是讓借款產生逾期費用,一旦本金和利息滾動起來,加上罰息數額,不過多日就會超出自己的承受範圍。巧合的是,李中元名下也有一套房產抵押至這家小貸公司處。

程琳也遭遇了類似情況,在該120萬借款即將到期的2015年初,程琳曾考慮過自行賣房還款,但此時房屋已被抵押,只有債權人同意取消房屋抵押才可進入賣房程式,而對方推脫稱找不到當事人,無法取消房屋抵押。

“抵押人就是那個蔣姓員工替我父親找的,他怎麼會找不到?後來我們向房產交易中心和公證處要到了對方聯繫方式,但是電話、短信均沒有回應。”程琳回憶。

直到合同逾期的那一天,討債人“姍姍來遲”,聲稱程父的借款逾期,需要另外支付7.2萬元的逾期罰息,程琳這才明白,原來一切都是算計好的。

“從一開始扣押我家的房本,到後來平賬做房產抵押,到現在拖延借款時間,都是他們算好的,目的就是為了讓你盡可能多欠債,不讓你私自賣房還債。”程琳恍然。

現實情況是,無論從借款、收取利息、催債、房屋拍賣處置各個環節,套路貸都已經形成自己的產業鏈。

易峰曾和套路貸人員有過接觸。在律師執業的數年中,他曾説明名下客戶購買來自這些套路貸人員手中的房產。

據他透露,有一些個人投資者或者公司在市場批量徵收該類房產,來源均是小貸公司。由於價格遠低於市場價(一般為五折),所以有不少人在觀望。

“一般都是由貸款方和借款人簽署房屋買賣合同,客戶説明借款人向小貸公司還清借款,借款人就將房子賣給這類投資者。但是這類房產有一個問題,通常裡面還住著人,有時候會遇到一些子女為還債賣房、父母卻還在屋子裡住著的情況。”易峰透露。

通常為了防止這一情況,貸款人還會以“防止借款人無力償還”為由,要求借款人簽署一份房屋租賃協定。這一方面方便了催款的人上門“討債”,不至於因尋釁滋事或者非法闖入他人房屋遭公安機關逮捕,另一方面能讓嫌疑人可以“合法”地佔據他人房產,有理由將此前的住戶趕出房屋。

易峰也認為,上述套路貸實質上已經觸犯法律,本質上是“用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雖然從表面上看套路貸在法律程式上並沒有問題,但在法律的認定上並非毫無瑕疵。“比如在還款的時候找不到人,借款和轉款合同不一致,超高的罰息,甚至存在欺詐脅迫等等,這些都可以作為法庭的考量。”

現階段來看,這類套路貸的調查仍只能依靠公安偵查手段,並最終以敲詐和詐騙刑事立案處理。多位法律人士也表示,單純從民事的角度,類似案例的解決路徑並不多,只能從刑事犯罪的角度來做更多思考。

“民事審判重視白紙黑字的證據,而刑事案件可以講主觀故意,綜合判斷。套路貸是典型的每個部分看上去都合法,但合在一起就是犯罪的案子。”王寅翼表示。

據他觀察,當前法院在判決套路貸案例時,由於可以依據的證據有限,因此仍按照民事經濟糾紛案件處理此類案件。但是考慮到案子的特殊情況,會在執行過程向受害人“傾斜”,譬如盡可能拖延房屋拍賣時間,又或者針對那些只有唯一一套住房的受害人不執行拍賣等。

然而這些舉措也只是變相加大了套路貸人員的作案成本,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套路貸的違法性質認定問題。

易峰向南方週末記者解釋,目前經偵部門並不插手經濟糾紛案件,除非涉及非法集資,公安很少會對類似民間借貸案進行調查。

2016年9月初,上海市公安部門曾出動兩百餘警力,在上海市多個區縣同步開展針對類似高利貸的集中打擊收網行動,集中搗毀以張某、黃某、朱某為首的三個犯罪團夥及抓獲上海虹民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負責人姚某等三十餘名犯罪嫌疑人。

“民事和刑事的界限如何把握,這可能是套路貸案件中需要考慮的問題。”易峰稱。

李中元知道合同金額虛高是行規,所以並未對與實際相差過多的借款數字產生質疑。然而在還款到期時,李中元通知對方前來取款,對方先是以“有事”“忘帶合同”等理由推脫辦理還款程式,之後還要求李中元當場撕毀自己手中的借貸證據。

“我肯定是不答應的,所以和這些人發生了爭執,幸好當時報了警,做了筆錄和錄音,證明我已經實際還款,否則還真解釋不清楚。”李中元心有餘悸。

他用“狡猾”一詞來形容這些套路貸人員,在他看來,對方千方百計阻礙其還款,目的正是讓借款產生逾期費用,一旦本金和利息滾動起來,加上罰息數額,不過多日就會超出自己的承受範圍。巧合的是,李中元名下也有一套房產抵押至這家小貸公司處。

程琳也遭遇了類似情況,在該120萬借款即將到期的2015年初,程琳曾考慮過自行賣房還款,但此時房屋已被抵押,只有債權人同意取消房屋抵押才可進入賣房程式,而對方推脫稱找不到當事人,無法取消房屋抵押。

“抵押人就是那個蔣姓員工替我父親找的,他怎麼會找不到?後來我們向房產交易中心和公證處要到了對方聯繫方式,但是電話、短信均沒有回應。”程琳回憶。

直到合同逾期的那一天,討債人“姍姍來遲”,聲稱程父的借款逾期,需要另外支付7.2萬元的逾期罰息,程琳這才明白,原來一切都是算計好的。

“從一開始扣押我家的房本,到後來平賬做房產抵押,到現在拖延借款時間,都是他們算好的,目的就是為了讓你盡可能多欠債,不讓你私自賣房還債。”程琳恍然。

現實情況是,無論從借款、收取利息、催債、房屋拍賣處置各個環節,套路貸都已經形成自己的產業鏈。

易峰曾和套路貸人員有過接觸。在律師執業的數年中,他曾説明名下客戶購買來自這些套路貸人員手中的房產。

據他透露,有一些個人投資者或者公司在市場批量徵收該類房產,來源均是小貸公司。由於價格遠低於市場價(一般為五折),所以有不少人在觀望。

“一般都是由貸款方和借款人簽署房屋買賣合同,客戶説明借款人向小貸公司還清借款,借款人就將房子賣給這類投資者。但是這類房產有一個問題,通常裡面還住著人,有時候會遇到一些子女為還債賣房、父母卻還在屋子裡住著的情況。”易峰透露。

通常為了防止這一情況,貸款人還會以“防止借款人無力償還”為由,要求借款人簽署一份房屋租賃協定。這一方面方便了催款的人上門“討債”,不至於因尋釁滋事或者非法闖入他人房屋遭公安機關逮捕,另一方面能讓嫌疑人可以“合法”地佔據他人房產,有理由將此前的住戶趕出房屋。

易峰也認為,上述套路貸實質上已經觸犯法律,本質上是“用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雖然從表面上看套路貸在法律程式上並沒有問題,但在法律的認定上並非毫無瑕疵。“比如在還款的時候找不到人,借款和轉款合同不一致,超高的罰息,甚至存在欺詐脅迫等等,這些都可以作為法庭的考量。”

現階段來看,這類套路貸的調查仍只能依靠公安偵查手段,並最終以敲詐和詐騙刑事立案處理。多位法律人士也表示,單純從民事的角度,類似案例的解決路徑並不多,只能從刑事犯罪的角度來做更多思考。

“民事審判重視白紙黑字的證據,而刑事案件可以講主觀故意,綜合判斷。套路貸是典型的每個部分看上去都合法,但合在一起就是犯罪的案子。”王寅翼表示。

據他觀察,當前法院在判決套路貸案例時,由於可以依據的證據有限,因此仍按照民事經濟糾紛案件處理此類案件。但是考慮到案子的特殊情況,會在執行過程向受害人“傾斜”,譬如盡可能拖延房屋拍賣時間,又或者針對那些只有唯一一套住房的受害人不執行拍賣等。

然而這些舉措也只是變相加大了套路貸人員的作案成本,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套路貸的違法性質認定問題。

易峰向南方週末記者解釋,目前經偵部門並不插手經濟糾紛案件,除非涉及非法集資,公安很少會對類似民間借貸案進行調查。

2016年9月初,上海市公安部門曾出動兩百餘警力,在上海市多個區縣同步開展針對類似高利貸的集中打擊收網行動,集中搗毀以張某、黃某、朱某為首的三個犯罪團夥及抓獲上海虹民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負責人姚某等三十餘名犯罪嫌疑人。

“民事和刑事的界限如何把握,這可能是套路貸案件中需要考慮的問題。”易峰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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