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09年10月, 陳某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合同, 合同約定:總房款98萬, 2010年1月31日交房, 某房地產開發山公司逾期交房超過90日, 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2%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後, 陳某即支付了首付款, 並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 半年後, 陳某才收到入住通知。 於是, 陳某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並要求房地產公司支付總房款2%的違約金。 房產商同意解除合同, 但對違約金有不同意見:“房款大部分是按揭付款的, 怎麼能按全款給付違約金呢?”雙方爭執不下, 訴至法院。
律師說法
陳某的主張法院可以支持,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 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 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