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根據《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股權激
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有關備忘錄 1 號》、《股權激勵有關備忘錄 2
號》、《股權激勵有關備忘錄 3 號》、《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
作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規定以及《東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制度》等相關規定, 我們作為東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
司”)的獨立董事, 基於獨立判斷立場, 對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相關事
項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一、關於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畫預留股票期權授予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畫所確定的預留股票期權激勵物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權
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1 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
備忘錄 2 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3 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不存在禁止獲授股票期權的情形, 激勵物件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董事會確定公司預留股票期權授予日為 2017 年 5 月 3 日, 該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1 號》、《股權激
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2 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 3 號》以及《公司第二期股
票期權激勵計畫》中關於授予日的相關規定,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畫》中關於激勵物件獲授預留股票期權的條件。
綜上所述, 全體獨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權激勵計畫預留股票期
權的授予日為 2017 年 5 月 3 日, 並同意 15 名激勵對象獲授 63 萬份股票期權。
(以下無正文)
(此頁無正文, 為《東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公司第三屆董事會
第八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之簽字頁)
獨立董事:
2017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