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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防止利用銀行卡進行資金傳銷活動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 深圳經濟特區分行, 各國有商業銀行, 其他商業銀行, 郵電部郵政儲匯局:會計網編輯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2號文件規定, 本文失效。

最近, 在北京、新疆、昆明、大連等地先後發現了社會上一些人員利用商業銀行銀行卡進行不正當“資金傳銷”活動。 這類傳銷活動共同做法是利用銀行卡發展下線會員, 通過無卡存款收取下線會員的資金。 其實質是利用銀行帳戶, 以信用卡、儲蓄卡等銀行卡的存款形式, 誘導和欺騙居民存款, 取得資金。 這類活動既影響了銀行正常結算業務的開展,

又利用了銀行的信譽, 使銀行無形中成為傳銷的媒介, 影響了銀行的形象。 由於此活動具有誘惑力, 如果任其蔓延下去, 勢必嚴重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 危害居民資金的安全。 鑒於此, 通知如下:

一、各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關於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的通知》(銀髮〔1997〕363號)的規定為儲戶辦理存款業務。

二、各商業銀行在辦理銀行卡存款業務時, 必須要求其提供銀行卡及密碼, 不得在儲戶未提供銀行卡及密碼的情況下, 為其辦理存款業務。

三、各商業銀行對儲戶在使用銀行卡辦理存取款業務時所出現的異常現象(尤其是類似上面提到的情況)應提高警惕, 盡可能做到不為其利用銀行卡進行資金傳銷活動提供方便。

發現確屬利用銀行卡進行資金傳銷的客戶, 可以拒絕為其辦理存取款業務。

四、各商業銀行應加強櫃檯業務諮詢服務, 向客戶做好金融知識宣傳, 幫助他們提高金融風險意識;對欲參加活動的客戶進行耐心解釋和勸阻, 對於在銀行機構內進行宣傳鼓動傳銷活動的行為要堅決予以制止。

五、各商業銀行應將此檔精神儘快傳達到各分支機搆。 各分支機搆發現類似情況要主動、迅速向上級機構及當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並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 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 依法保護客戶利益不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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