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鐵礦石倉單服務管理辦法解讀之二
明確各方職責 規範倉單交易
大商所工業品事業部負責人詳解鐵礦石倉單業務各方職責
金融界網站3月17日訊 近日,
大商所發佈了鐵礦石倉單服務管理辦法。
辦法實施後,
為客戶提供了買賣鐵礦石倉單的途徑,
有力促進鐵礦石近月合約活躍,
提高鐵礦石期貨價格影響力。
什麼樣的主體能夠參與這項業務創新,
各參與主體有著怎樣的責任和義務,
記者帶著這些疑問,
採訪了大商所工業品事業部負責人。
倉單服務參與主體包括交易所、會員、服務商與客戶。
對於上述主體各自的職責,
該負責人介紹,
交易所的職責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制定倉單服務業務規則,
明確服務商申請、買賣倉單流程、處罰及違約處理等相關規定。
二是確定雙方交易的倉單單價和服務費單價上限。
交易所充分考慮期現貨價格、交割成本等綜合因素,
確定合理的價格標準,
便於倉單交易順利達成。
三是按規定通過場外系統向所有服務商的指定會員發出通知,
在服務商回應後對客戶交易申請進行配對。
四是監督倉單業務的規範開展。
交易所將對服務商倉單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監管和定期考評,
根據相關規定調整服務商資格、服務地點和義務倉單買賣量。
會員公司的職責是擔當客戶、服務商與交易所三者之間的“橋樑”。
客戶和服務商通過會員參與倉單服務、提交買賣申請,
並與會員簽訂相關協議。
交易所通過場外系統向所有服務商的指定會員發出通知,
服務商通過各自會員回應客戶申請。
服務費、保證金和貨款等也由會員公司代收代扣。
此外,
會員開展倉單服務業務前,
需要向交易所提交申請書和承諾書等材料,
申請場外系統許可權和倉單服務許可權,
以自身名義辦理相關業務,
承擔相應履約責任,
保障倉單服務順暢開展。
服務商作為此項創新業務全新引入的一類主體,
是指由企業申請、經交易所審批、按照《大連商品交易所鐵礦石倉單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向客戶提供鐵礦石標準倉單買賣服務的現貨企業。
服務商包括主服務商和輔服務商。
主服務商在客戶提出購買倉單或客戶在其指定的服務地點提出銷售倉單時,
需承擔最低倉單買賣量的義務,
而輔服務商則無此義務要求。
該負責人介紹,
為了確保服務商完成倉單業務,
交易所對服務商准入條件進行了界定,
包括註冊資本及淨資產均不得低於1000萬元、年均進口量500萬噸以上、申請的義務倉單買賣量符合交易所要求等。
對有意申請成為倉單服務商的現貨企業,
需要通過會員向交易所提交申請,
經審批後與交易所簽訂相關協定,
在協定中明確服務商類別、服務地點、義務倉單買賣量、近月合約的日均持倉等權利義務。
為確保交易所對服務商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交易所將定期對其進行評估,
並將根據評估結果對服務商的資格進行調整,
包括但不限於暫停或取消服務商資格、暫停主服務商的廠庫倉單業務等。
在鐵礦石倉單業務中,
客戶依據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規則、服務費、倉單單價標準進行交易,
履行合約規定的權利義務。
購買倉單的客戶經交易所配對成功後,
應于當日向倉單服務商支付服務費,
並在交割月第6個交易日確定是否購買倉單。
客戶如放棄購買倉單,
服務費不予退還。
據瞭解,
為順利推出鐵礦石倉單服務制度,
大商所開展了大量調研分析工作,
廣泛聽取市場意見,
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
制定了切實可行的倉單服務管理辦法,
明確了倉單服務參與各方的主要職責,
有利於規範倉單交易、推動業務開展,
從而為活躍近月合約、發揮期貨功能創造良好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