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洛陽北方玻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於2017年5月4日收到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書》, 本公司訴洛陽蘭迪玻璃機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迪公司)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於2017年5月4日由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現將訴訟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況
1、各方當事人
原告:洛陽北方玻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位址:河南省洛陽市高新區濱河路20號
法定代表人:高學明
委託代理人:胡美強, 楊東明;上海弼興律師事務所
被告:洛陽蘭迪玻璃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洛陽市伊濱區科技大道與諸葛大街交叉口路北
法定代表人:趙雁
2、訴訟起因
公司為適應玻璃深加工設備在生產過程中的水準輥道鋼化平風柵風嘴的最佳出風效果, 自1996年開始研製"水準輥道玻璃鋼化平風柵風嘴系統", 並逐步投入工業生產, 該系統的出風效果達到國際先進水準, 並於2012年申請專利, 專利號:ZL201220724363.6。
自2013年以來, 蘭迪公司依照本專利技術大量生產銷售該產品, 2015年4月17日蘭迪公司在中國證監會股票資訊平臺發佈的"洛陽蘭迪玻璃機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公佈:2013年銷售產品165台(均價198.99萬元,
3、訴訟請求
1)依法判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ZL201220724363.6實用新型專利權。
2)依法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3)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專利侵權費用2,000萬元。
4)由被告蘭迪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和為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
4、其他
公司還發現蘭迪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其他多項專利權,
二、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截止本公告日,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三、本次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由於上述案件尚未開庭審理, 因此暫無法估計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及期 後利潤的影響。 公司將及時對上述訴訟事項的進展情況履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 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洛陽北方玻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