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保監罰〔2017〕35號
受處罰單位:江蘇惠多利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位址:南京市白下區正洪街18號16樓B座
主要負責人:徐思明
經查, 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你公司存在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檔、資料的違法行為。 2012-2015年, 你公司在收到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支付的保單號為1135****33-36、39、42、43、45-47和00208****00002-3保險業務手續費合計3466.95萬元後, 向與該業務無關的朱某等10人分別發放傭金6764366元、1828019元、380050元、805350元、2036250元、1200000元、450000元、3427031.11元、603235元、700000元, 實際支付物件為徐思明。
(二)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帳簿記載業務收支情況的違法行為。 截至2016年10月,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 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一)你公司編制虛假的報告、報表、檔、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 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八十六條和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 我局責令你公司改正, 決定對你公司作出罰款五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你公司未按規定設立專門帳簿記載業務收支情況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 我局責令你公司改正, 決定對你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 我局責令你公司改正, 決定對你公司作出罰款六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 逾期, 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覆議或在6個月內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 又不申請覆議或起訴的, 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江蘇保監局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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