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個人轉讓商鋪或其他房產, 應按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和代開增值稅發票。
一、轉讓方(賣方)涉及的稅費:
1、增值稅及附加。
(1)如果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和成本資料的, 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同時, 以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如果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和成本資料的, 按照核定徵收方式徵收(其中:增值稅5%, 城市維護建設稅0.35%, 教育費附加0.15%, 地方教育附加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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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人所得稅。
根據《關於修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規定,
3、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土地增值稅扣除專案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 不計入扣除項目, 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 可以計入扣除項目。
4、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二、受讓方(買方)涉及稅費:
1、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規定, 契稅稅率為3%—5%。 不同地方有不同規定,
2、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立據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因此, 個人或購買商鋪或其他房產的, 按萬分之五稅率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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