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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廣布法令與法家法治

法家在古代中國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思想流派, 而由於其對嚴刑“酷罰”的偏好, 對趨利避害人性的尖銳剖析, 又使得它在歷史上飽受爭議, 甚至如秦之商鞅, “中於讒誹也二千年”。 以現代法治的觀念看, 法家之法治, 尤其是以商鞅為代表的“秦制”, 確實與法治有所不同, 法治是以法律為最高權威, 而“秦制”尊君主之最高權威, 故君主可以變更法律。 此外, 以秦為代表的法家法治包含有極端嚴苛的色彩、工具化的運用, 都與現代法治精神相去甚遠。

然而, 拋開個別法家人物的重刑傾向, 及法治之內在標準的爭議不談,

僅就治理技術及效能而言, 法家的一些思想的確有可取之處, 這就包含法家對廣布法令、以法宣教大眾的重視, 它成為法家推動法治的重要基礎。

何以需要廣布法令

法家不是純粹的理論家, 而是積極入世的行動派, 它的思想也是著眼於法律的實際效用。 法家不只考慮設計一套有效的制度, 更關注“行法之術”, 也就是如何使法律制度在政治統治中發揮實際作用。 法家要求廣布法令, 讓百姓皆知法令條文, 就是著眼於提高法治的實效。

廣布法令之傳統, 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時期子產及趙鞅的“鑄刑鼎”, 將法律條文鑄在銅鼎上, 就是要讓天下百姓皆知法令的內容, 同時這一公佈的方式亦極其莊重, 充分體現了法律之威嚴。

戰國時, 吳起變法, 同樣首先要求“申明法令”, 自上而下地宣傳普及律令。 為了增強廣布法令的效果, 吳起還採取了類似商鞅“徙木立信”的辦法, 他先將一車轅移到北門之外, 發佈法令說:“有能徙此南門之外者, 賜之上田上宅。 ”(《韓非子·內儲說上》)有人將車轅搬運至南門外, 果然獲得了賞賜。 就是用這樣的方法, 早期法家不僅廣布了法令, 更是使其法治取信於民。

法家宣導廣布法令, 是基於對人性的考量, 避免“不教而誅”。 儘管“教化”主要是儒家的思想, 但法家也贊同教化的作用, 只是其宣導教化的內容是法令。 管子認為行法之前, 應該先開導人民, 使他們能知法而遵守之。 《管子·權修》中說:“厚愛利足以親之, 明智禮足以教之,

上身服以先之, 審度量以閑之, 鄉置師以說道之, 然後申之以憲令, 勸之以慶賞, 振之以刑罰, 故百姓皆說為善, 則暴亂之行無由至矣。 ”即是說, 申明憲令是獲得大治、減少犯罪的基礎。 法家認識到, 不止要向百姓申明法令, 法令本身還要保持一定的穩定性, “號令已出又易之, 禮義已行又止之, 度量已制又遷之, 刑法已錯又移之, 如是, 則慶賞雖重, 民不勸也;殺戮雖繁, 民不畏也。 ”只有穩定和一貫的法令制度, 才能獲得百姓的信服, 而欲使其獲得教導與信服, 又需要先從法律條文的公佈開始, 《管子·法法》曰:“令未布而民或為之, 而賞從之, 則是上妄予也。 上妄予則功臣怨, 功臣怨而愚民操事於妄作, 愚民操事於妄作, 則大亂之本也。 ”因此,
廣布法令必須與以信施法結合起來, 做到信賞信罰, “令已布而賞不從, 則是使民不勸勉, 不行制, 不死節。 ”同樣的, “令已布而罰不及, 則是教民不聽。 民不聽, 則強者立;強者立, 則主位危矣。 ”管子反復說明的是信賞信罰之重要性, 而要做到賞罰分明, 首先需要百姓或兵士知法, 故廣布法令成為行法的前提。

法家通過廣布法令, 是要樹立其所欲求的行為規範, 實現統治的目標。 法家哲學基於對社會人性的敏銳觀察, 成為“一套操控人的行為系統”。 先秦法家以富國強兵為終極目標, 廣布法令以行法治, 也正是要為百姓樹立行為指南, 進而通過“農戰”服務于富強之目標。 商鞅認為, “國之所以興者, 農戰也。 ”這就要求以法令引導民眾趨向農戰,

“百人農一人居者, 王;十人農一人居者, 強;半農半居者, 危。 故治國者欲民者之農也。 ”國家的法律制度必須要以農戰為指引, 確立激勵百姓的賞罰制度, 才能導向富強之目標。 而建立了農戰之法, 就必須讓民眾依法而行, 使天下的官吏百姓都知道法令內容。 普通百姓知法, 瞭解遵法的益處, 就能夠安于農耕、勇於戰鬥;官吏知道民眾知法令, “吏不敢以非法遇民, 民不敢犯法以幹法官也。 ”官民都能知法遵法, “萬民皆知所避就, 避禍就福而皆以自治”, 法治所欲求的國家富強就能夠實現。

當然, 不可否認, 法家要求廣布法令, 也與其對法律認識的局限性相關。 韓非集先秦法家之大成, 提出了法、術、勢之說, 與相對隱秘、不欲人見的“術、勢”不同, “法莫如顯”,“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只有將法廣布于百姓,才能發揮法的作用,“是以明主言法,則境內卑賤莫不聞知也,不獨滿於堂。”(《韓非子·難三》)換言之,一國之法令本來就是用來“禦民”的,百姓當然需要知道其內容,進而才能有所遵從。法家宣導一刑、一教,以“燔詩書”配合“明法令”,實際上也是要統一民眾的思想,服務于農戰的目的,而將人自身的價值工具化。這種內在指向專制的法律觀,當然與現代法治精神鑿枘不合,但法律本身的公開性、普及性,又與現代法治的要求並行不悖。

如何能夠廣布法令

法家不僅詳細論述了廣布法令的必要性,更從施行法令、推動法治的角度,提出了廣布法令的諸多途徑,通過建立法令宣傳普及制度、強化各級官吏宣教法律義務等方式,有效地促進了廣布法令目標的達成。

通過建立法令普及制度,使法令宣教規範化。商鞅特別重視法律制度的宣傳普及,讓民眾知曉法律是實行法治的必要前提,為普及法律,建立“主法令之吏”講讀法令的制度,官吏必須先學習熟悉法令,再向民眾廣泛講讀普及,“主法令之吏有遷徙物故,輒使學讀法令所謂。為之程式,使日數而知法令之所謂,不中程,為法令以罪之。”官吏對法律的說明解釋,百姓對法令的學讀,必須準確到一字一句,不得任意刪改,“有敢剟定法令損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諸官吏及民,有問法令之所謂也於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所欲問之法令,明告之。”(《商君書·定分》)

秦國基本遵循了商鞅廣布法令之思想,要求全體臣民學法、知法,明確規定官吏必須“明習法令”,傳世的“秦簡”中有“凡良吏,明法律令;惡吏,不明法律令”。在官吏帶領學讀法令的制度下,官吏須率先學習法令,再向普通百姓廣為傳達,這不僅加速了法令的傳播普及,更保證著法令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使法令能在更廣的範圍中得以貫徹和施行。

建立強制性的法令學讀普及制度,亦為後代所沿襲。明初朱元璋制定“大誥”三編,在頒佈之初就要求“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減一等;無者加一等”,鼓勵百姓學習法令。洪武三十年,朱元璋又下詔廣布“大誥”,“法司只依律與大誥議罪”,並令各級學校講授大誥,科舉考試考大誥,鄉民集會宣講大誥。

要求“以吏為師”,設置法令宣教官員,強化官吏的法律宣教義務。商鞅專門設置負責法令普及的法官法吏“以為天下師”。具體方法為,“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諸侯、郡、縣皆各為置一法官及吏,皆比秦一法官。郡、縣、諸侯一受齎來之法令,學並問所謂。吏民欲知法令者,皆問法官。故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商君書·定分》)此“法官”之設,實際上類似于普遍的建立法律宣教及法律顧問制度。

先秦時代造紙印刷技術尚未出現,法令傳播極為困難,刻在銅鼎或竹簡上的法令,很難廣布于民間,普通百姓大多又不識字,自行學習理解法令幾乎不可能。是故,設置專門講授法令的“法官”,為百姓解釋法令、說明法令,才能使他們知曉法令並依法行事。官吏普法又有特定要求,行使普法職責的“法官”自己需要全面、深入的掌握法律法令,當新法律制定後,宣傳法令的官吏必須先學習。“各為尺六寸之符,明書年、月、日、時、所問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謂也,皆以吏民所問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即普法要遵循特定的步驟,普法之後,還要考核實際效果,否則要受到懲罰。普通百姓知法、用法,不僅有助於形成尊法、守法的良好社會氛圍,更能督促官吏依法而行,形成官民互相制約的效果,故商鞅提出,“遇民不修法,則問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只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如此,官吏不敢恣意濫用權力虐民,百姓知道了法令,自己也不敢犯法,最終達到法治的目標。

法家不只要求一般性的普法,更注重通過司法個案的處理普及法令。通過司法審判普及法令,是中國古已有之的傳統,西周時,召公在處理民間糾紛時,為了方便老百姓打官司,便採取巡行鄉邑的辦法,到老百姓當中去就地審理,據說這種方法很受老百姓歡迎。召公巡行鄉間審判,自然不只是處理某起個案,實際也是一次普法宣傳,發揮著宣示法令的作用,幫助周圍群眾從真實的審判中獲得法令知識。提倡“以刑去刑”的商鞅非常重視個案的法令宣示意義,在論述“壹刑”時,特意引用了晉文公的故事:為了讓天下百姓都知曉法令,有次晉文公將所有的諸侯大夫召集在侍千宮,顛頡來晚了,官吏請示文公如何處置,文公回答說:“按法律辦吧。”執法官於是當場腰斬了顛頡並且示眾,這下晉國的百姓都知道了晉國的法令,並且瞭解了晉文公執法以信的決心。商鞅本人也有類似的例子,他在秦國行法之初,發生太子犯法之事,雖然最終因太子有君主之尊,只是象徵性地處罰了其師傅公子虔等人,但是效果仍十分顯著,不僅新法令得到了廣布,法令之權威也立刻得以樹立,“秦人皆趨令”。

通過司法個案審理傳播法令的經驗,也為後世所沿襲。明清州縣對訴訟採取“教諭式的調解”,儘管嵌入了自身基於情理的判斷,但“教諭”本身也是通過個案向百姓傳播法令的方式。

法家法令廣布的現實意義

普法宣傳之于現代法治的意義自不必贅言,但檢視當代中國普法實際,卻又存在著某些缺陷與不足。普通百姓,甚至個別領導幹部,對於普法工作敷衍了事,普法的效果難以保證。整個普法工作也較缺乏統籌性、規範性的制度體系,這些問題都制約了普法的實效。回顧法家廣布法令的歷史經驗,雖然帶有特定的時代印記,但仍不乏一定的現實價值。

法律的宣傳普及需要建立科學完備的制度。宣傳法律、學習法律不能作一般性的要求,對法律知識的普及學習應該納入強制性制度規範,對法律學習的內容、普法的效果與品質,應該作出詳細的規定。對不同社會職業群體,或者文化程度不同的公民,應該要求學習相適應的法律法規常識;普法學習後,要進行嚴格的考核,確保法律學習普及的效果,避免普法學習形式化。

法律的宣傳普及應該更好發揮“法律人”的作用。這裡的“法律人”,不僅是指專門以法律為業的人,還包括肩負著推動國家法治建設責任的法律“擔綱者”,即各級政府官員。各級政府官員,首先需要認識到普法、學法之于法治建設的重要性,不僅要以身作則瞭解法律、學習法律,還應該做好法律的宣傳普及工作。行政執法官員,特別是基層一線的執法人員,更應該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宣傳法律、解釋法律的工作,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官群體作為法律人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法律宣傳普及中具有十分重要而獨特的作用。法官們的普法宣傳,不應該止步於法庭,或局限於具體案件的當事人,而需要充分利用巡迴審判、下鄉調解、訴訟執行等工作時機,將法律知識、法治精神帶到更廣泛的社會層面,而生動鮮活的現實案例,更能讓百姓直觀地熟悉法律知識、理解法律原理。只有讓更多的普通百姓瞭解法律、熟悉法律,進而提高依法保護權利的意識,增強尊法、守法的主動性與積極性,才可能產生法治中國的原動力。

“法莫如顯”,“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只有將法廣布于百姓,才能發揮法的作用,“是以明主言法,則境內卑賤莫不聞知也,不獨滿於堂。”(《韓非子·難三》)換言之,一國之法令本來就是用來“禦民”的,百姓當然需要知道其內容,進而才能有所遵從。法家宣導一刑、一教,以“燔詩書”配合“明法令”,實際上也是要統一民眾的思想,服務于農戰的目的,而將人自身的價值工具化。這種內在指向專制的法律觀,當然與現代法治精神鑿枘不合,但法律本身的公開性、普及性,又與現代法治的要求並行不悖。

如何能夠廣布法令

法家不僅詳細論述了廣布法令的必要性,更從施行法令、推動法治的角度,提出了廣布法令的諸多途徑,通過建立法令宣傳普及制度、強化各級官吏宣教法律義務等方式,有效地促進了廣布法令目標的達成。

通過建立法令普及制度,使法令宣教規範化。商鞅特別重視法律制度的宣傳普及,讓民眾知曉法律是實行法治的必要前提,為普及法律,建立“主法令之吏”講讀法令的制度,官吏必須先學習熟悉法令,再向民眾廣泛講讀普及,“主法令之吏有遷徙物故,輒使學讀法令所謂。為之程式,使日數而知法令之所謂,不中程,為法令以罪之。”官吏對法律的說明解釋,百姓對法令的學讀,必須準確到一字一句,不得任意刪改,“有敢剟定法令損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諸官吏及民,有問法令之所謂也於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所欲問之法令,明告之。”(《商君書·定分》)

秦國基本遵循了商鞅廣布法令之思想,要求全體臣民學法、知法,明確規定官吏必須“明習法令”,傳世的“秦簡”中有“凡良吏,明法律令;惡吏,不明法律令”。在官吏帶領學讀法令的制度下,官吏須率先學習法令,再向普通百姓廣為傳達,這不僅加速了法令的傳播普及,更保證著法令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使法令能在更廣的範圍中得以貫徹和施行。

建立強制性的法令學讀普及制度,亦為後代所沿襲。明初朱元璋制定“大誥”三編,在頒佈之初就要求“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減一等;無者加一等”,鼓勵百姓學習法令。洪武三十年,朱元璋又下詔廣布“大誥”,“法司只依律與大誥議罪”,並令各級學校講授大誥,科舉考試考大誥,鄉民集會宣講大誥。

要求“以吏為師”,設置法令宣教官員,強化官吏的法律宣教義務。商鞅專門設置負責法令普及的法官法吏“以為天下師”。具體方法為,“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諸侯、郡、縣皆各為置一法官及吏,皆比秦一法官。郡、縣、諸侯一受齎來之法令,學並問所謂。吏民欲知法令者,皆問法官。故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商君書·定分》)此“法官”之設,實際上類似于普遍的建立法律宣教及法律顧問制度。

先秦時代造紙印刷技術尚未出現,法令傳播極為困難,刻在銅鼎或竹簡上的法令,很難廣布于民間,普通百姓大多又不識字,自行學習理解法令幾乎不可能。是故,設置專門講授法令的“法官”,為百姓解釋法令、說明法令,才能使他們知曉法令並依法行事。官吏普法又有特定要求,行使普法職責的“法官”自己需要全面、深入的掌握法律法令,當新法律制定後,宣傳法令的官吏必須先學習。“各為尺六寸之符,明書年、月、日、時、所問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謂也,皆以吏民所問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即普法要遵循特定的步驟,普法之後,還要考核實際效果,否則要受到懲罰。普通百姓知法、用法,不僅有助於形成尊法、守法的良好社會氛圍,更能督促官吏依法而行,形成官民互相制約的效果,故商鞅提出,“遇民不修法,則問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只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如此,官吏不敢恣意濫用權力虐民,百姓知道了法令,自己也不敢犯法,最終達到法治的目標。

法家不只要求一般性的普法,更注重通過司法個案的處理普及法令。通過司法審判普及法令,是中國古已有之的傳統,西周時,召公在處理民間糾紛時,為了方便老百姓打官司,便採取巡行鄉邑的辦法,到老百姓當中去就地審理,據說這種方法很受老百姓歡迎。召公巡行鄉間審判,自然不只是處理某起個案,實際也是一次普法宣傳,發揮著宣示法令的作用,幫助周圍群眾從真實的審判中獲得法令知識。提倡“以刑去刑”的商鞅非常重視個案的法令宣示意義,在論述“壹刑”時,特意引用了晉文公的故事:為了讓天下百姓都知曉法令,有次晉文公將所有的諸侯大夫召集在侍千宮,顛頡來晚了,官吏請示文公如何處置,文公回答說:“按法律辦吧。”執法官於是當場腰斬了顛頡並且示眾,這下晉國的百姓都知道了晉國的法令,並且瞭解了晉文公執法以信的決心。商鞅本人也有類似的例子,他在秦國行法之初,發生太子犯法之事,雖然最終因太子有君主之尊,只是象徵性地處罰了其師傅公子虔等人,但是效果仍十分顯著,不僅新法令得到了廣布,法令之權威也立刻得以樹立,“秦人皆趨令”。

通過司法個案審理傳播法令的經驗,也為後世所沿襲。明清州縣對訴訟採取“教諭式的調解”,儘管嵌入了自身基於情理的判斷,但“教諭”本身也是通過個案向百姓傳播法令的方式。

法家法令廣布的現實意義

普法宣傳之于現代法治的意義自不必贅言,但檢視當代中國普法實際,卻又存在著某些缺陷與不足。普通百姓,甚至個別領導幹部,對於普法工作敷衍了事,普法的效果難以保證。整個普法工作也較缺乏統籌性、規範性的制度體系,這些問題都制約了普法的實效。回顧法家廣布法令的歷史經驗,雖然帶有特定的時代印記,但仍不乏一定的現實價值。

法律的宣傳普及需要建立科學完備的制度。宣傳法律、學習法律不能作一般性的要求,對法律知識的普及學習應該納入強制性制度規範,對法律學習的內容、普法的效果與品質,應該作出詳細的規定。對不同社會職業群體,或者文化程度不同的公民,應該要求學習相適應的法律法規常識;普法學習後,要進行嚴格的考核,確保法律學習普及的效果,避免普法學習形式化。

法律的宣傳普及應該更好發揮“法律人”的作用。這裡的“法律人”,不僅是指專門以法律為業的人,還包括肩負著推動國家法治建設責任的法律“擔綱者”,即各級政府官員。各級政府官員,首先需要認識到普法、學法之于法治建設的重要性,不僅要以身作則瞭解法律、學習法律,還應該做好法律的宣傳普及工作。行政執法官員,特別是基層一線的執法人員,更應該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宣傳法律、解釋法律的工作,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官群體作為法律人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法律宣傳普及中具有十分重要而獨特的作用。法官們的普法宣傳,不應該止步於法庭,或局限於具體案件的當事人,而需要充分利用巡迴審判、下鄉調解、訴訟執行等工作時機,將法律知識、法治精神帶到更廣泛的社會層面,而生動鮮活的現實案例,更能讓百姓直觀地熟悉法律知識、理解法律原理。只有讓更多的普通百姓瞭解法律、熟悉法律,進而提高依法保護權利的意識,增強尊法、守法的主動性與積極性,才可能產生法治中國的原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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