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在古代中國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思想流派, 而由於其對嚴刑“酷罰”的偏好, 對趨利避害人性的尖銳剖析, 又使得它在歷史上飽受爭議, 甚至如秦之商鞅, “中於讒誹也二千年”。 以現代法治的觀念看, 法家之法治, 尤其是以商鞅為代表的“秦制”, 確實與法治有所不同, 法治是以法律為最高權威, 而“秦制”尊君主之最高權威, 故君主可以變更法律。 此外, 以秦為代表的法家法治包含有極端嚴苛的色彩、工具化的運用, 都與現代法治精神相去甚遠。
然而, 拋開個別法家人物的重刑傾向, 及法治之內在標準的爭議不談,
何以需要廣布法令
法家不是純粹的理論家, 而是積極入世的行動派, 它的思想也是著眼於法律的實際效用。 法家不只考慮設計一套有效的制度, 更關注“行法之術”, 也就是如何使法律制度在政治統治中發揮實際作用。 法家要求廣布法令, 讓百姓皆知法令條文, 就是著眼於提高法治的實效。
廣布法令之傳統, 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時期子產及趙鞅的“鑄刑鼎”, 將法律條文鑄在銅鼎上, 就是要讓天下百姓皆知法令的內容, 同時這一公佈的方式亦極其莊重, 充分體現了法律之威嚴。
法家宣導廣布法令, 是基於對人性的考量, 避免“不教而誅”。 儘管“教化”主要是儒家的思想, 但法家也贊同教化的作用, 只是其宣導教化的內容是法令。 管子認為行法之前, 應該先開導人民, 使他們能知法而遵守之。 《管子·權修》中說:“厚愛利足以親之, 明智禮足以教之,
法家通過廣布法令, 是要樹立其所欲求的行為規範, 實現統治的目標。 法家哲學基於對社會人性的敏銳觀察, 成為“一套操控人的行為系統”。 先秦法家以富國強兵為終極目標, 廣布法令以行法治, 也正是要為百姓樹立行為指南, 進而通過“農戰”服務于富強之目標。 商鞅認為, “國之所以興者, 農戰也。 ”這就要求以法令引導民眾趨向農戰,
當然, 不可否認, 法家要求廣布法令, 也與其對法律認識的局限性相關。 韓非集先秦法家之大成, 提出了法、術、勢之說, 與相對隱秘、不欲人見的“術、勢”不同, “法莫如顯”,“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只有將法廣布于百姓,才能發揮法的作用,“是以明主言法,則境內卑賤莫不聞知也,不獨滿於堂。”(《韓非子·難三》)換言之,一國之法令本來就是用來“禦民”的,百姓當然需要知道其內容,進而才能有所遵從。法家宣導一刑、一教,以“燔詩書”配合“明法令”,實際上也是要統一民眾的思想,服務于農戰的目的,而將人自身的價值工具化。這種內在指向專制的法律觀,當然與現代法治精神鑿枘不合,但法律本身的公開性、普及性,又與現代法治的要求並行不悖。
如何能夠廣布法令
法家不僅詳細論述了廣布法令的必要性,更從施行法令、推動法治的角度,提出了廣布法令的諸多途徑,通過建立法令宣傳普及制度、強化各級官吏宣教法律義務等方式,有效地促進了廣布法令目標的達成。
通過建立法令普及制度,使法令宣教規範化。商鞅特別重視法律制度的宣傳普及,讓民眾知曉法律是實行法治的必要前提,為普及法律,建立“主法令之吏”講讀法令的制度,官吏必須先學習熟悉法令,再向民眾廣泛講讀普及,“主法令之吏有遷徙物故,輒使學讀法令所謂。為之程式,使日數而知法令之所謂,不中程,為法令以罪之。”官吏對法律的說明解釋,百姓對法令的學讀,必須準確到一字一句,不得任意刪改,“有敢剟定法令損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諸官吏及民,有問法令之所謂也於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所欲問之法令,明告之。”(《商君書·定分》)
秦國基本遵循了商鞅廣布法令之思想,要求全體臣民學法、知法,明確規定官吏必須“明習法令”,傳世的“秦簡”中有“凡良吏,明法律令;惡吏,不明法律令”。在官吏帶領學讀法令的制度下,官吏須率先學習法令,再向普通百姓廣為傳達,這不僅加速了法令的傳播普及,更保證著法令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使法令能在更廣的範圍中得以貫徹和施行。
建立強制性的法令學讀普及制度,亦為後代所沿襲。明初朱元璋制定“大誥”三編,在頒佈之初就要求“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減一等;無者加一等”,鼓勵百姓學習法令。洪武三十年,朱元璋又下詔廣布“大誥”,“法司只依律與大誥議罪”,並令各級學校講授大誥,科舉考試考大誥,鄉民集會宣講大誥。
要求“以吏為師”,設置法令宣教官員,強化官吏的法律宣教義務。商鞅專門設置負責法令普及的法官法吏“以為天下師”。具體方法為,“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諸侯、郡、縣皆各為置一法官及吏,皆比秦一法官。郡、縣、諸侯一受齎來之法令,學並問所謂。吏民欲知法令者,皆問法官。故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商君書·定分》)此“法官”之設,實際上類似于普遍的建立法律宣教及法律顧問制度。
先秦時代造紙印刷技術尚未出現,法令傳播極為困難,刻在銅鼎或竹簡上的法令,很難廣布于民間,普通百姓大多又不識字,自行學習理解法令幾乎不可能。是故,設置專門講授法令的“法官”,為百姓解釋法令、說明法令,才能使他們知曉法令並依法行事。官吏普法又有特定要求,行使普法職責的“法官”自己需要全面、深入的掌握法律法令,當新法律制定後,宣傳法令的官吏必須先學習。“各為尺六寸之符,明書年、月、日、時、所問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謂也,皆以吏民所問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即普法要遵循特定的步驟,普法之後,還要考核實際效果,否則要受到懲罰。普通百姓知法、用法,不僅有助於形成尊法、守法的良好社會氛圍,更能督促官吏依法而行,形成官民互相制約的效果,故商鞅提出,“遇民不修法,則問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只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如此,官吏不敢恣意濫用權力虐民,百姓知道了法令,自己也不敢犯法,最終達到法治的目標。
法家不只要求一般性的普法,更注重通過司法個案的處理普及法令。通過司法審判普及法令,是中國古已有之的傳統,西周時,召公在處理民間糾紛時,為了方便老百姓打官司,便採取巡行鄉邑的辦法,到老百姓當中去就地審理,據說這種方法很受老百姓歡迎。召公巡行鄉間審判,自然不只是處理某起個案,實際也是一次普法宣傳,發揮著宣示法令的作用,幫助周圍群眾從真實的審判中獲得法令知識。提倡“以刑去刑”的商鞅非常重視個案的法令宣示意義,在論述“壹刑”時,特意引用了晉文公的故事:為了讓天下百姓都知曉法令,有次晉文公將所有的諸侯大夫召集在侍千宮,顛頡來晚了,官吏請示文公如何處置,文公回答說:“按法律辦吧。”執法官於是當場腰斬了顛頡並且示眾,這下晉國的百姓都知道了晉國的法令,並且瞭解了晉文公執法以信的決心。商鞅本人也有類似的例子,他在秦國行法之初,發生太子犯法之事,雖然最終因太子有君主之尊,只是象徵性地處罰了其師傅公子虔等人,但是效果仍十分顯著,不僅新法令得到了廣布,法令之權威也立刻得以樹立,“秦人皆趨令”。
通過司法個案審理傳播法令的經驗,也為後世所沿襲。明清州縣對訴訟採取“教諭式的調解”,儘管嵌入了自身基於情理的判斷,但“教諭”本身也是通過個案向百姓傳播法令的方式。
法家法令廣布的現實意義
普法宣傳之于現代法治的意義自不必贅言,但檢視當代中國普法實際,卻又存在著某些缺陷與不足。普通百姓,甚至個別領導幹部,對於普法工作敷衍了事,普法的效果難以保證。整個普法工作也較缺乏統籌性、規範性的制度體系,這些問題都制約了普法的實效。回顧法家廣布法令的歷史經驗,雖然帶有特定的時代印記,但仍不乏一定的現實價值。
法律的宣傳普及需要建立科學完備的制度。宣傳法律、學習法律不能作一般性的要求,對法律知識的普及學習應該納入強制性制度規範,對法律學習的內容、普法的效果與品質,應該作出詳細的規定。對不同社會職業群體,或者文化程度不同的公民,應該要求學習相適應的法律法規常識;普法學習後,要進行嚴格的考核,確保法律學習普及的效果,避免普法學習形式化。
法律的宣傳普及應該更好發揮“法律人”的作用。這裡的“法律人”,不僅是指專門以法律為業的人,還包括肩負著推動國家法治建設責任的法律“擔綱者”,即各級政府官員。各級政府官員,首先需要認識到普法、學法之于法治建設的重要性,不僅要以身作則瞭解法律、學習法律,還應該做好法律的宣傳普及工作。行政執法官員,特別是基層一線的執法人員,更應該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宣傳法律、解釋法律的工作,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官群體作為法律人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法律宣傳普及中具有十分重要而獨特的作用。法官們的普法宣傳,不應該止步於法庭,或局限於具體案件的當事人,而需要充分利用巡迴審判、下鄉調解、訴訟執行等工作時機,將法律知識、法治精神帶到更廣泛的社會層面,而生動鮮活的現實案例,更能讓百姓直觀地熟悉法律知識、理解法律原理。只有讓更多的普通百姓瞭解法律、熟悉法律,進而提高依法保護權利的意識,增強尊法、守法的主動性與積極性,才可能產生法治中國的原動力。
“法莫如顯”,“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只有將法廣布于百姓,才能發揮法的作用,“是以明主言法,則境內卑賤莫不聞知也,不獨滿於堂。”(《韓非子·難三》)換言之,一國之法令本來就是用來“禦民”的,百姓當然需要知道其內容,進而才能有所遵從。法家宣導一刑、一教,以“燔詩書”配合“明法令”,實際上也是要統一民眾的思想,服務于農戰的目的,而將人自身的價值工具化。這種內在指向專制的法律觀,當然與現代法治精神鑿枘不合,但法律本身的公開性、普及性,又與現代法治的要求並行不悖。如何能夠廣布法令
法家不僅詳細論述了廣布法令的必要性,更從施行法令、推動法治的角度,提出了廣布法令的諸多途徑,通過建立法令宣傳普及制度、強化各級官吏宣教法律義務等方式,有效地促進了廣布法令目標的達成。
通過建立法令普及制度,使法令宣教規範化。商鞅特別重視法律制度的宣傳普及,讓民眾知曉法律是實行法治的必要前提,為普及法律,建立“主法令之吏”講讀法令的制度,官吏必須先學習熟悉法令,再向民眾廣泛講讀普及,“主法令之吏有遷徙物故,輒使學讀法令所謂。為之程式,使日數而知法令之所謂,不中程,為法令以罪之。”官吏對法律的說明解釋,百姓對法令的學讀,必須準確到一字一句,不得任意刪改,“有敢剟定法令損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諸官吏及民,有問法令之所謂也於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所欲問之法令,明告之。”(《商君書·定分》)
秦國基本遵循了商鞅廣布法令之思想,要求全體臣民學法、知法,明確規定官吏必須“明習法令”,傳世的“秦簡”中有“凡良吏,明法律令;惡吏,不明法律令”。在官吏帶領學讀法令的制度下,官吏須率先學習法令,再向普通百姓廣為傳達,這不僅加速了法令的傳播普及,更保證著法令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使法令能在更廣的範圍中得以貫徹和施行。
建立強制性的法令學讀普及制度,亦為後代所沿襲。明初朱元璋制定“大誥”三編,在頒佈之初就要求“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減一等;無者加一等”,鼓勵百姓學習法令。洪武三十年,朱元璋又下詔廣布“大誥”,“法司只依律與大誥議罪”,並令各級學校講授大誥,科舉考試考大誥,鄉民集會宣講大誥。
要求“以吏為師”,設置法令宣教官員,強化官吏的法律宣教義務。商鞅專門設置負責法令普及的法官法吏“以為天下師”。具體方法為,“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諸侯、郡、縣皆各為置一法官及吏,皆比秦一法官。郡、縣、諸侯一受齎來之法令,學並問所謂。吏民欲知法令者,皆問法官。故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商君書·定分》)此“法官”之設,實際上類似于普遍的建立法律宣教及法律顧問制度。
先秦時代造紙印刷技術尚未出現,法令傳播極為困難,刻在銅鼎或竹簡上的法令,很難廣布于民間,普通百姓大多又不識字,自行學習理解法令幾乎不可能。是故,設置專門講授法令的“法官”,為百姓解釋法令、說明法令,才能使他們知曉法令並依法行事。官吏普法又有特定要求,行使普法職責的“法官”自己需要全面、深入的掌握法律法令,當新法律制定後,宣傳法令的官吏必須先學習。“各為尺六寸之符,明書年、月、日、時、所問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謂也,皆以吏民所問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即普法要遵循特定的步驟,普法之後,還要考核實際效果,否則要受到懲罰。普通百姓知法、用法,不僅有助於形成尊法、守法的良好社會氛圍,更能督促官吏依法而行,形成官民互相制約的效果,故商鞅提出,“遇民不修法,則問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只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如此,官吏不敢恣意濫用權力虐民,百姓知道了法令,自己也不敢犯法,最終達到法治的目標。
法家不只要求一般性的普法,更注重通過司法個案的處理普及法令。通過司法審判普及法令,是中國古已有之的傳統,西周時,召公在處理民間糾紛時,為了方便老百姓打官司,便採取巡行鄉邑的辦法,到老百姓當中去就地審理,據說這種方法很受老百姓歡迎。召公巡行鄉間審判,自然不只是處理某起個案,實際也是一次普法宣傳,發揮著宣示法令的作用,幫助周圍群眾從真實的審判中獲得法令知識。提倡“以刑去刑”的商鞅非常重視個案的法令宣示意義,在論述“壹刑”時,特意引用了晉文公的故事:為了讓天下百姓都知曉法令,有次晉文公將所有的諸侯大夫召集在侍千宮,顛頡來晚了,官吏請示文公如何處置,文公回答說:“按法律辦吧。”執法官於是當場腰斬了顛頡並且示眾,這下晉國的百姓都知道了晉國的法令,並且瞭解了晉文公執法以信的決心。商鞅本人也有類似的例子,他在秦國行法之初,發生太子犯法之事,雖然最終因太子有君主之尊,只是象徵性地處罰了其師傅公子虔等人,但是效果仍十分顯著,不僅新法令得到了廣布,法令之權威也立刻得以樹立,“秦人皆趨令”。
通過司法個案審理傳播法令的經驗,也為後世所沿襲。明清州縣對訴訟採取“教諭式的調解”,儘管嵌入了自身基於情理的判斷,但“教諭”本身也是通過個案向百姓傳播法令的方式。
法家法令廣布的現實意義
普法宣傳之于現代法治的意義自不必贅言,但檢視當代中國普法實際,卻又存在著某些缺陷與不足。普通百姓,甚至個別領導幹部,對於普法工作敷衍了事,普法的效果難以保證。整個普法工作也較缺乏統籌性、規範性的制度體系,這些問題都制約了普法的實效。回顧法家廣布法令的歷史經驗,雖然帶有特定的時代印記,但仍不乏一定的現實價值。
法律的宣傳普及需要建立科學完備的制度。宣傳法律、學習法律不能作一般性的要求,對法律知識的普及學習應該納入強制性制度規範,對法律學習的內容、普法的效果與品質,應該作出詳細的規定。對不同社會職業群體,或者文化程度不同的公民,應該要求學習相適應的法律法規常識;普法學習後,要進行嚴格的考核,確保法律學習普及的效果,避免普法學習形式化。
法律的宣傳普及應該更好發揮“法律人”的作用。這裡的“法律人”,不僅是指專門以法律為業的人,還包括肩負著推動國家法治建設責任的法律“擔綱者”,即各級政府官員。各級政府官員,首先需要認識到普法、學法之于法治建設的重要性,不僅要以身作則瞭解法律、學習法律,還應該做好法律的宣傳普及工作。行政執法官員,特別是基層一線的執法人員,更應該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宣傳法律、解釋法律的工作,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官群體作為法律人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法律宣傳普及中具有十分重要而獨特的作用。法官們的普法宣傳,不應該止步於法庭,或局限於具體案件的當事人,而需要充分利用巡迴審判、下鄉調解、訴訟執行等工作時機,將法律知識、法治精神帶到更廣泛的社會層面,而生動鮮活的現實案例,更能讓百姓直觀地熟悉法律知識、理解法律原理。只有讓更多的普通百姓瞭解法律、熟悉法律,進而提高依法保護權利的意識,增強尊法、守法的主動性與積極性,才可能產生法治中國的原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