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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條件下被執行人“唯一住房”可被法院執行?

法信 · 法律依據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 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 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 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 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 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 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 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 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 可予以執行。

法信 · 相關案例

1.執行被執行人唯一房產時應以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具備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為前提——李燕、金統園執行覆議案

案例要旨:執行過程中, 發現被執行人只有唯一房產, 且該唯一房產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時, 可以執行該套房屋。 但執行法院應以做好安置、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為前提條件。 在未做好安置的情況下裁定拍賣, 不具備法定的執行條件。

案號:(2013)粵高法執複字第111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法院可在保障被執行人居住權的情況下執行其唯一住房所有權——李澤芬執行承攬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居住權屬于生存權, 其權利位階高於一般債權。

居住權系房屋所有權結構中的佔有、使用權能, 可與所有權相分離。 只要保障被執行人的居住權利, 就可以執行被執行人唯一住房的所有權。

案號:(2015)渝五中法執複字第00207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3.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並不當然被認定為生活所必需的房屋——趙某與深圳市淩鑫電子有限公司債務糾紛執行異議案

案例要旨:執行中, 當被執行人名下只有唯一住房時, 不能當然認定該房屋系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而不予處分, 應以平衡保護權利人的債權與被執行人的生存權為原則, 從房屋的基本屬性、居住情況以及被執行人的生存能力等方面綜合考量界定涉案房屋是否為其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案號:(2010)深寶法執字第8393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4.申請執行人願意為被執行人提供居住房屋或相應租金的, 法院可執行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鄭貴文、陳麗煌等與陳小勇、鄭智彬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案例要旨:申請執行人書面表示自願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 或者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賣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法院可以依法執行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

案號:(2016)閩01民終3644號

審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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