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汽車>正文

合格證卡殼 提車8個月上不了牌

購車遲遲拿不到合格證

去年7月23日, 31歲的賴先生在大連一家4S店購買了一輛轎車, 購車款為13.5萬元。 當時, 銷售顧問告訴賴先生, 一周後來店裡拿車輛合格證,

然後就可以辦理上牌手續了。 可是到了約定時間, 賴先生卻被告知, 得8月末才能拿到合格證。 等到8月末, 銷售顧問又稱, 還得繼續等。 此後, 賴先生數次找到4S店交涉, 希望儘快能拿到合格證, 可每次都是“再等等”的答覆。

沒有合格證, 賴先生就無法辦理上牌手續。 為了能上路行駛, 他每隔10天就要辦理臨時牌照。 “這事總拖著, 也不是個辦法, 買車也不能買個上不了牌的‘黑車’啊!”去年12月底, 忍無可忍的賴先生再次找到4S店交涉。 4S店負責人稱, “這合格證不在我們手裡……”賴先生聽到如此解釋, 實在難以置信。 “誰都知道車輛出廠是有合格證明的, 作為賣車的一方, 合格證居然不在自己手裡, 到底是咋回事呢?” 多名消費者遭遇類似情況

4S店負責人對賴先生表示, “合格證在協力廠商手裡, 但具體是誰, 不方便透露……”賴先生認為, 車輛銷售方向消費者提供出廠合格證, 這是4S店應盡到的最基本的義務。 經過交涉, 他與4S店簽訂了一紙協議, 雙方約定:4S店應於2017年4月10日前把合格證交給賴先生, 否則購車款如數退還。

賴先生赴4S店維權時發現, 還有多名消費者有著類似的遭遇:交了錢、提了車, 卻一直拿不到合格證。 賴先生還瞭解到, 也有購車人每天到4S店催促, 最終拿到了合格證。 那麼, 事情為何會是這個樣子呢?記者撥打了4S店負責人的手機, 但卻處於來電轉接狀態。 業內人士:把合格證抵押融資成“潛規則”

對此, 大連從事汽車銷售的資深人士李宏(化名)表示,

消費者拿不到車輛合格證的主要原因是, 4S店已經把車輛合格證抵押給了銀行用於融資。 合格證一般是由廠家統一發放給經銷商的, 如果經銷商的庫存堆積太多, 資金無法周轉, 很有可能會將汽車合格證抵押給銀行, 然後經銷商利用抵押款周轉資金。 合格證就相當於經銷商的融資工具, 如果車主提車時沒有同時拿到合格證, 那麼合格證很有可能已經被抵押給銀行了。 “合格證被用於抵押, 已經成了業內的潛規則。 ”李宏說, 車輛沒有合格證, 無法進行車輛登記, 上牌、行駛、保險、事故賠償等都沒有保障, 駕駛這樣的“裸車”上路後患無窮。 同時, 4S店拿合格證抵押貸款, 已經屬於“拆東牆補西牆”的行為, 長此以往可能會陷入惡性循環的局面。
一旦資金鏈斷裂, 銀行將收回貸款抵押的車輛, 消費者面臨著車、錢兩空的風險。 【律師說法】車主可向法院起訴 多起判例均勝訴

“4S店敢這麼做, 主要是違法成本太低導致的。 ”遼寧宏展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劉萬昕說,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明確規定, 家用汽車產品應當具有中文的產品合格證或相關證明以及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等隨車文件。 不過, 其中對於違反規定的各種行為的處罰最高額度僅為3萬元, 違法成本很低, 對汽車銷售商的約束力度有限。

劉萬昕說,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確規定, 經營者必須向消費者提供產品合格證和發票。 汽車銷售商延遲或者拒絕交付產品合格證的做法屬於嚴重違約行為,

消費者可以要求銷售商解除銷售合同並賠償相應損失。 消費者決定在某家汽車銷售公司購車時, 在付款前務必讓車商提供合格證、購車發票等憑證, 以防止上述情形的發生, 從而有效保護自己的利益。

劉萬昕還表示, 金融機構利用扣押汽車合格證維護自身利益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據, 本身也違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則。 畢竟, 用合格證作為抵押物, 會給消費者帶來莫大的損失。 此前, 國內多起司法判決已判令銀行無條件將汽車合格證返還給消費者。 【消協點評】政府部門應及時制止此類行為

2016年以來, 僅遼寧省消協通過相關部門, 就受理了數以百計的消費者投訴汽車經營者拖延交付汽車合格證問題的案例, 此種情況已經成為全國性的消費維權難點。對此,遼寧省消費者協會近日專門組織有關專家召開了“汽車合格證融資擔保社會問題研討會”,堅決反對用汽車合格證進行融資擔保的行為,並呼籲各方進行抵制和譴責,政府管理部門應及時出手進行制止。

遼寧省消協秘書長唐少博表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汽車與合格證之間是主物與從物的關係,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汽車合格證不論輾轉於何人之手,汽車所有權人均有權追及,實現物權內容。金融機構在質押汽車合格證對外貸款時,就已經知道其質押擔保對抗了善意第三人(即購車消費者)是違法行為,而其用汽車合格證質押對外貸款,既未在相關部門對外公示,也未向消費者披露,不能產生擔保物權的法律效力。表面上看,金融機構用汽車合格證來約束經銷企業償還貸款,實際上是對抗購買汽車的消費者,用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來約束經銷企業還貸,一旦經銷企業資金鏈斷裂或經營者“跑路”,金融機構也會成為受害人。【記者梳理】汽車消費領域常見五類問題

從2016年1月至今,本報熱線中心接到的關於汽車消費維權的報料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問題1:緊俏車型加價“搭售”。部分經銷商採取“饑餓行銷”手段,通過加價提車、買車搭保險、買車搭裝潢等經營策略,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選擇權。

問題2:新車出現維修舊痕。造成此種情況的原因有兩種,一是車輛在轉運至4S店途中出現刮損,二是車輛曾被使用過。本報曾報導過兩起事故車當新車賣的案例,車主根據車架號查詢出險記錄,才發現車輛出過事故。汽車銷售方的做法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

問題3:車輛故障屢修不好,且汽車維修價格過高。大部分消費者是首次購車,缺乏有關汽車使用、維修、保養知識,當車輛出現品質問題去4S店時,個別4S店不但不及時解決問題,而且習慣採取拖延的手段或是推諉將責任轉移給汽車生產廠商,以此來逃避本該承擔的責任。此外,車輛出現故障後,都是由4S店維修人員或汽車廠商的鑒定機構說了算,這種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現狀,消費者很難認可檢測資料或鑒定結論。

問題4:合同設置涉嫌“霸王條款”。消費者與汽車經銷商簽訂購車合同時,合同中設置的有些條款只對經銷商有利,有些甚至與法律相悖,構成“霸王條款”。例如,“交車時,如買方訂購的型號車輛因廠家原因調整配置導致銷售價格上漲的,買方同意按廠家公佈的調整後銷售價格付款提車。”

問題5:扣押車輛合格證。

半島晨報、海力網首席記者滿文飛 實習生邵寬明

此種情況已經成為全國性的消費維權難點。對此,遼寧省消費者協會近日專門組織有關專家召開了“汽車合格證融資擔保社會問題研討會”,堅決反對用汽車合格證進行融資擔保的行為,並呼籲各方進行抵制和譴責,政府管理部門應及時出手進行制止。

遼寧省消協秘書長唐少博表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汽車與合格證之間是主物與從物的關係,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汽車合格證不論輾轉於何人之手,汽車所有權人均有權追及,實現物權內容。金融機構在質押汽車合格證對外貸款時,就已經知道其質押擔保對抗了善意第三人(即購車消費者)是違法行為,而其用汽車合格證質押對外貸款,既未在相關部門對外公示,也未向消費者披露,不能產生擔保物權的法律效力。表面上看,金融機構用汽車合格證來約束經銷企業償還貸款,實際上是對抗購買汽車的消費者,用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來約束經銷企業還貸,一旦經銷企業資金鏈斷裂或經營者“跑路”,金融機構也會成為受害人。【記者梳理】汽車消費領域常見五類問題

從2016年1月至今,本報熱線中心接到的關於汽車消費維權的報料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問題1:緊俏車型加價“搭售”。部分經銷商採取“饑餓行銷”手段,通過加價提車、買車搭保險、買車搭裝潢等經營策略,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選擇權。

問題2:新車出現維修舊痕。造成此種情況的原因有兩種,一是車輛在轉運至4S店途中出現刮損,二是車輛曾被使用過。本報曾報導過兩起事故車當新車賣的案例,車主根據車架號查詢出險記錄,才發現車輛出過事故。汽車銷售方的做法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

問題3:車輛故障屢修不好,且汽車維修價格過高。大部分消費者是首次購車,缺乏有關汽車使用、維修、保養知識,當車輛出現品質問題去4S店時,個別4S店不但不及時解決問題,而且習慣採取拖延的手段或是推諉將責任轉移給汽車生產廠商,以此來逃避本該承擔的責任。此外,車輛出現故障後,都是由4S店維修人員或汽車廠商的鑒定機構說了算,這種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現狀,消費者很難認可檢測資料或鑒定結論。

問題4:合同設置涉嫌“霸王條款”。消費者與汽車經銷商簽訂購車合同時,合同中設置的有些條款只對經銷商有利,有些甚至與法律相悖,構成“霸王條款”。例如,“交車時,如買方訂購的型號車輛因廠家原因調整配置導致銷售價格上漲的,買方同意按廠家公佈的調整後銷售價格付款提車。”

問題5:扣押車輛合格證。

半島晨報、海力網首席記者滿文飛 實習生邵寬明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