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15消費者權益日剛結束, 我們可以從不同管道收到假貨資訊, 如今打假的力度越來越大, 可我們的古代是如何打假的呢?
唐朝制度規定:在市場上流通的度量衡, 每年的八月份必須要到當地官方指定地方進行校正, 得到簽署合格後才能使用。
對於度量衡的監管, 宋朝時期更嚴格, 每個月都要抽檢一次, 而在元朝、明朝、清朝時期, 如果度量衡沒有官方的審驗, 是不能出現在市場上的。
唐朝規定:對於賣家缺斤少兩的行為, 輕者退回商品, 重則挨板子, 以次品充良品的賣家, 直接交給當地官府處置。
在退貨的條款上也有規定:只要買家與賣家雙方有合約, 如果買家購買商品三天內發現有品質問題, 可以無條件退貨, 如果賣家不答應, 可以舉報官府, 官府將會強制賣家執行, 並送賣家40大板。
對於藥品方面, 古人監管非常嚴格, 在歷史劇中, 我們經常看到這樣的畫面:病人生病後請大夫來家, 看診後大夫寫個藥方, 然後病人可以去任意一家藥鋪買藥。
宋朝時期的《市易法》規定:政府是藥品交易的唯一合法者, 不允許私人經營藥品生意, 對於負責制藥惠民局和劑局, 都有部門的印章, 防止藥品造假, 如果抓到造價之人, 將會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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