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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備受關注的“祁門紅茶”商標案於2017年4月24日在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評字【2015】第84747號關於第429207號“祁門紅茶”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祁紅”爭議中篇
2011年12月27日, 國潤公司對“祁門紅茶”商標提出爭議申請,
此次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祁門紅茶協會以“祁門紅茶”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向商標行政機關申請註冊時, 將該地理標誌所表示的地區僅限定在祁門縣所轄行政區劃的做法違背了客觀歷史, 違反了申請商標註冊應當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 因此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以欺騙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
“祁門紅茶”地理標誌證明商標所涵蓋的產區範圍是祁門紅茶協會與池州企業的核心爭議所在, 也是“祁門紅茶”商標屢次引起爭議而難歸祁門的原因。 在國潤公司的官方網站上, “中國最大祁門紅茶生產商”的宣傳字樣很是顯眼, 其中對祁門紅茶作出如下介紹:簡稱祁紅, 世界三大高香紅茶之首, 中國十大歷史名茶唯一紅茶,
據祁門縣茶葉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祁門紅茶是祁門縣第一產業支柱, 全縣18萬人口, 10萬是茶農, 如果祁門紅茶商標真被撤銷, 不僅對紅茶產業帶來致命打擊, 還直接關係民生大事”。
“祁紅”初步終結篇
2015年12月, 祁門紅茶協會不服商評委作出的無效宣告裁定, 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2016年10月19日, 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律師出席庭審。
經過法院審理查明:本案爭議焦點在於祁門紅茶協會申請註冊“祁門紅茶”商標(簡稱訴爭商標)的行為是否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之情形。
本案中訴爭的“祁門紅茶及圖”商標, 即為依法申請註冊的證明商標。 參照《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申請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 應當附送管轄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檔;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範圍。根據祁門紅茶協會在申請訴爭商標時向商標行政機關提交的由安徽省農委農業局於2004年7月1日出具的皖農農(經作)【2004】2號《關於祁門紅茶協會申請辦理“祁門紅茶”證明商標》可知,其申請註冊訴爭商標系經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的,且上述證明所附的《關於“祁門紅茶”生產地域的有關說明》中也載明瞭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範圍。因此,祁門紅茶協會將訴爭商標作為證明商標予以註冊時,其提交的材料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對於申請註冊證明商標的形式要求。
根據本案主要爭議的事實,即“祁門紅茶”的產區究竟僅限於安徽省祁門縣境內,還是除祁門縣外還包括安徽省石台、貴池、東至、黟縣等地區。綜合全部在案證據,可知該事實正如安徽省農委農業局於2006年1月9日出具的對池州市農業委員會《關於申報“祁門紅茶”證明商標涵蓋茶區請示的答覆》所闡明的:“關於‘祁門紅茶’產權歷史範圍歷來有兩種看法,即大、小祁門紅茶產權之說。”但法院審理認為兩者並無實質分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綜合本案的在案證據顯示的相關事實,法院認為:判斷訴爭商標是否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之情形,並不在於確定“祁門紅茶”的產區範圍客觀如何,而在於祁門紅茶協會在申請該證明商標時主觀上是否欺瞞商標行政機關之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偽造申請材料等欺騙行為。根據本案在案證據,並無證據顯示祁門紅茶協會在申請該證明商標時實施了偽造申請材料等欺騙行為,且被告亦未舉證證明祁門紅茶協會申請註冊訴爭商標所標示地區違背了客觀歷史的行為系出於欺瞞商標行政機關之故意。因此,商評委所作被訴裁定的相關認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依法予以撤銷。
“祁紅”之爭的反響
“祁門紅茶”證明商標案至此一審宣告結束,至於後續其他當事人是否上訴不得而知,但是在此我們可以瞭解到的是產區範圍的標注及材料真實性對於證明商標的註冊至關重要。高沃智慧財產權認為,“祁門紅茶”漫長的歷史過程讓我們反思,據理力爭維護自己權利是一個艱難的過程,雖然路程漫漫但是利益久遠,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不要輕易放棄,相信我們擁有最精銳的律師團隊幫助您。
高沃智慧財產權(gaowolawfirm)溫馨提示,我們擁有最專業的律師團隊,時刻關注、掌握行業新規和審判動態,不僅能夠為您的智慧財產權防護提供周全、縝密的建議,而且能夠在您遇到任何侵權糾紛時提供最專業、最完善的方案予以應對、防護,我們立志為保護您的智慧財產權權益竭盡全力!
應當附送管轄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檔;以地理標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的範圍。根據祁門紅茶協會在申請訴爭商標時向商標行政機關提交的由安徽省農委農業局於2004年7月1日出具的皖農農(經作)【2004】2號《關於祁門紅茶協會申請辦理“祁門紅茶”證明商標》可知,其申請註冊訴爭商標系經該地理標誌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的,且上述證明所附的《關於“祁門紅茶”生產地域的有關說明》中也載明瞭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區範圍。因此,祁門紅茶協會將訴爭商標作為證明商標予以註冊時,其提交的材料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對於申請註冊證明商標的形式要求。根據本案主要爭議的事實,即“祁門紅茶”的產區究竟僅限於安徽省祁門縣境內,還是除祁門縣外還包括安徽省石台、貴池、東至、黟縣等地區。綜合全部在案證據,可知該事實正如安徽省農委農業局於2006年1月9日出具的對池州市農業委員會《關於申報“祁門紅茶”證明商標涵蓋茶區請示的答覆》所闡明的:“關於‘祁門紅茶’產權歷史範圍歷來有兩種看法,即大、小祁門紅茶產權之說。”但法院審理認為兩者並無實質分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綜合本案的在案證據顯示的相關事實,法院認為:判斷訴爭商標是否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之情形,並不在於確定“祁門紅茶”的產區範圍客觀如何,而在於祁門紅茶協會在申請該證明商標時主觀上是否欺瞞商標行政機關之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偽造申請材料等欺騙行為。根據本案在案證據,並無證據顯示祁門紅茶協會在申請該證明商標時實施了偽造申請材料等欺騙行為,且被告亦未舉證證明祁門紅茶協會申請註冊訴爭商標所標示地區違背了客觀歷史的行為系出於欺瞞商標行政機關之故意。因此,商評委所作被訴裁定的相關認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依法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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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門紅茶”證明商標案至此一審宣告結束,至於後續其他當事人是否上訴不得而知,但是在此我們可以瞭解到的是產區範圍的標注及材料真實性對於證明商標的註冊至關重要。高沃智慧財產權認為,“祁門紅茶”漫長的歷史過程讓我們反思,據理力爭維護自己權利是一個艱難的過程,雖然路程漫漫但是利益久遠,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不要輕易放棄,相信我們擁有最精銳的律師團隊幫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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