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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西與耶穌的裁斷——現代法律裡隱藏的神學理論|文史宴

文/敬神愛人好牧師

大司馬亂入:現代法律源起於西方, 不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 都與西方傳統的基督教倫理有千絲萬縷的聯繫。 文史宴敬神愛人好牧師撰寫系列文章, 揭示基督教與法律的關係。

這位牧師曾經在條件艱苦的黑非洲傳過教, 將來還可以給我們講一些黑蜀熟的故事, 我們日常一般叫他神父老爺。

文史宴諸公爭奇鬥豔已久, 每每讀到讓人擊案叫絕的篇章, 筆者就仿佛那保羅被困在雅典時, “看見那滿城都是偶像”就心裡著急(使 17-16)。

歸主學經至今十數載, 也不傳道, 也不牧養, 雖堅信在主的恩慈上, 我必有它用, 但也忍不住要分享些淺薄的神學見聞, 於一些不重要的風月事上塗抹兩筆, 以博親友一曬。

那我們說開車就開車, 下面就來說死刑制度吧。

“死刑廢立爭議”裡隱藏的神學理論

“廢除死刑”是前幾年的熱點爭論話題, 正反兩方理論之繁雜, 互啄之猛烈讓人略微驚歎, 當中個人比較有印象的“支持廢除”方的一個觀點是:

基於盧梭大人的“社會契約論”的觀點, 法律的基礎是理性人聚集起的契約, 通過讓度給立法者一定的權力, 來保衛自己的權利不再受損。 而沒有一個理性人會在一個旨在保護自己的契約上,

把最完整和最基本權利的處分權力讓度給別人。

就是說, 任何一個理性人都不會為了保護自己的100塊錢, 去簽署一個付出100塊的契約。 (從這個觀點, 就牽扯出了自由刑和生命刑沒有轉換的價值基礎的看法。 )

而反對者中比較異端的觀點也很直接, 即使是契約論的鐵粉也可能會認為, 人民主權理論是多數人的暴政, 是大部分對小部分人的專政, 那這一小部分的人本來就不在契約方的範圍。

且不說, 上面的看法是不是對“契約論”的理解有偏差, 或者反對者的理論明顯違反了“人權宣言”。 只是對於筆者來說, 這些理論雖有啟發, 但都不應深究。

就如同大衛王曾感歎說:“外邦為什麼喧鬧,

萬民為什麼謀算虛妄的事?”(詩篇2:1-2)我作為一個基督徒, 凡事都要在主的道路上尋求真理, 且在主裡見證, 不要在心思的虛妄裡行事為人(弗4-17)。

但越來越多的基督教組織和團體也開始加入了“支持廢除死刑”一方的陣營, 這是讓人不安的。

基本觀點一:

死刑(在基督教神學體系裡)是天然正義的

死刑具有當然的正義性, 這有多確定呢?為大家所熟知的神和人的第一個約定就是一個“死刑約定” 。 耶和華神吩咐他說:“唯有那分辨善惡樹上的果子, 你不可吃, 因為你吃的日子必死。 ”(創2-17)

在西奈山下, 這死刑權又神授給了摩西:“凡是摸這山的, 必要治死他。 ”(出19-12), 由此之後, 大量由神直接授權的死刑法律出臺。

而作為耶和華本神自己, 也是一個近乎狂熱的死刑奉行者, 代號為“洪水-217”的行動中(創7-11), 怹老人家一鍋端了地上所有“有血氣”的生靈。 在埃及, 擊殺頭生的行動中, “法老和一切臣僕, 並埃及眾人, 夜間都起來了, 在埃及有大哀號, 無一家不死一人的”(出12-30)。

在索多瑪城(創18-22), 經過了和亞伯拉罕一番漫長的討價還價之後, 耶和華還是降下天火,滅了這一城的百姓。(注:這個故事,也為排除合理懷疑制度打下了基礎,而排除合理懷疑制度是以後篇幅討論的事情)。

即使在新約章節中,死刑也是被熱捧的,我主耶穌基督甚至還發明了“套磨沉海”的花式死刑,“凡使這信我的一個小子跌倒的,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扔在海裡。”(太18-6)

同時,死刑是有深厚群眾基礎和救贖程式意義的,這一點在耶穌被判死刑的章節裡體現的最為直接。

巡撫比拉多不願處死耶穌,便問眾人說;“流這個義人的血,罪不在我,你們來承擔吧。”眾人便回答說;“他的血歸到我們和我們的子孫身上(太27-24)。”

這裡的血就是救恩,死刑至少在新約部分已經不是(其實從來不是)一種恐怖的骯髒的刑罰手段,而成為了祭祀禮的一種表達方式,敬虔而神聖。

基本觀點二:

(參與)執行死刑卻從來是一個讓人恐懼和厭惡的工作。

在整個基督教文化裡,血是基礎性質的象徵物,流血和流別人的血都是非常危險的信號。

被血污染的後果是極為嚴重的,即使是戰場歸來的戰士,也必須要營外淨化7天(民 31-20),才能回歸社會。中世紀的神職法官在判處了身體刑之後,也會自動缺席領聖餐的活動,唯恐自己的不淨玷污了教會。

而聖經中,諸如“不要審判人,以免自己被審判”、“不要殺人”、“使用刀劍,必死在刀劍之下”之類耳熟能詳的經典教條,更是對追求死刑結果的裁判者和執行者進行著最嚴厲的約束和恐嚇。

讓我們來看個著名的聖經故事,去體驗一下作為裁判者的困難處境。

《行淫時被捉的婦人》出自福音書約8-3,那天耶穌在聖殿裡開早課的時候,有一夥人抓了個婦人來,說:這婦人是正行淫時被拿的。按著摩西的律法,要用石頭打死她。老師,你說怎麼辦呢?

一開始,耶穌彎腰在地上寫字玩,不理他們。後來被逼無奈,就對他們說:你們中誰沒有罪,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

那夥人,想了半天,就灰溜溜地走了。

耶穌就問犯婦說“”人呢?沒人定你的罪麼?那我也不定你的罪,你走吧,下不為例,麼麼噠。

如果有人剛學完了《馬太書》,再看這個故事之後,也許會一臉呆萌,有沒有搞錯啊?

這個耶穌老師出道的時候,不是信誓旦旦地說:“我是來成全律法的,天地都可以廢棄,而唯有這律法上的一字一句都不可廢棄。”(太5-17)他不是還說:“不可姦淫,如果你的右眼使你跌倒,就要剜出來丟掉。”(太5-28)為什麼他就讓姦淫犯輕鬆脫罪了?

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到,耶穌基督碰到了將來會長久困擾基督教神職法官的問題,就是法官要面臨著現實報復和道德審判(染血的焦慮)的雙重壓力。

在故事中,耶穌面臨的現實報復是直接的試探,是神法對抗世俗法的風險,在以後的法官擔心的是來自血親的報復和錯案糾察程式之類的侵擾。

而道德審判的焦慮,就是法官本人內在良心對裁判結果的不確認引發的。

一般來說,“排除合理懷疑”制度的設計就是為了降低法官的這類風險。排除合理懷疑的含義是:為了確保證據合法,不至於出現錯證,需要排除證據的其他合理懷疑,如果排除不了合理懷疑,那麼這份證據的證明力就該減小甚至不採用。

這其實可能可以分成三個部分:

1、對於案件事實的認定(類似我國現行刑訴法53條3款的規定)。

2、對於刑罰恰當性的認定(從罰金到死刑的認定,是不是都能排除合理懷疑)。

3、對於裁判者自身身份的認定(法官要對自己是否遭受不正當的情緒和現實利益困擾,排除合理懷疑)。

而故事中,按猶太法(出20-14,利20-10,申17-6,19-15)這個婦人的罪行已經被坐實,但離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卻相差很多,耶穌拒絕作出判決的做法是合乎情理的。

但由此就有很多神學理論認為,這是耶穌甚而整個基督教是排斥死刑的立場,或者“赦罪論”的觀點認為:耶穌用了赦罪權赦免了婦人的罪(太9-6)。

筆者每每看到此類言論,總是在腦海裡浮現出鬥魚LOL著名主播蕪湖大司馬老師的表情“你們啊,對傷害一無所知!”

要知道,如果其中任何一種說法成立,就會根本動搖整個基督教的基礎。

在沒有任何實體和程式基礎的情況下,去赦罪和逃避審判責任,都會讓基督教變成類似於小乘佛教那種消極避世的宗教,只能靠著消費人類文明秩序無所事事地排解著自己的焦慮。而基督教文化卻要做現代文明和社會秩序的創造者和維護者。

嚴格看來,耶穌基督並沒有赦免這個婦人的罪,因為赦免必須有程式或者形式。(參見其他赦免的章節內容:路5:17-26,可5 :34-36 路7:36-38等等)在這個案件的審理中,耶穌是用了自己身份上的模糊和類似審級管轄之類的藉口,避開了審判責任(不直接面對流血結果)。

基督是臨世的彌賽亞,是中央欽定的大祭司,絕對的有權機關,按猶太法,耶穌從職能上不能拒絕裁判,但耶穌利用了自己審級高的優勢,躲開了事實審理的風險,直接程式核准了這個死刑,但設立了嚴苛的執行條件:

不但控告者自己要擔任儈子手,而且儈子手必須聖潔(你們中間誰沒有罪的,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

就如本文前面有述,死刑是有廣泛的群眾基礎,是一種天然正義的價值觀在人民心中的原始體現。但直接面對流血的結果,或者親自執行死刑,卻是每個教眾個體避之不及的責任。那些控告者們看見最後的責任要落在自己身上,就只能冷靜退場。

(希望這點上,主外的弟兄姐妹也可以借鑒,在各種傳播媒介上叫囂死刑是並無羞愧的事情,但叫囂的程度如果影響到了個案司法本身的公正,那不免擔上血的責任。)

類似這樣互相推諉最後責任,狂踢皮球的事情,以後不斷,不斷在教會、法院、國王、陪審團之間輪流發生,而這直接催生出現代刑事訴訟法律各種複雜的理論和程式,“慎刑”的司法理念得以在實務中予以貫徹,而具體的演變過程我們在以後的文章中討論。

當然,這個婦人的案件還並沒有結束,最後,作為最高司法機關的耶穌基督在結案時,並沒有作出赦免的裁決,而是用控方撤訴的理由,作出了撤銷案件的裁定。

雖然每個人都知道,這個案件的結果是不合理的,但無論按當時的猶太法,甚至按現代刑法標準,耶穌基督的每句話以至每個字都是無可指摘的。不過即使是全能全知的法官,譬如基督在個案上作出了完美判決,但裁判員逃避部分或全部審判責任的行為,必然也會帶來負面的影響。

我主也可能不會預測到,在他老人家復活升天後的近千年時間裡,還是會有無數眾多的刑事案件上告到天上的最高法院,因為案件基數的龐大(最高院還要處理比無數眾多更眾多百倍的上訪案件),總難免會有一些無辜者的血會滴撒在天堂前的臺階上。

同時,這個被稱為“神明審判”的上告制度還附帶產生了司法刑訊這個惡果,也是讓筆者後文再做介紹吧。

總結:

本文的基本觀點還是非常明確,死刑在基督教文化中是追求“公平公正”結果的基石,就好像那匠人所棄的石頭,已成為房角的頭塊石頭,誰掉在這石頭上,就要跌碎,石頭掉在誰身上,就要把誰砸的稀爛(太21-41)。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從來是我們的標準,而且追求的目標是百分百完美的公平,就如耶穌對彼得所說;我實在告訴你: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裡出來。(太5-26)

但法律制度只是追求公正結果的工具,是維護社會秩序可選的綜合成本最為經濟的手段,而當落實到具體個案當中,參與人和社會機構都必須為之付出不可想像之奇高代價。

特別是刑事案件,基督教法官還要為流血結果負擔上終極代價“被浸泡在硫磺燃燒的湖裡到永遠”。所以,傾向避免死刑的判決對公平結果的折損是肯定的,同時也是必要的。

但更重要的是,這些制度的設立首先是為了保護法官和神職人員的靈魂,而不是出於對罪犯的憐憫。

到了現代社會,自由主義社會學家和法學家們,自然可以將現代刑事訴訟法律成果歸結于“保護人權”、“主權在民”等等的理論,但卻基本罔顧了從4世紀以來,眾多的基督教審判人員為了自己靈魂的救贖所付出的努力和掙扎。

從混沌到野蠻到擺脫野蠻這一路走來的刑事法律發展就是一部不折不扣的血淚史,有血,有淚,有屎。非基督教人士看不到這些也就罷了,主內的兄弟姐妹們看不到本來也無可指責,但既然大家同是結在基督這一棵大樹上的果實,你們去支持廢除死刑的言論還是不合適的。

要知道,到了將來,“凡人所說的閒話,當審判的日子,必要句句供出來。 因為要憑你的話定你為義,也要憑你的話定你有罪。” (太12-35)而這種行為是“打著紅旗反紅旗”性質的。我為你們禱告,願我主對假冒偽善法伊賽人的責備不要落在你們頭上(太24-27)。

那麼最後再說明一下,這系列小文只是想講些聖經小故事,和現代刑罰制度在發展過程中一些些小小的影響因素,以死刑制度的合法性,和執行者對擺脫死刑審判責任後果的厭惡和恐懼這兩點作為起點。

而在以後的系列中,希望能圍繞公正性和道德焦慮為衝突焦點矛盾展開,就能避免文章內容過於抽象和宏大枯燥的問題(與對聖經不熟的讀者,希望不是煎熬)。

在下一篇的內容裡,我們要來看看聖經故事中這些因素是如何影響到實際案件中,並且制度設計者是如何來應對這些衝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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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和華還是降下天火,滅了這一城的百姓。(注:這個故事,也為排除合理懷疑制度打下了基礎,而排除合理懷疑制度是以後篇幅討論的事情)。

即使在新約章節中,死刑也是被熱捧的,我主耶穌基督甚至還發明了“套磨沉海”的花式死刑,“凡使這信我的一個小子跌倒的,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扔在海裡。”(太18-6)

同時,死刑是有深厚群眾基礎和救贖程式意義的,這一點在耶穌被判死刑的章節裡體現的最為直接。

巡撫比拉多不願處死耶穌,便問眾人說;“流這個義人的血,罪不在我,你們來承擔吧。”眾人便回答說;“他的血歸到我們和我們的子孫身上(太27-24)。”

這裡的血就是救恩,死刑至少在新約部分已經不是(其實從來不是)一種恐怖的骯髒的刑罰手段,而成為了祭祀禮的一種表達方式,敬虔而神聖。

基本觀點二:

(參與)執行死刑卻從來是一個讓人恐懼和厭惡的工作。

在整個基督教文化裡,血是基礎性質的象徵物,流血和流別人的血都是非常危險的信號。

被血污染的後果是極為嚴重的,即使是戰場歸來的戰士,也必須要營外淨化7天(民 31-20),才能回歸社會。中世紀的神職法官在判處了身體刑之後,也會自動缺席領聖餐的活動,唯恐自己的不淨玷污了教會。

而聖經中,諸如“不要審判人,以免自己被審判”、“不要殺人”、“使用刀劍,必死在刀劍之下”之類耳熟能詳的經典教條,更是對追求死刑結果的裁判者和執行者進行著最嚴厲的約束和恐嚇。

讓我們來看個著名的聖經故事,去體驗一下作為裁判者的困難處境。

《行淫時被捉的婦人》出自福音書約8-3,那天耶穌在聖殿裡開早課的時候,有一夥人抓了個婦人來,說:這婦人是正行淫時被拿的。按著摩西的律法,要用石頭打死她。老師,你說怎麼辦呢?

一開始,耶穌彎腰在地上寫字玩,不理他們。後來被逼無奈,就對他們說:你們中誰沒有罪,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

那夥人,想了半天,就灰溜溜地走了。

耶穌就問犯婦說“”人呢?沒人定你的罪麼?那我也不定你的罪,你走吧,下不為例,麼麼噠。

如果有人剛學完了《馬太書》,再看這個故事之後,也許會一臉呆萌,有沒有搞錯啊?

這個耶穌老師出道的時候,不是信誓旦旦地說:“我是來成全律法的,天地都可以廢棄,而唯有這律法上的一字一句都不可廢棄。”(太5-17)他不是還說:“不可姦淫,如果你的右眼使你跌倒,就要剜出來丟掉。”(太5-28)為什麼他就讓姦淫犯輕鬆脫罪了?

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到,耶穌基督碰到了將來會長久困擾基督教神職法官的問題,就是法官要面臨著現實報復和道德審判(染血的焦慮)的雙重壓力。

在故事中,耶穌面臨的現實報復是直接的試探,是神法對抗世俗法的風險,在以後的法官擔心的是來自血親的報復和錯案糾察程式之類的侵擾。

而道德審判的焦慮,就是法官本人內在良心對裁判結果的不確認引發的。

一般來說,“排除合理懷疑”制度的設計就是為了降低法官的這類風險。排除合理懷疑的含義是:為了確保證據合法,不至於出現錯證,需要排除證據的其他合理懷疑,如果排除不了合理懷疑,那麼這份證據的證明力就該減小甚至不採用。

這其實可能可以分成三個部分:

1、對於案件事實的認定(類似我國現行刑訴法53條3款的規定)。

2、對於刑罰恰當性的認定(從罰金到死刑的認定,是不是都能排除合理懷疑)。

3、對於裁判者自身身份的認定(法官要對自己是否遭受不正當的情緒和現實利益困擾,排除合理懷疑)。

而故事中,按猶太法(出20-14,利20-10,申17-6,19-15)這個婦人的罪行已經被坐實,但離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卻相差很多,耶穌拒絕作出判決的做法是合乎情理的。

但由此就有很多神學理論認為,這是耶穌甚而整個基督教是排斥死刑的立場,或者“赦罪論”的觀點認為:耶穌用了赦罪權赦免了婦人的罪(太9-6)。

筆者每每看到此類言論,總是在腦海裡浮現出鬥魚LOL著名主播蕪湖大司馬老師的表情“你們啊,對傷害一無所知!”

要知道,如果其中任何一種說法成立,就會根本動搖整個基督教的基礎。

在沒有任何實體和程式基礎的情況下,去赦罪和逃避審判責任,都會讓基督教變成類似於小乘佛教那種消極避世的宗教,只能靠著消費人類文明秩序無所事事地排解著自己的焦慮。而基督教文化卻要做現代文明和社會秩序的創造者和維護者。

嚴格看來,耶穌基督並沒有赦免這個婦人的罪,因為赦免必須有程式或者形式。(參見其他赦免的章節內容:路5:17-26,可5 :34-36 路7:36-38等等)在這個案件的審理中,耶穌是用了自己身份上的模糊和類似審級管轄之類的藉口,避開了審判責任(不直接面對流血結果)。

基督是臨世的彌賽亞,是中央欽定的大祭司,絕對的有權機關,按猶太法,耶穌從職能上不能拒絕裁判,但耶穌利用了自己審級高的優勢,躲開了事實審理的風險,直接程式核准了這個死刑,但設立了嚴苛的執行條件:

不但控告者自己要擔任儈子手,而且儈子手必須聖潔(你們中間誰沒有罪的,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

就如本文前面有述,死刑是有廣泛的群眾基礎,是一種天然正義的價值觀在人民心中的原始體現。但直接面對流血的結果,或者親自執行死刑,卻是每個教眾個體避之不及的責任。那些控告者們看見最後的責任要落在自己身上,就只能冷靜退場。

(希望這點上,主外的弟兄姐妹也可以借鑒,在各種傳播媒介上叫囂死刑是並無羞愧的事情,但叫囂的程度如果影響到了個案司法本身的公正,那不免擔上血的責任。)

類似這樣互相推諉最後責任,狂踢皮球的事情,以後不斷,不斷在教會、法院、國王、陪審團之間輪流發生,而這直接催生出現代刑事訴訟法律各種複雜的理論和程式,“慎刑”的司法理念得以在實務中予以貫徹,而具體的演變過程我們在以後的文章中討論。

當然,這個婦人的案件還並沒有結束,最後,作為最高司法機關的耶穌基督在結案時,並沒有作出赦免的裁決,而是用控方撤訴的理由,作出了撤銷案件的裁定。

雖然每個人都知道,這個案件的結果是不合理的,但無論按當時的猶太法,甚至按現代刑法標準,耶穌基督的每句話以至每個字都是無可指摘的。不過即使是全能全知的法官,譬如基督在個案上作出了完美判決,但裁判員逃避部分或全部審判責任的行為,必然也會帶來負面的影響。

我主也可能不會預測到,在他老人家復活升天後的近千年時間裡,還是會有無數眾多的刑事案件上告到天上的最高法院,因為案件基數的龐大(最高院還要處理比無數眾多更眾多百倍的上訪案件),總難免會有一些無辜者的血會滴撒在天堂前的臺階上。

同時,這個被稱為“神明審判”的上告制度還附帶產生了司法刑訊這個惡果,也是讓筆者後文再做介紹吧。

總結:

本文的基本觀點還是非常明確,死刑在基督教文化中是追求“公平公正”結果的基石,就好像那匠人所棄的石頭,已成為房角的頭塊石頭,誰掉在這石頭上,就要跌碎,石頭掉在誰身上,就要把誰砸的稀爛(太21-41)。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從來是我們的標準,而且追求的目標是百分百完美的公平,就如耶穌對彼得所說;我實在告訴你: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裡出來。(太5-26)

但法律制度只是追求公正結果的工具,是維護社會秩序可選的綜合成本最為經濟的手段,而當落實到具體個案當中,參與人和社會機構都必須為之付出不可想像之奇高代價。

特別是刑事案件,基督教法官還要為流血結果負擔上終極代價“被浸泡在硫磺燃燒的湖裡到永遠”。所以,傾向避免死刑的判決對公平結果的折損是肯定的,同時也是必要的。

但更重要的是,這些制度的設立首先是為了保護法官和神職人員的靈魂,而不是出於對罪犯的憐憫。

到了現代社會,自由主義社會學家和法學家們,自然可以將現代刑事訴訟法律成果歸結于“保護人權”、“主權在民”等等的理論,但卻基本罔顧了從4世紀以來,眾多的基督教審判人員為了自己靈魂的救贖所付出的努力和掙扎。

從混沌到野蠻到擺脫野蠻這一路走來的刑事法律發展就是一部不折不扣的血淚史,有血,有淚,有屎。非基督教人士看不到這些也就罷了,主內的兄弟姐妹們看不到本來也無可指責,但既然大家同是結在基督這一棵大樹上的果實,你們去支持廢除死刑的言論還是不合適的。

要知道,到了將來,“凡人所說的閒話,當審判的日子,必要句句供出來。 因為要憑你的話定你為義,也要憑你的話定你有罪。” (太12-35)而這種行為是“打著紅旗反紅旗”性質的。我為你們禱告,願我主對假冒偽善法伊賽人的責備不要落在你們頭上(太24-27)。

那麼最後再說明一下,這系列小文只是想講些聖經小故事,和現代刑罰制度在發展過程中一些些小小的影響因素,以死刑制度的合法性,和執行者對擺脫死刑審判責任後果的厭惡和恐懼這兩點作為起點。

而在以後的系列中,希望能圍繞公正性和道德焦慮為衝突焦點矛盾展開,就能避免文章內容過於抽象和宏大枯燥的問題(與對聖經不熟的讀者,希望不是煎熬)。

在下一篇的內容裡,我們要來看看聖經故事中這些因素是如何影響到實際案件中,並且制度設計者是如何來應對這些衝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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