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的父母, 當他們爭吵時, 他們仍然深愛孩子。 就算他們決定分居甚至離婚, 他們仍然是深愛孩子的, 只不過他倆之間的問題已經大到超越一切, 包括對孩子的愛。 父母之間的感情關係是他們兩人的事, 他倆已經成年, 有權決定自己的人生該怎樣過, 當然亦有責任承受自己決定的後果。 若他們仍深愛孩子, 他們可以做一些事, 使兩人的衝突和分手給孩子的傷害和痛苦減到最低。
(1)儘量對孩子坦白。
坦誠地告訴孩子你倆有意見不一致的事情, 告訴孩子這是正常的現象, 沒有兩個人能夠在所有的事情上意見一致的。
如果你哭了, 不要在孩子問你時否認, 坦白地承認好了。 哭泣不是一件見不得人、罪惡或錯誤的事, 也不是只有軟弱的人才會做的事。 所有人都會有哭泣的時刻, 甚至所有情緒當達到一定程度時, 都會有眼淚出來。
(2)絕不把痛苦歸咎于另一方或孩子。
無論你有什麼情緒,
你可以對孩子說:
·每個人都會有煩惱和不如意, 我現在就是處於這樣一個狀況。
·有一些事情, 我與你的爸爸/媽媽的意見不一致, 這也是很正常的現象, 因為沒有兩個人能夠在所有事情上都看法一致。
·事情與你(孩子)完全無關。 爸爸媽媽對你的愛也完全跟以前一樣, 絕對沒有改變。
假如孩子較年長, 能夠與你像朋友般傾談內心的感受, 你可以把內心的一份情緒帶出來與孩子談談。 前面說過的原則必須遵守(不批評另一方), 若不能做到這點,
(3)無論發生了什麼事情, 父母對孩子的愛都不會改變。
假如父母雙方都能按照上述的做法, 在衝突爭吵的過程中與孩子保持溝通, 孩子心中雖然難受, 但是會感到父母懂得處理他們自己的問題, 便會減少製造問題, 也會減少對自已的責怪。 尤其是當父母願意與孩子探討內心的感受時, 孩子也會願意對父母坦白說出內心的感受,
如果父母的感情關係繼續惡化, 發展到需要分居或離婚的地步, 有了上述的親子關係, 孩子的心理困擾可以保持而不再惡化。 當分居與離婚已成定局, 父母都分別能夠與孩子建立一個更緊密的關係, 互相支持。
這樣, 除了在整個過程中父母分別用語言去給孩子保證, 他們對孩子的愛保持如前一樣, 無論什麼事情都不會改變這份愛, 在實際的接觸相處裡, 孩子會真正感受到這點。 這樣, 孩子能夠接受父母已經分開的事實, 內心雖然有份惋惜、無奈, 但是, 由於他仍享有父母的愛和支持, 他仍然可以繼續成長。
(4)與孩子同住及見面的權利。
分居或離婚所引起的問題之一是哪一方擁有孩子的撫養權,
法院會考慮父母兩方的經濟能力、生活模式、心理狀態等因素去判決哪一方擁有孩子的撫養權, 而另一方獲得探視孩子的權利。 但這是從法律的角度去看事情, 而不是從身為父母的角度看。 兩人之間因為有愛而結合, 現在假如對對方的愛已經完全消失, 甚至要用法律的標準去處理事情,是很可悲的事。用這件事去傷害另一方,孩子所得的傷害比另一方的大得多。這簡直是以損失孩子的幸福人生為代價去對另一方的報復:每一次使另一方感受到痛苦,都同時使孩子獲得幸福的可能性失去2%。
對於已經分居或離婚的夫妻,最好保持這樣的一個心態:“我的婚姻已經失敗了,我應該為怎樣減少給孩子的傷害而做點事。另一方是孩子的爸爸/媽媽,孩子希望多點與爸爸/媽媽見面,我應該盡可能地滿足他這個願望。”用這個態度,儘量從符合環境條件和照顧孩子的需要的角度去與另一方就什麼時間,每次多少時間見孩子最好……等方面達成協議。
(5)孩子與父母一起的時間。
已經分居或離婚的夫妻,仍然是孩子的父母,這是不能改變的事實。父母有責任與孩子在一起,孩子亦有權與父母在一起,所以,應該安排一些時間三個人在一起。三人在一起並不代表夫妻聚合,而是父母與孩子團聚。如果三人住在同一個城市,每週一次並不過多,而最少也要每月一次。若夫妻分手後身居異地,每年兩次利用長假期去探望另一方,順便旅遊,對孩子是很有意義的事。三個人可以去公園走走,或者遊山、游泳、購物、喝茶、去動物園等。最重要的是三人在一起的全部時間裡,都應該保持一個和諧愉快的氣氛。假如不能夠的話,不安排三人聚會比爭吵緊張的三人聚會好,因為沒有三人聚會,孩子尚可保存一個憧憬,父母在孩子面前爭吵,連憧憬都沒有了,孩子感到絕望。
已經分居或離婚的父母,兩人之間雖然沒有夫妻的關係,但是在見面時仍然可以憑對方的兩個身份而給予尊重:
①對方是一個人;
②對方是自己心愛的孩子的爸爸/媽媽。
(6)再婚引起的一些情況。
一位父親離婚後帶著女兒再婚,他強迫女兒稱呼新的妻子為“媽媽”。女兒反抗,父親認為女兒沒有尊敬後母,痛打女兒一頓,女兒自殺身亡。這樣的例子很多,也許大部分不是以孩子自殺收場,但是孩子與父親的關係、在家裡的生活,都會出現很多問題。這樣的例子當然也只限于父親這邊,母親帶著孩子再婚的情況在中國比父親帶著孩子再婚的多搶此外,後母或後父不接受隨著新婚而來的孩子,也是常事。
父母的位置,在孩子心中高於一切,同時任何人都不能夠替代。所以,正確處理再婚伴侶與孩子關係的方法是:
·不要逼孩子稱呼新的伴侶為“爸爸”或“媽媽”,可以用“阿姨”或者“叔叔”等稱呼代之。就算孩子願意,也不要孩子這樣做,告訴孩子他只有一個“爸爸”或“媽媽”,什麼人都不能替代,以此來表示對已分手伴侶的尊重。這樣,孩子的內心會有良好的感覺,本人亦會更穩定。
·新的伴侶應該對孩子這樣說(假設是新媽媽對兒子):“我不是你的媽媽,我也沒有辦法做到只有你的媽媽才可以為你做的事。但是,我會盡我的能力去為你做一些事,讓你感受到這個家庭的愛、溫暖、保護及和諧。我希望與你有好的、愉快的溝通。我會尊重你在這個家庭的位置和權利,就如同我尊重你媽媽在你心中的地位一樣,我希望你也會同樣地尊重我。”
·這樣,新的伴侶沒有侵佔孩子媽媽在家庭系統中的地位,能夠與孩子建立融洽的關係。若孩子的媽媽願意的話,新的伴侶可以參加一次丈夫、孩子與親生母親的三人聚會,讓孩子看到四個人之間的和諧和接受,孩子會更安心了。
·新的伴侶可以對孩子的媽媽說:“謝謝你給我機會照顧你的孩子。我不能給他只有你才能給他的東西,但我會盡我的能力去為他做我可以做的事,使他有最好的成長。”
甚至要用法律的標準去處理事情,是很可悲的事。用這件事去傷害另一方,孩子所得的傷害比另一方的大得多。這簡直是以損失孩子的幸福人生為代價去對另一方的報復:每一次使另一方感受到痛苦,都同時使孩子獲得幸福的可能性失去2%。對於已經分居或離婚的夫妻,最好保持這樣的一個心態:“我的婚姻已經失敗了,我應該為怎樣減少給孩子的傷害而做點事。另一方是孩子的爸爸/媽媽,孩子希望多點與爸爸/媽媽見面,我應該盡可能地滿足他這個願望。”用這個態度,儘量從符合環境條件和照顧孩子的需要的角度去與另一方就什麼時間,每次多少時間見孩子最好……等方面達成協議。
(5)孩子與父母一起的時間。
已經分居或離婚的夫妻,仍然是孩子的父母,這是不能改變的事實。父母有責任與孩子在一起,孩子亦有權與父母在一起,所以,應該安排一些時間三個人在一起。三人在一起並不代表夫妻聚合,而是父母與孩子團聚。如果三人住在同一個城市,每週一次並不過多,而最少也要每月一次。若夫妻分手後身居異地,每年兩次利用長假期去探望另一方,順便旅遊,對孩子是很有意義的事。三個人可以去公園走走,或者遊山、游泳、購物、喝茶、去動物園等。最重要的是三人在一起的全部時間裡,都應該保持一個和諧愉快的氣氛。假如不能夠的話,不安排三人聚會比爭吵緊張的三人聚會好,因為沒有三人聚會,孩子尚可保存一個憧憬,父母在孩子面前爭吵,連憧憬都沒有了,孩子感到絕望。
已經分居或離婚的父母,兩人之間雖然沒有夫妻的關係,但是在見面時仍然可以憑對方的兩個身份而給予尊重:
①對方是一個人;
②對方是自己心愛的孩子的爸爸/媽媽。
(6)再婚引起的一些情況。
一位父親離婚後帶著女兒再婚,他強迫女兒稱呼新的妻子為“媽媽”。女兒反抗,父親認為女兒沒有尊敬後母,痛打女兒一頓,女兒自殺身亡。這樣的例子很多,也許大部分不是以孩子自殺收場,但是孩子與父親的關係、在家裡的生活,都會出現很多問題。這樣的例子當然也只限于父親這邊,母親帶著孩子再婚的情況在中國比父親帶著孩子再婚的多搶此外,後母或後父不接受隨著新婚而來的孩子,也是常事。
父母的位置,在孩子心中高於一切,同時任何人都不能夠替代。所以,正確處理再婚伴侶與孩子關係的方法是:
·不要逼孩子稱呼新的伴侶為“爸爸”或“媽媽”,可以用“阿姨”或者“叔叔”等稱呼代之。就算孩子願意,也不要孩子這樣做,告訴孩子他只有一個“爸爸”或“媽媽”,什麼人都不能替代,以此來表示對已分手伴侶的尊重。這樣,孩子的內心會有良好的感覺,本人亦會更穩定。
·新的伴侶應該對孩子這樣說(假設是新媽媽對兒子):“我不是你的媽媽,我也沒有辦法做到只有你的媽媽才可以為你做的事。但是,我會盡我的能力去為你做一些事,讓你感受到這個家庭的愛、溫暖、保護及和諧。我希望與你有好的、愉快的溝通。我會尊重你在這個家庭的位置和權利,就如同我尊重你媽媽在你心中的地位一樣,我希望你也會同樣地尊重我。”
·這樣,新的伴侶沒有侵佔孩子媽媽在家庭系統中的地位,能夠與孩子建立融洽的關係。若孩子的媽媽願意的話,新的伴侶可以參加一次丈夫、孩子與親生母親的三人聚會,讓孩子看到四個人之間的和諧和接受,孩子會更安心了。
·新的伴侶可以對孩子的媽媽說:“謝謝你給我機會照顧你的孩子。我不能給他只有你才能給他的東西,但我會盡我的能力去為他做我可以做的事,使他有最好的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