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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正修改完善退市標準 市場將更健全

文|金融之家 周生龍

金融之家3月9日訊, 證監會副主席姜洋在本月7號列席了當天全國政協經濟界聯組會, 會後接受記者提問時他表示:“證監會正在修改完善退市標準,

將加強交易所一線監管, 真正負起責任, 依法依規, 該退市就退市”。

證監會副主席姜洋在會後被記者採訪

這一表述也引發了市場的廣泛關注, 有分析人士表示, 此前證監會多次提到“退市制度”, 而這次表態或許預示監管層將提速完善退市制度,

對健全我國資本市場意義重大。

何為退市制度

退市又稱終止上市或摘牌, 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由於各種原因不能繼續掛牌交易而退出證券市場的做法。

退市有自願退市和強制退市之分。 自願退市是上市公司根據公司的決策機關所作出的決議而從證券交易所退出的行為;強制退市則是由於公司不具備繼續上市的條件, 而被主管機關強制要求退出證券交易所的情形。 退市的主要原因是持續經營能力出現問題, 退市的公司大多是在經營上已無計可施、債務負擔沉重、重組價值喪失。

我國股票市場中, 有一些股票的證券簡稱前面標有ST或者*ST, 就代表它現在有退市風險。 其中ST指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由於財務狀況或其它狀況出現異常而被進行特別處理(Special treatment), 一般ST表示公司經營連續兩年虧損, 特別處理, *ST表示公司經營連續三年虧損, 退市預警。

我國退市制度的狀況

退市制度作為資本市場的“淨化器”, 能夠促進市場發揮優勝劣汰的功能,

在競爭中優化上市公司結構, 從源頭上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證監會2014年10月發佈了《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 2016年證監會對創業板上市公司欣泰電氣涉嫌欺詐發行及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開出罰單,

並啟動強制退市程式, 欣泰電氣成為首個因欺詐發行而退市的公司。 而此前萬福生科、綠大地等也發生了欺詐發行行為, 但是最終還是僥倖留在市場上, 並通過資產重組洗白。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雖執行多年, 但我國股票市場歷年退市公司的數量較少, 退市數量無論是相對於上市公司的總數還是每年新上市公司的數量而言, 比例都過低。 每年新上市公司的數量遠遠大於退市公司的數量, “進多退少”、“只進不出”, 上市公司“進”、“退”失衡, 造成了上市公司數量的有增無減和市場資源配置功能的失靈。

當前退市制度尚不完備

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一)目前我國上市公司退出制度在法律規定和制度設計方面還存在較大缺陷, 退市的制度體系尚不完備。

首先是退市標準單一,設置不盡完善,實施彈性較大。我國的退市標準過分關注於連續三年虧損,很多連續三年虧損則暫停上市的公司會實施“報表重組”。連續兩年虧損,第三年微利,逃脫暫停上市處理;再接著虧損兩年,再微利一年,如此循環往復。現有退市標準讓本該退市的公司滯留場內,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執行帶來障礙。

其次退市標準中的數量標準較少。我國現有的退市標準中只有關於連續虧損、公司股本總額和股權分佈三項量化指標,這些指標不能全面體現股票的價值和流動性,也缺乏整體的代表性。

(二)在我國,對上市公司而言,上市是一個艱難的長期過程,保持上市地位就是一項重要的工作,因此,上市公司自身也會想盡各種辦法逃避退市,而各地政府也會運用各種手段幫助上市公司避免退市。

瀕臨退市的上市公司一般會通過重組或並購的方式力求保牌。常見的手法是在公司某年出現巨虧時,將利潤後移使後續年份出現微薄盈利,以此來避免公司因出現連續虧損而退市。研究表明,在現實中,虧損公司能否成功保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公司是否有政府背景或者與政府關係的密切程度。各地政府運用注入資產、債務重組、資產置換和財政補貼等各種手段阻止地方的上市公司退市。然而,政府的深度介入並沒有從根本上提升公司的經營能力,反而造成了我國股票市場大量績差公司“該退不退”或“退而不出”的現象,同時還助長了市場的投機炒作行為。

完善並嚴格執行退市制度

市場中完善的退市制度意義重大,有了完善的退市制度,就可以掃清資本市場上那些已經不符合上市要求的“不死鳥”,讓垃圾股無處藏身。

同時也需要嚴格執行退市制度,這樣就可以威懾上市公司、推動上市公司更關注經營,能更公平、科學、有效地阻止投機性的假重組,同時還能起到教育投資者的作用,抑制投機心理,培養健康的價值投資理念。

退市的制度體系尚不完備。

首先是退市標準單一,設置不盡完善,實施彈性較大。我國的退市標準過分關注於連續三年虧損,很多連續三年虧損則暫停上市的公司會實施“報表重組”。連續兩年虧損,第三年微利,逃脫暫停上市處理;再接著虧損兩年,再微利一年,如此循環往復。現有退市標準讓本該退市的公司滯留場內,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執行帶來障礙。

其次退市標準中的數量標準較少。我國現有的退市標準中只有關於連續虧損、公司股本總額和股權分佈三項量化指標,這些指標不能全面體現股票的價值和流動性,也缺乏整體的代表性。

(二)在我國,對上市公司而言,上市是一個艱難的長期過程,保持上市地位就是一項重要的工作,因此,上市公司自身也會想盡各種辦法逃避退市,而各地政府也會運用各種手段幫助上市公司避免退市。

瀕臨退市的上市公司一般會通過重組或並購的方式力求保牌。常見的手法是在公司某年出現巨虧時,將利潤後移使後續年份出現微薄盈利,以此來避免公司因出現連續虧損而退市。研究表明,在現實中,虧損公司能否成功保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公司是否有政府背景或者與政府關係的密切程度。各地政府運用注入資產、債務重組、資產置換和財政補貼等各種手段阻止地方的上市公司退市。然而,政府的深度介入並沒有從根本上提升公司的經營能力,反而造成了我國股票市場大量績差公司“該退不退”或“退而不出”的現象,同時還助長了市場的投機炒作行為。

完善並嚴格執行退市制度

市場中完善的退市制度意義重大,有了完善的退市制度,就可以掃清資本市場上那些已經不符合上市要求的“不死鳥”,讓垃圾股無處藏身。

同時也需要嚴格執行退市制度,這樣就可以威懾上市公司、推動上市公司更關注經營,能更公平、科學、有效地阻止投機性的假重組,同時還能起到教育投資者的作用,抑制投機心理,培養健康的價值投資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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