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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6月1日起實施,化個案“通路”為大眾“通途”

上海在“把紙變成錢”的道路上又向前邁進了一步———《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4月20日經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 並將於6月1日起正式實施。 在昨天舉行的市政府新聞發佈會上, 市科委、市教委等相關負責人對《條例》進行了權威解讀。

科技成果轉化是個系統工程, 儘管國家已出臺《中國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版)》(簡稱《科促法》), 在轉化過程中, 實際操作單位仍然會遇到定義不明、職責不清、“道路”不通等問題。 《條例》起草小組通過近一年的走訪調研, 從解決制約成果轉化的瓶頸問題入手,

力圖把某些個案的“通路”變成所有人的“通途”。

亮點一:破除“包袱”明確“底線”界定“淨收入”

權威解讀:《科促法》對於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等“三權”的解釋, 仍是一個高度概括的概念, 這使得單位在實際轉化過程中對於能夠做到什麼程度、轉化收益如何分配等問題仍有“包袱”。

《條例》明確權利的“底線”, 明確除了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的科技成果, 都可以自主進行轉化。 但對國有企業員工實施獎勵, 仍需按照國家現行有關文件規定, 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科促法》表明, 只要勤勉盡責就不追究成果轉化中的責任, 但是何謂“勤勉盡責”仍不清晰。 《條例》要求高校院所、國有企業應該“建章立制”, 對相關的民主決策程式、合理注意義務、監督管理職責等內容予以明確,

凡是根據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規章制度開展轉化工作, 即視為勤勉盡責。

《條例》 同時在全國範圍內首次對“淨收入”概念做了法定界定:淨收入=收入-轉化過程中的直接費用。 也就是說, 只要求扣除相關稅費、專利維持費、仲介費、評估費等直接費用, 而無需扣除前期研發投入成本, 這對於“淨收入”的計算是一個巨大突破。

一線聲音:中科院上海藥物所成果轉移轉化處處長 關樹宏———

成果轉化過程中, 常常遇到對“淨收入”如何計算的爭論, 焦點集中在前期研發投入來自國家, 若不計入科研成本, 是否損害了國家利益。 但事實上, 科研成果是冰棒不是金礦, 如果對研發投入歸屬問題過於精打細算,

反而會削弱科研人員成果轉化的積極性, 影響政策紅利落地。

亮點二:為高校院所成果轉化開闢“第二”和“第三條路”

權威解讀:《條例》明確了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機構的職責和義務, 例如受理科技成果研發資訊披露報告、保護智慧財產權等, 讓轉化機構不再是一個只有寥寥數人、蓋章辦事的所在。

《科促法》允許高校院所以自己名義直接將科技成果對外投資, 而現在高校院所大多成立了資產管理公司, 但公司仍無法將股權分給成果所有人。 《條例》在《科促法》“第一條路”的基礎上, 又開闢了“第二條路”和“第三條路”:即允許高校院所獨資設立的負責資產管理的法人開展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允許高校院所與科技人員事先對股權分配作出約定,

直接以本單位和相關人員的名義作價投資。

一線聲音:上海理工大學技術轉移中心主任 張大偉———

高校想把自己擁有的專利技術變成錢, 但有關制度又不允許高校直接參與經營行為;資產公司可以經營, 但該公司又不是技術所有人。 《條例》開闢的成果轉化新路徑, 直接破解了具體操作中的實際問題, 讓高校通過資產公司進行成果轉化順理成章, 有理有據。

亮點三:成果轉化收益分配以“約定”為先

權威解讀:成果分配獎勵制度是一套完整體系。 在進行收益分配時, 既要對完成成果的科技人員進行獎勵, 也要對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既要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

也要維護成果完成單位的合理利益訴求。

對此, 《條例》確立“約定優先”原則, 獎勵標準由職工代表大會予以規定, 或者由單位與個人予以約定。 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 依照“法定”, 並給出標準指引, 高校院所獲得的轉化收益全部留歸本單位, 允許將70%以上的收益獎勵給有關人員。

一線聲音:上理工太赫茲團隊負責人 莊松林院士———

上理工太赫茲專案在成果轉化中吃了幾個“螃蟹”, 先後突破了高校科研成果能否作價投資、高校能否“先投後獎”等障礙, 後來又遇到在沒有產出利潤的情況下, 科研團隊需要現金支付高額稅收的問題。 《條例》明確個人因成果轉化獲得股權獎勵時, 遞延至股權轉讓時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意味著股權轉讓的稅收問題得到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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