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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未登記,買賣合同有效嗎

王鵬想在市區購買一套二手房, 經A仲介公司居間介紹, 他和劉芹於2015年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約定由王鵬購買劉芹自有的1號房屋,

建築面積94.94平方米, 轉讓價款為96萬元。

王鵬在簽署本合同時支付定金2萬元。 合同約定任何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 均應書面通知對方, 且違約方需按總房價款的1%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劉芹的這套1號房屋是其於2010年, 從趙某手中以60萬元的價格購買。 該房屋系經濟適用住房, 5年後才能過戶, 劉芹已支付購房款, 併入住該房屋。

但是劉芹最終並未將該房出售給王鵬, 而是登記在其女兒李某名下。

之後, 王鵬經另一家仲介購買了一套117平米的房屋, 合同價款133萬元。

現王鵬向法院起訴請求:1. A仲介公司返還王鵬定金2萬元;2.劉芹支付王鵬違約金65800元。

法院認為, 根據雙方的訴辯意見,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合同的效力問題;定金的返還問題;違約金的問題;仲介費及律師費的問題。

關於《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劉芹購買該房屋後, 雖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但已支付全部購房款, 併入住該房屋, 有權對房屋進行處分。 劉芹抗辯其系受騙簽訂的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 劉芹未提供相應證據, 對其抗辯意見不予採信。 《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自願簽訂的合同, 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該合同合法有效。

關於王鵬主張A仲介公司返還定金2萬元的問題, A仲介公司同意返還給王鵬, 法院予以准許。

關於王鵬主張劉芹支付違約金65800元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

劉芹簽訂合同後, 不履行合同的義務,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王鵬房屋總價款1%的違約金, 即9600元。 王鵬主張劉芹支付65800元的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及合同依據, 不予支持。

據此, 判決:一、A仲介公司返還王鵬定金2萬元;二、劉芹支付王鵬違約金9600元。 三、駁回王鵬的其他訴訟請求。

(文中均為化名, 切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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