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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證券代碼:600352 證券簡稱:浙江龍盛 公告編號:2017-007號

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

回饋意見回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公司於2017年1月20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於2017年1月19日出具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專案審查回饋意見通知書》(163747號),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司提交的《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進行了審查,

要求公司就有關問題作出書面說明和解釋, 並在3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審查部門提交書面回復意見。

公司收到回饋意見後, 會同仲介機構就回饋意見所列問題進行了逐項討論研究, 積極準備答覆和核查工作。 鑒於需對回饋意見涉及事項進一步核查及落實, 公司預計在 30 日內無法如期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回復意見等資料。 為切實做好本次回饋意見回復工作, 經與仲介機構協商, 公司已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了延期回復申請, 申請延期至 2017 年 3 月 20日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回饋意見回復及相關材料。

截至目前, 公司及相關仲介機構已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對回饋意見進行了詳細地研究和落實,

並按照回饋意見的要求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資料補充和問題答覆, 現根據相關要求對回饋意見回復進行公開披露, 具體內容詳見同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檔回饋意見的回復》以及阮偉祥等四人簽署的《關於不存在減持計畫的承諾函》, 公司將於上述回饋意見回復披露後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回饋意見回復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事宜尚需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核准, 能否獲得核准尚存在不確定性。 公司將根據中國證監會審核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O一七年三月十八日

證券代碼:600352 證券簡稱:浙江龍盛 公告編號:2017-008號

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最近五年被證券監管部門

和交易所採取監管措施或處罰的

情況及整改措施的公告

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已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並回饋。 根據回饋意見要求, 現將公司最近五年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採取監管措施或處罰的情況及相應的整改落實情況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處罰的情況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處罰的情況。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證券監管部門和交易所監管及整改的情況

1、公司於2012年3月7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下發的[2012]2號《關於對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2012年3月20日, 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責令改正的整改報告》並于當日向浙江證監局報送, 且於2012年3月21日進行了公告(公告編號:2012-008號)。

(1)整改通知主要內容如下:

公司與Kiri Holding Singapore Private Limited[現已更名為Dystar Global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即徳司達全球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司達公司")所控制的各子公司在2010年期間發生40,605.20萬元的購買和銷售貨物, 但未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等相應的決策程式, 亦未及時履行臨時公告義務;2011年期間發生12.5億元的購買和銷售貨物,

未依照關聯交易有關規定及時履行決策程式和披露義務, 而是在2011年底補充履行相應決策程式, 存在關聯交易先實施後決策和未履行臨時公告義務的問題。 同時, 公司在2010年期間通過委託貸款向德司達控制的3個子公司提供累計1.5億元的資金拆借, 並在2011年對其進行展期但未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履行決策和披露義務, 而是在2011年底履行股東大會決議程式, 存在先實施後決策和未履行臨時公告義務的問題。

(2)整改措施:

①公司對照《股票上市規則》和《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的規定, 對公司目前的所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關聯自然人以及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關聯法人進行了一次全面的梳理和自查, 確保所有關聯方均登記備案。

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時組織一次專項培訓,進一步學習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和公司《關聯交易決策規則》中關於關聯方認定的內容,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③針對上述已經發生的關聯交易,在公司認識到德司達控股應該列入關聯方的範疇後,立即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和2011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公司與德司達控股之間的日常關聯交易,以及公司對德司達控股控制的3家子公司發生的委託貸款。就上述日常關聯交易,公司自發生交易以來,一直按以下方式定價:公司自主生產的產品的銷售價格,根據同期向市場出售的價格定價;公司與德司達控股之間發生的貿易產品,在採購價格的基礎上,加上同期一年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資金成本定價;委託貸款利率均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10%,且上述3家公司均以各自的存貨作為抵押物。因此,上述交易價格包含了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資金成本,不存在損害股東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④上述關聯交易目前不影響公司現有的主營業務,自主生產的產品通過德司達公司銷售占同類產品銷售金額的比例較小,貿易業務只是臨時為德司達控股提供一定的流動資金,不具有長期性,因此不會對公司的獨立性產生影響。公司若到時行使可轉債轉股權,則德司達控股將成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從而按照《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上述交易將不再列入公司關聯交易範疇。

⑤對於後續新增的關聯交易行為,公司將嚴格依法履行相關決策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保證資訊披露的及時性。公司已在召開的2011年度董事會和股東大會中,對2012年度可能發生的關聯交易事先進行預計,並履行決策程式。

公司已於2012年3月20日就浙江證監局整改意見及公司整改落實情況發佈了《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責令改正的整改報告》。

2、公司於2012年4月18日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關於對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長兼總經理阮偉祥、董事兼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常盛予以監管關注的通知》(上證公函[2012]0269號)。

原因系公司與關聯方德司達全球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間在2010年度、2012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未按照關聯交易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式,也未及時履行臨時公告義務,直到2011年底才補充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式和臨時公告義務,公司及董事長兼總經理阮偉祥、董事兼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常盛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對此表示關注。

公司組織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進一步加強公司規範運作和資訊披露工作。

3、2016年12月29日,公司及公司董事會秘書姚建芳收到上交所口頭警示通報,原因系2015年6月26日,KIRI公司向公司全資子公司盛達公司及控股孫公司德司達公司提起訴訟,訴訟要求盛達公司按照評估的公允價值收購KIRI公司持有的德司達公司股權,若未能達成收購,則KIRI公司將向法庭請求對德司達公司進行清算。德司達於2015年6月30日收到相關法庭傳訊令及起訴狀副本等。德司達作為公司重要子公司和利潤來源,公司對於其相關重要訴訟遲至2016年11月15日才就該事項進行公告,資訊披露不及時,違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3條。但考慮到公司事後主動進行了補充披露,且前述事項預計對公司不構成重大影響,交易所予以公司及董事會秘書口頭警示通報。

公司董事會秘書姚建芳及相關資訊披露人員,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進行了深入學習,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除上述情況外,公司最近五年內無其他被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交易所採取監管措施或處罰的情況。

確保所有關聯方均登記備案。

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時組織一次專項培訓,進一步學習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和公司《關聯交易決策規則》中關於關聯方認定的內容,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③針對上述已經發生的關聯交易,在公司認識到德司達控股應該列入關聯方的範疇後,立即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和2011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公司與德司達控股之間的日常關聯交易,以及公司對德司達控股控制的3家子公司發生的委託貸款。就上述日常關聯交易,公司自發生交易以來,一直按以下方式定價:公司自主生產的產品的銷售價格,根據同期向市場出售的價格定價;公司與德司達控股之間發生的貿易產品,在採購價格的基礎上,加上同期一年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資金成本定價;委託貸款利率均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10%,且上述3家公司均以各自的存貨作為抵押物。因此,上述交易價格包含了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資金成本,不存在損害股東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④上述關聯交易目前不影響公司現有的主營業務,自主生產的產品通過德司達公司銷售占同類產品銷售金額的比例較小,貿易業務只是臨時為德司達控股提供一定的流動資金,不具有長期性,因此不會對公司的獨立性產生影響。公司若到時行使可轉債轉股權,則德司達控股將成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從而按照《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上述交易將不再列入公司關聯交易範疇。

⑤對於後續新增的關聯交易行為,公司將嚴格依法履行相關決策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保證資訊披露的及時性。公司已在召開的2011年度董事會和股東大會中,對2012年度可能發生的關聯交易事先進行預計,並履行決策程式。

公司已於2012年3月20日就浙江證監局整改意見及公司整改落實情況發佈了《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責令改正的整改報告》。

2、公司於2012年4月18日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關於對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長兼總經理阮偉祥、董事兼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常盛予以監管關注的通知》(上證公函[2012]0269號)。

原因系公司與關聯方德司達全球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間在2010年度、2012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未按照關聯交易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式,也未及時履行臨時公告義務,直到2011年底才補充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式和臨時公告義務,公司及董事長兼總經理阮偉祥、董事兼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常盛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對此表示關注。

公司組織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進一步加強公司規範運作和資訊披露工作。

3、2016年12月29日,公司及公司董事會秘書姚建芳收到上交所口頭警示通報,原因系2015年6月26日,KIRI公司向公司全資子公司盛達公司及控股孫公司德司達公司提起訴訟,訴訟要求盛達公司按照評估的公允價值收購KIRI公司持有的德司達公司股權,若未能達成收購,則KIRI公司將向法庭請求對德司達公司進行清算。德司達於2015年6月30日收到相關法庭傳訊令及起訴狀副本等。德司達作為公司重要子公司和利潤來源,公司對於其相關重要訴訟遲至2016年11月15日才就該事項進行公告,資訊披露不及時,違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3條。但考慮到公司事後主動進行了補充披露,且前述事項預計對公司不構成重大影響,交易所予以公司及董事會秘書口頭警示通報。

公司董事會秘書姚建芳及相關資訊披露人員,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進行了深入學習,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除上述情況外,公司最近五年內無其他被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交易所採取監管措施或處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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